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人教專[1998]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房管局),協調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人事部聯合頒發的《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建教[1991]522號),建設部《關於實行物業管理企業經理、部門經理、管理員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號)及建設部《關於市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號 )檔案要求,各地已陸續開展物業管理企業經理、部門經理和管理員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工作。為保證1999年1月1日起實行持證上崗,我們印製了《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並制定了證書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訓機構要認真貫徹《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嚴格證書發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證書復檢驗證辦法並組織實施,報建設部人事教育司、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備案。
三、建設部人事教育司、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將定期檢查各地、各培訓機構證書發放與管理工作,對違反證書管理辦法規定的單位給予嚴肅處理。
四、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培訓機構代碼為:建設部幹部學院為“3331”、全國房地產行業天津培訓中心為“3332”、全國房地產行業深圳培訓中心為“3333”、建設部全國城建培訓中心為“3334”、上海房地產行業教育中心為“3335”。
五、證書印製成本費記入學員培訓費,不得另行收費。
各地、各培訓機構接到通知後,根據證書需求情況向建設部人事教育司專業人才與培訓處聯繫申領。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正文內容
第一條
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是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和上崗資格證書,限持證者任職期間使用。
第二條
證書由建設部人事教育司統一印製,加蓋建設部人事教育司證書專用章和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公章。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通用。
第三條
證書由建設部人事教育司會同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具體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經理證書由具有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直接向建設部人事教育司、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申領。
物業管理企業部門經理、管理員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房管局)統一到建設部人事教育司領取,各培訓機構向各地建委(建設廳)教育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申領。
申領證書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學計畫;2、培訓總結;3、培訓登記;4、學員崗位職務聘任證書複印件。
第五條
證書實行統一編號制度,編號共10位數。
經建設部統一認定的具有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經理證書的具體發放和統一編號工作,編號前四位為培訓機構代碼(另行規定),編號後六位從“000001”開始順次編號。
各地建設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部門經理、管理員證書的發放和統一編號工作。編號前四位為“0+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國家標準代碼”,編號後六位從“000001”開始順次編號。
第六條
證書實行動態管理、復檢 驗證制度。復檢驗證工作按照屬地原則由各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建設教育主管部門具體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
證書復檢時必須查驗持證者工作完成情況和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具體方法由各地根據情況自行制定、實施。
第七條
持證者必須接受規定的繼續教育,由培訓機構負責做好繼續教育記錄。
第八條
證書不得塗改、買賣、偽造。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