全國119消防獎

全國119消防獎

“全國119消防獎”是2012年,經中央批准,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覆公安部同意設立119消防獎,作為主要面向社會的全國消防工作獎項,每兩年一次,表彰在滅火應急救援、消防志願服務、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科研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中國境內的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中國公民均可參與評選。

基本信息

設立背景

全國119消防獎,是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委書記孟建柱同志的高度重視和直接關心下設立的。2011年“119”消防日期間,公安部召開熱心消防公益事業暨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座談會,時任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的孟建柱同志就大力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進一步提升全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要求。此後,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國大量減少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大背景下,中央批准設立了全國119消防獎。

設立意義

119消防獎的地位類似於全國“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和“五四青年獎”,是消防工作領域面向社會的最高獎項,是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典型模範的引領作用,進一步激發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夯實火災防控的基層基礎工作,不斷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和水平,對於加快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促進消防事業發展、推進“全民消防”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

評選辦法

公安部關於印發《119消防獎評選表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辦法正文

119消防獎評選表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發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推動消防公益事業發展,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和水平,經中央批准,公安部決定設立119消防獎。為規範評選表彰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119消防獎每兩年在119消防宣傳日期間表彰一次,表彰名額為先進集體150個、先進個人200名。

第三條公安部是119消防獎的主辦部門,公安部消防局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按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評選範圍

第四條119消防獎的評選對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或登記的非跨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五條119消防獎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及以上的集體和個人,不評選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處級幹部所占比例不超過20%。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和人員原則上不參加評選。

第三章評選條件

第六條獲得119消防獎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應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集體成員和個人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風和職業道德,模範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積極服務民眾、奉獻社會,榜樣示範作用明顯。

第七條獲得119消防獎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除符合第六

條規定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積極參與火災撲救或搶險救援,避免重大損失,有重要貢獻;

(二)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消防志願服務活動,成績突出;

(三)積極投身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

(四)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重要貢獻。

第八條發生重大以上火災、安全生產等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集體和責任人員,自事發起3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第四章評選表彰

第九條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差額評選的方式進行,嚴格執行“兩審三公示”的推薦程式,接受社會監督。

(一)推薦。擬推薦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候選對象,應由所在單位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主推薦,並在本單位、所在社區或行政村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評選條件、擬推薦候選對象的基本情況、主要事跡和所在單位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民主推薦意見等。

(二)初審。縣級公安機關匯總審查本轄區內的推薦候選對象,提出推選對象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核。市級公安機關在審核中,對於屬於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推選對象,還應以適當方式徵求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監管、環保等部門意見對於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或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

應徵求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省級公安機關對市級公安機關上報的推選對象進行審核,遴選通過的應在本省(區、市)主要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推選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主要事跡等。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候選對象,並連同申報材料統一報送公安部消防局。

(三)審批。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對各地上報的候選對象申報資料進行複審,確定擬表彰對象並將名單在相關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建議表彰對象,報公安部批准。

第十條生前對消防事業有重要貢獻、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評選條件的,可追授119消防獎。

第十一條119消防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向

獲獎先進集體頒發獎匾、證書,向先進個人頒發獎章、證書。獎匾、獎章、證書的式樣、質地和規格由公安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先進集體獎勵1萬元,先進個人獎勵3000元。獎勵經費列入公安部消防局業務經費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各地可按照國家規定,參照有關獎項的獎勵待遇,給予受表彰對象適當的獎勵和優待。

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建立完善評選機制和管理制度宣傳獲獎者先進事跡,推廣經驗,發揮榜樣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五章獎項撤銷

第十五條獲得表彰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在申報表彰時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問題的,一律撤銷表彰,並收回獎匾、獎章、證書和獎金。

第十六條撤銷表彰,由原申報單位按程式報請公安部審批。必要時,公安部可直接撤銷表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__________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評選條件

一、積極參與火災撲救或搶險救援,避免重大損失,有重要貢獻

(一)先進集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火災等災害事故處置中發揮重要作用,承擔主要滅火救援任務,或為保障行動順利進行作出重要貢獻,避免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2、多次組織或參與火災等災害事故處置,成績突出;

3、長期志願從事火災撲救或搶險救援,在社會上產生積極影響;

4、在火災撲救或搶險救援中作出其他重要貢獻。

(二)先進個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火災等災害事故處置中發揮重要作用,或為保障行動順利進行作出重要貢獻,避免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2、多次參加火災等災害事故處置,成績突出;

3、長期志願從事滅火救援,事跡感人,在社會上產生積極影響;

4、滅火救援業務精湛,素質過硬,引領和示範作用明顯,獲全國業務競賽總成績前三名;

5、在滅火救援中表現突出,為搶救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負重傷或犧牲;

6、在火災撲救或搶險救援中作出其他重要貢獻。

二、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消防志願服務活動,成績突出

(一)先進集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積極建立和發展消防志願者組織,經常組織開展志願者活動,社會效果突出;

2、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無私捐獻體現消防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的重要文物;

3、在熱心和無私支持消防公益事業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貢獻。

(二)先進個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積極參加消防志願活動,自覺傳播志願消防精神,模範帶頭和示範作用顯著;

2、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無私捐獻體現消防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的重要文物;

3、在熱心和無私支持消防公益事業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貢獻。

三、積極投身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

(一)先進集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本地區(系統)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中引領和示範作用突出,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機制健全、成績突出,有重要創新,經驗在全國推廣;

2、經常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傳播消防文化知識,在社會上產生積極影響,成績突出;

3、在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貢獻。

(二)先進個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積極推動本地區(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成績突出;

2、在消防檢查(巡查)、消防宣傳培訓教育等方面作出重要創新,成績突出;

3、長期組織或參加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傳播消防文化知識,事跡感人,在社會上產生積極影響;

4、在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貢獻。

四、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

(一)先進集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套用中取得重要成果,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國家科學技術獎或多次獲得部級以上單位科技進步獎;

2、積極組織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培養專業人才,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裝備、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取得技術革新,獲得多項國家專利,套用前景好,社會效果突出;

3、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中作出其他重要貢獻。

(二)先進個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際科學技術

合作獎等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消防科研項目或多次參與消防科研

項目並獲得部級以上單位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參與者;

2、熱心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裝備、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取得技術革新,獲得國家專利,套用前景好,社會效果突出;

3、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中作出其他重要貢獻。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一)先進集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對外消防文化交流、消防服務和科研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2、在推動消防事業改革創新發展或解決重大問題中發揮重要作用;

3、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二)先進個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對外消防文化交流、消防服務和科研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2、長期為消防工作發展建言獻策,在推動消防事業改革創新發展或解決重大問題中發揮重要作用;

3、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獲獎信息

2018年11月7日,第四屆全國119消防獎表彰會在北京召開,廣東省汕頭市存心慈善會等41個先進集體、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消防“好來寶”義務宣傳隊隊員吳雅華等44名先進個人受到表彰。

2012年設立以來,每兩年表彰一次,已有152個集體、175名個人受到表彰。截至2018年,全國已發展各類消防志願服務組織6.3萬餘個,註冊消防志願者896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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