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材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材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第三章評審原則 第七條教材評審基本原則:

關於印發《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材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各委員:
為加強高等學校體育教材建設,規範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教材評審工作,“教指委”在廣泛徵求委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訂了《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材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本辦法印發給各位委員,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材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1]
附屬檔案:
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材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學校體育教材建設,不斷提高高校體育教材質量,規範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教材評審工作,根據《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教材是指普通高等學校用於體育專業、公共體育課教學的教科書(含電子、音像教材、圖冊)。
第三條 “教指委”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編寫符合高校體育教學實際的高質量、有特色的教材,對教材編寫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宣揚和表彰。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四條 “教指委”教材評審日常工作由“教指委”秘書處承擔,評審教材由“教指委”聘請的評審負責。
第五條 評審原則上由“教指委”委員擔任。“教指委”委員不擔任本人或本單位申請評審教材的評審。
第六條 評審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了解學校體育教育的現狀和改革發展的趨勢,有較好的體育專業理論基礎,熟悉國家有關高校體育教學指導檔案的規定和要求;
二、具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了解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熟悉教材編寫的一般規律和編寫業務,文字表達能力強;
三、有時間和精力完成評審工作。
第三章 評審原則
第七條 教材評審基本原則: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二、符合高校教材質量要求,具有較好的思想性、科學性和教學、文圖水平;
三、體現高校體育教育、教學的性質、任務和培養目標,符合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專業規範、課程方案等教學指導檔案的要求;
四、具有科學的體育理論知識和運動技能學習體系,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反映現代社會及教育、科技發展的趨勢,具有鮮明風格和特色;
五、符合國家有關的出版物質量標準,無著作權糾紛。
第八條 評審在教材評審過程中按照評審程式、方式、標準等有關規定,公正客觀地進行評審,並遵守各項工作紀律。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九條 送交評審材料的內容:
一、送審教材書稿或樣書;
二、教材評審申請(書面或表格形式),內容包括:
1.編寫人員的基本情況:個人學習、工作簡歷、任職情況、教材編寫方面的相關經歷及相關研究成果;
2.送審報告:教材編寫指導思想、原則,教材體系結構,教材特色和適用範圍,國內外本學科教材的比較,對國內同類教材的分析,學校、學生對教材的評價;
3.兩名以上“教指委”委員的推薦意見。
第十條 評審程式:
一、教材評審申請者(出版單位、著作權人)按要求向“教指委”秘書處送交“教材評審申請”及送審教材書稿或樣書若干套(本);
二、秘書處受理申請後對申請者的“教材評審申請”及送審教材書稿或樣書進行初步審核;
三、秘書處根據送審教材的學科(內容)類別和文字量,按每套(本)教材不少於4人的數量聘請評審,確定評審召集人(評審之一),制訂評審方案;
四、由評審召集人組織評審,以通信(書面)方式進行評審,必要時以也可會議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教指委”受理教材評審申請的時間為每年3-4月,評審結論在每年7月底前反饋申請者。
第五章 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 教材評審後,“教指委”按下列內容做出結論,並以書面方式反饋申請者:
一、通過評審。教材基本達到評審標準;
二、重新送審。教材尚未達到評審標準,但具備修改的基礎和條件,按評審意見修改後,可再次送審;
三、不予通過。教材問題嚴重,不具備修改基礎和條件。
第十三條 “通過評審”的教材,可在該教材封面署名“經全國高等學校體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審定”字樣,有效期限為3年。
第十四條 “教指委”每年公布“通過審定”的教材名單,定期對“通過審定”的教材進行評價,促進教材及時反映社會、教育、科技的新發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教材評審申請者在申請教材評審時,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交納教材評審費,評審費主要用於評審工作所需的通信、會議、差旅、評審勞務、管理等項支出。
第十六條 評審費的代收、管理由“教指委”指定的財務管理機構承擔,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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