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
本實施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自申請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下列人員: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註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信用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本條第二款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包括:
1.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2.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所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車型目錄,符合本市管理規定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市公交汽車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財政補助)
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除進口新能源汽車以外),在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根據本市新能源汽車登記車型有關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助標準,再給予本市財政補助。本市財政補助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並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5給予本市財政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且發動機排量不大於1.6升的,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3給予本市財政補助;對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有關示範套用規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運行有關技術標準,並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範區內運行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助1∶1的比例給予本市財政補助。燃料電池汽車技術標準、運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本市財政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本市按照程式,將企業墊付的本市財政補助資金再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如補助總額高於車輛銷售價格50%,在扣除中央補助後,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第五條(專用牌照額度)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非營運且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本市註冊登記新能源汽車的,本市在非營業性客車總量控制原則下,繼續免費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對使用專用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車報廢,以及辦理轄區外轉移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失竊手續的,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不再發放額度憑證。
第六條(專用營運額度)
消費者購買純電動和燃料電池汽車用於營運,涉及行業許可管理的,市有關部門在現有管理規定框架下,優先發放相關專用營運額度,並指導營運企業辦好申領手續。
第七條(交通便利)
本市為緩解交通擁堵,採取機動車限行措施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條(廠商責任)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以下統稱“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享受本實施辦法有關政策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具備較強的研發和生產能力,向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後及應急保障服務,嚴格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有關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符合相關質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定、消費者在車輛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並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對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實施必要的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保證每一輛新能源汽車數據的採集能力,並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接入本市確定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採集平台。
(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銷售服務體系,在與消費者簽訂銷售車輛契約之前,按照市交通委等八部門印發的《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的通知》,核查消費者安裝充電設施條件。產品銷售時,承擔為消費者建設一處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的義務。
(四)承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具備與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總量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和處置能力,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與規定,提出流程科學、職責清晰、操作性強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實施方案。銷售新能源汽車,須對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管理,相關信息須接入本市確定的公共數據採集平台,實現車用動力蓄電池產品信息的全過程監管和追溯。同時,主動與本市汽車經銷商、維修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建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此外,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境內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是獨立承擔相關業務涉及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實施相關合格評定,並獲得證明檔案,以確保進口新能源汽車的質量安全。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汽車進口許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公共數據採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研究中心作為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市級平台建設、運營維護、數據採集、數據研究及信息發布等工作。採集的相關信息數據,主要用於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情況,完善政策措施並提供高效公共服務。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採集與監測研究中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採集、分析、匯總和使用數據,不得利用採集的原始數據,開展侵犯相關法律主體權益的業務。
第十條(廠商申請)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應當按照車型登記要求,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本市有關部門對廠商的申請進行審理,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確認憑證)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參數,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證明檔案。產品銷售前,應當承諾向消費者詳細告知本實施辦法相關政策內容和查詢渠道、適用消費者範圍、廠商責任和義務、充電設施安裝方案,以及維權和投訴渠道,並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領確認憑證。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銷售車型、廠商承諾情況、消費者申請條件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確認憑證。確認憑證每車一張。
第十二條(二手車轉讓)
在本市註冊登記且使用專用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自專用牌照額度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變更。
