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規定

全國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個政府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80)交公路字999號
【發布日期】1980-05-10
【生效日期】1980-05-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印發《全國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80)交公路字999號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
解放以來,我國汽車客運事業有了很大發展,去年僅交通運輸部門的汽車客運量就已達到十七億六千多萬人次。汽車客運線路現已密布全國城鄉各地,是全國客運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當前的汽車客運實際上是由交通部和國家城建總局分別管理,還沒有統盤規劃和明確分工,也有少數工礦企業,農、林、牧場等單位對外經營汽車客運業務,出現相互搶線路、爭旅客,一地多站、重複運行的混亂現象,造成運力和燃料的大量浪費。
為了加強汽車客運管理工作,我部根據“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去年曾擬定了《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規定(討論稿)》,印發給各省、市、自治區經委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在最近召開的全國交通工作會議上,根據代表反映的意見又作了一些修改。現將《全國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你省、市、自治區的具體情況,研究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

全國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0年五月十日
全國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全國汽車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管理,建立正常的客運秩序,更好地為城鄉廣大旅客服務,現根據中央“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對汽車客運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在各省、 市、 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汽車客運工作的管理。本著方便民眾、經濟合理的原則,對本省、市、自治區範圍內的汽車客運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分工、全面安排,並負責制訂本地區範圍內的有關客運規章制度;同時督促、檢查各汽車客運部門執行有關客運管理規定的情況。

二、各級汽車客運部門, 應按分工範圍, 經營好所屬範圍內的汽車客運工作,並根據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和要求,按期向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運力和月、季、年的客運計畫完成情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客運情況及報表,上報上級交通部門。

三、公路與城市汽車客運服務對象和經營範圍:
1. 公路客運是為城鄉旅客服務,經營範圍為城市與城市之間,城市與縣鎮之間,縣鎮與社隊之間,城鎮與農、林、牧場、礦山(井)之間等所有公路沿線及縣鎮和社隊內的長短途旅客運輸。
2. 城市客運主要是為城市居民和職工上下班服務 , 經營範圍為市區(不包括郊區),但大中城市的部分線路,確屬為職工上下班服務,需要超出市區,應與公路客運部門協商解決。
3. 凡屬市區內範圍較小, 不宜單獨開辦公共汽車客運的城市(包括新建的小城市),應以方便民眾、 經濟合理、精簡機構、 減少矛盾為原則,由當地公路客運部門統一規劃線路、設定站點、負責經營。
4. 近年來,一些地方改變了由交通部門統一管理城市和公路客運的體制,造成了公路和城市客運之間的一些矛盾,為防止這種狀況的繼續發展,對目前公路和城市客運仍統一管理的體制維持不變。

四、凡公路客運經營範圍內的旅遊客運,由公路客運部門統一經營。但旅遊部門自備車輛接待外賓除外。

五、機關、廠礦、部隊、農、林、牧場、油田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客車是為本單位職工服務的,不準對外營運。但個別林、墾區,因情況特殊需兼辦客運業務,應經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六、各省、 市、 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 應在省、市、 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交通系統內部目前不適應統一管理的客運體制,儘快進行調整和改革;同時交通局(廳)設定必要的客運管理機構(處、科),充實專職客運管理人員,以加強客運工作的管理。

七、各省、 市、 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政治、經濟、地理條件,有計畫、有步驟地建立以省、地(港、站)、 縣為中心的公路客運網, 做到乾支線相通,省、地、縣相通。各地公路客運部門要大力發展農村客運班車,積極開辦旅遊客運,有條件的地區要開展鐵、公、水聯運,以保證各種客運工具的合理銜接,最大限度地滿足旅客方便、及時、直達的要求。各地客運部門,要認真加強企業管理,搞好客運服務工作,切實做到安全正點,服務良好。

八、跨省汽車客運,按一九七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關於跨省公路客貨營運分工的規定》執行。

九、各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本規定執行情況,對模範執行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揚和獎勵;對違犯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以至必要的行政紀律處分。

十、各省、 市、 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可按本規定精神,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地區汽車客運管理實施細則,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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