新能源汽車發生轉讓、變更的,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二手車受讓人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有關要求,並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二)二手車受讓人為個人的,名下無在本市註冊登記新能源汽車。
經審核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放確認憑證。受讓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發生轉讓、變更後,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
第十三條(額度核發)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非營運的,可以憑購車發票、確認憑證、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市交通委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消費者受讓二手新能源汽車,用於非營運的,可以憑確認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市交通委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專用牌照額度。
第十四條(機動車登記)
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或受讓二手新能源汽車,在取得購車發票或機動車轉移憑證後,憑市交通委核發的專用牌照額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在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完成機動車相關登記。
第十五條(補助資金申請)
新能源汽車完成註冊登記後,汽車生產廠商憑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相關稅費憑證、消費者信息證明和行駛證等有關材料,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本市財政補助資金。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須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取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後,再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用於營運的新能源汽車,未取得相關專用營運額度的,不予核發本市財政補助。
第十六條(廠商責任評估)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應當切實履行相關承諾和責任,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及時、主動報備已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於爆炸、起火、漏電),並將車輛和動力蓄電池編碼等相關數據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數據採集平台,共同維護本市新能源汽車健康、安全使用的環境。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應當於次年3月底前,向市經濟信息化委遞交廠商責任年度評估自查報告。
第十七條(退出機制)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本市財政補助申請及確認憑證核發等相關工作;完成整改並經評估符合要求的,恢復相關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註銷相關車型登記信息:
(一)未提供年度評估報告,或經評估認定確未能履行相關責任;
(二)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於爆炸、起火、漏電),並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銷售機構存在服務不規範,出具虛假票據信息,未按照規定為消費者落實充電設施,未履行相關承諾,整車或動力蓄電池性能未能達到相關標準,或者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鼓勵創新)
本市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創新商業模式的探索;鼓勵各類資源以多種方式,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領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車聯網、智慧型電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套用與服務,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創造更多便利條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態島、國際旅遊度假區、臨港地區、嘉定國際電動汽車示範區等新能源汽車集中推廣區域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專項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
第十九條(職責分工)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實施辦法相關政策,並制訂操作性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負責解釋。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實施辦法施行的總體協調,從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本市財政補助資金,並對本實施辦法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總體推進和協調;受理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有關申請並按照規定實施車型登記,審核並出具確認憑證;會同市商務委制訂二手新能源汽車轉讓審核方案;會同相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責任落實情況組織評估並認定;受理並審核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資金等相關申請;會同相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情況進行認定並實施監督管理。
市科委負責落實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相關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助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補助資金的實際撥付和使用監管。
市交通委負責制訂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專用營運額度審核辦理程式,發放相關額度並進行監督。
市公安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相關登記,向受理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的相關部門提供新能源汽車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相關信息。
市商務委負責指導和監督新能源汽車二手車市場規範運營。
第二十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助資金髮放、實際銷售價格制定、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發放、廠商責任落實等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消費者(含二手車受讓人)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廠商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的,一經查實,給予追繳補助資金、註銷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等處理,相關失信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二十一條(有效期)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市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套用規模、成本變化,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調整等因素,適時調整本實施辦法中的相關政策和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實施辦法有關標準和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月23日
修訂背景
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充電配套等條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正越來越多被社會所關注和接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多次出台相關檔案指導各地推進新能源汽車套用和相關產業發展。上海作為全國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排頭兵,也是國內最重要的汽車產業基地,多年來堅持貫徹落實國家戰略要求,進一步聚焦社會資源,持續提供政策支持,為落實環境綜合治理要求、促進節能減排、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做出新的貢獻。鑒此,根據全市統一部署,自去年下半年以來,本市有關部門在對上一輪政策開展全面評估基礎上,啟動了新一輪政策的修訂工作,期間廣泛聽取並採納了相關單位、廠商、消費者和領域內專家的意見,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了《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辦法解讀
背景目的
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充電配套等條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正越來越多被社會所關注和接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多次出台相關檔案指導各地推進新能源汽車套用和相關產業發展。
上海作為全國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排頭兵,也是國內最重要的汽車產業基地,多年來堅持貫徹落實國家戰略要求,進一步聚焦社會資源,持續提供政策支持,為落實環境綜合治理要求、促進節能減排、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做出新的貢獻。鑒此,根據全市統一部署,自去年下半年以來,本市有關部門在對上一輪政策開展全面評估基礎上,啟動了新一輪政策的修訂工作,期間廣泛聽取並採納了相關單位、廠商、消費者和領域內專家的意見,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了《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主要原則
《實施辦法》總體思路可以歸納為“三個堅持、三個轉變”。
“三個堅持”即:堅持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繼續發揮本市政策的推動作用,用好財政補助、免費專用牌照額度等針對性強的專項政策;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切實做到公共政策公平透明;堅持調動參與各方的積極性,明確職責,共同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三個轉變”即:由以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為主向新能源汽車推廣兼顧綜合交通導向轉變,確保新能源汽車政策與現有交通政策導向有序銜接;由普惠政策向差別化引導轉變,著力最佳化車型能源結構;由引導新增投放為主向引逼結合調整存量結構轉變,綜合運用牌照額度和路權等措施,著力推動存量燃油汽車置換為新能源汽車。
享受政策
只要是在本市銷售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推薦車型目錄,符合本市管理規定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都能享受《實施辦法》相應政策支持。有關車型信息和對應的支持政策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開。
本市公交汽車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實施辦法》,相關扶持政策已另行制訂。
進口車政策
在本市購買符合相關標準的進口新能源汽車,並在本市註冊登記,能獲得免費專用牌照,但不能取得本市財政補助。
購買要求
《實施辦法》適用的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
其中,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自申請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人員,具體包括:(1)本市戶籍居民;(2)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4)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註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信用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個人用戶中提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主要包括:(1)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2)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信用評價
《實施辦法》對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提出了“信用狀況良好”的要求。信用狀況良好是指個人或單位用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記載相關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各類稅費欠繳信息;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逃票信息;酒駕等信息;考試作弊信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商事生效判決信息,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信息;以及從事非法客運信息等。
財政補助標準
《實施辦法》明確,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在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根據本市新能源汽車登記車型有關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助標準,再給予本市財政補助。本市財政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本市按程式將企業墊付的本市財政補助資金再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
和上一輪政策相比,本次財政補助政策變化主要有幾點:(1)按照中央補助標準,結合本市推廣目標要求,設定本市補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本市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5給予本市財政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且發動機排量不大於1.6升的,本市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3給予本市財政補助。(2)加大對燃料電池汽車的支持力度。對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有關示範套用規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運行有關技術標準,並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範區內運行的燃料電池汽車,本市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助1:1給予本市財政補助,燃料電池技術標準、運行要求等將另行制定並及時發布。
為方便消費者查詢購買的新能源汽車補助信息,對應車型具體補助標準,將在市經濟信息化網站上公布。
牌照政策
綜合考慮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需求和本市綜合交通政策導向,《實施辦法》明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非營運,且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本市註冊登記新能源汽車的,將繼續免費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實施辦法》延用了新能源汽車“一車一牌”的制度安排,即新能源汽車報廢,以及辦理轄區外轉移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失竊手續的,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不再發放額度憑證。
營運額度規定
為進一步最佳化本市新能源汽車結構,更好地發揮節能減排作用,對於營運企業購買純電動和燃料電池汽車用於營運,本市仍將優先發放專用營運額度。但營運汽車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用於營運的,不再享受新能源專用營運額度相關政策。
二手交易規定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明確提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取得免費專用牌照額度的,自專用額度啟用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此次《實施辦法》延續了這一規定,並細化相關要求。即在本市註冊登記且使用專用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發生轉讓、變更,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一是專用牌照額度自啟用之日起滿3年。二是二手車受讓人與購買新車消費者必須具備同樣的要求,並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三是二手車受讓人為個人的,須名下無在本市註冊登記新能源汽車。經本市相關部門審核符合上述條件的,市經濟信息化委將向二手車受讓人發放確認憑證,受讓人憑確認憑證和相關材料可申領專用牌照額度。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新能源汽車轉讓、變更後,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二手車受讓人將無法取得免費專用牌照。
廠商責任義務
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施辦法》加強了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和銷售商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主要體現在:(1)細化廠商責任要求。主要包括:車輛性能和售前售後服務的保障責任;相關數據接入公共數據採集平台責任;承擔為消費者建設一處符合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的義務;承擔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責任。(2)明確廠商評估和退出機制。在一定條件下,如廠商未提供年度評估報告,或經評估認定確未能履行相關責任;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於爆炸、起火、漏電),並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銷售機構存在服務不規範、出具虛假票據信息、未按規定為消費者落實充電設施、未履行相關承諾、整車或動力電池性能未能達到相關標準。本市相關部門將啟動對廠商落實責任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對無法切實履行相關責任的廠商,不再給予本市相關政策支持。
購買流程
(1)產品銷售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其指定銷售商應向消費者詳細告知《實施辦法》相關政策內容和查詢渠道、適用消費者範圍、廠商責任和義務、充電設施安裝方案,以及維權和投訴渠道。
(2)消費者應配合提供必要的審核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戶籍證明、居住證明或其他身份證照;機動車駕駛證;單位證照等)。
(3)市經濟信息化委將按程式審核銷售車型、廠商承諾情況、消費者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等,符合條件的發放確認憑證。確認憑證每車一張。
(4)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後,可以憑購車發票、確認憑證、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向市交通委提出專用牌照額度申請。符合條件的,發放專用牌照額度。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憑市交通委核發的專用牌照額度等材料,完成註冊登記。
目前,市經濟信息化委正就上述流程制訂相關操作細則,消費者可密切關注信息發布情況。
實施期限
《實施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實施辦法》有關標準和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本市也可以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套用規模、成本變化,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調整等因素,適時調整相關政策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政策全文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節選)
【消費者】
本實施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自申請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下列人員: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註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信用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本條第二款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包括:
1.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2.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所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車型目錄,符合本市管理規定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市公交汽車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財政補助】
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除進口新能源汽車以外),在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根據本市新能源汽車登記車型有關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助標準,再給予本市財政補助。本市財政補助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並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5給予本市財政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且發動機排量不大於1.6升的,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3給予本市財政補助;對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有關示範套用規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運行有關技術標準,並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範區內運行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助1∶1的比例給予本市財政補助。燃料電池汽車技術標準、運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本市財政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本市按照程式,將企業墊付的本市財政補助資金再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如補助總額高於車輛銷售價格50%,在扣除中央補助後,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專用牌照額度】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非營運且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本市註冊登記新能源汽車的,本市在非營業性客車總量控制原則下,繼續免費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對使用專用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車報廢,以及辦理轄區外轉移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失竊手續的,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不再發放額度憑證。
【交通便利】
本市為緩解交通擁堵,採取機動車限行措施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通行便利。
【二手車轉讓】
在本市註冊登記且使用專用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自專用牌照額度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變更。
新能源汽車發生轉讓、變更的,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二手車受讓人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有關要求,並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二)二手車受讓人為個人的,名下無在本市註冊登記新能源汽車。
經審核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放確認憑證。受讓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發生轉讓、變更後,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
【額度核發】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非營運的,可以憑購車發票、確認憑證、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市交通委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消費者受讓二手新能源汽車,用於非營運的,可以憑確認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市交通委審核。符合條件
消費者在本市購的,核發專用牌照額度。
【機動車登記】
消費者在本市買新能源汽車或受讓二手新能源汽車,在取得購車發票或機動車轉移憑證後,憑市交通委核發的專用牌照額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在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完成機動車相關登記。
【鼓勵創新】
本市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創新商業模式的探索;鼓勵各類資源以多種方式,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領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車聯網、智慧型電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套用與服務,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創造更多便利條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態島、國際旅遊度假區、臨港地區、嘉定國際電動汽車示範區等新能源汽車集中推廣區域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專項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
【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助資金髮放、實際銷售價格制定、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發放、廠商責任落實等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消費者(含二手車受讓人)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廠商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的,一經查實,給予追繳補助資金、註銷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等處理,相關失信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有效期】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