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345)是綜合性、基礎性、跨部門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於2008年3月。其主要職責為:組織、協調、監督本專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審查、諮詢和實施,為我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提供技術支持。

委員會簡介

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345)是綜合性、基礎性、跨部門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於2008年3月。其主要職責為:組織、協調、監督本專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審查、諮詢和實施,為我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提供技術支持。
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於2004年開始籌備,2006年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正式籌建。委員會由42位委員組成,涵蓋了中國氣象局系統、民政部、農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海洋局、衛生部、總參氣象局、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等部門。主要負責氣象領域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歸口管理,制定、宣傳、貫徹國家和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引進國際先進的氣象防災減災管理運作理念,促進我國氣象防災減災各項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委員會的行政主管部門為中國氣象局,秘書處掛靠國家氣象中心。

秘書處工作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和《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簡稱秘書處)是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氣標委)的常設機構,掛靠國家氣象中心。
第三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宣傳和貫徹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標委)和中國氣象局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承擔氣標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技術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秘書處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起草氣標委標準體系框架並推動標準體系框架的具體實施。根據本專業國際國內的發展,及時對標準體系框架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
(二)負責組織對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有關情況的調查研究,為氣標委開展標準化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三)在徵求各委員意見的基礎上,負責起草並向氣標委提出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草案;
(四)匯集和整理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研究成果,擬定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計畫,並提交全體委員審議;
(五)組織對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工作的宣貫、培訓、解釋和諮詢等工作,負責組織宣貫材料、技術檔案、論文和期刊等的編寫、翻譯及出版發行工作;
(六)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立項評審和報批,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工作組)的工作;
(七)負責氣標委組織召開的各種工作會議、學術活動的籌備;
(八)負責貫徹落實氣標委通過的各項決議;
(九)負責與國內其它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的具體事宜;
(十)負責委員的日常管理,向委員、顧問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和信息等;
(十一)負責氣標委信息服務系統和網站的建設和日常維護;
(十二)負責組織對氣標委標準化工作成果的評議和審查,提出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表彰或獎勵建議;
(十三)負責起草年度工作報告和經費決算報告及年審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十四)負責收集和管理本專業有關國內外標準和標準情報資料;
(十五)承擔氣標委日常工作、技術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十六)承擔氣標委經費的籌集和管理;
(十七)負責氣標委和秘書處的印章管理;
(十八)承擔國標委和中國氣象局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五條 秘書處工作由氣標委秘書長、副秘書長領導。秘書處設專職秘書1名、工作人員若干名,分別承擔秘書處的具體工作任務。工作人員可兼任其他工作。
第六條 秘書處掛靠單位為秘書處日常運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支持,並將秘書處的工作列入該單位的工作計畫。
第七條 秘書處掛靠單位的更換需由氣標委提出,經國標委批准後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秘書處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檢查氣標委決議執行情況,研究部署秘書處的工作,協商重大活動安排等事宜。
第九條 秘書處應於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年末提出全年的工作總結,經全體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送國標委、中國氣象局及全體委員。
第十條 以氣標委名義下發的檔案由秘書長審核後報主任委員簽發(或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簽發),加蓋氣標委印章;以秘書處名義下發的檔案由秘書長簽發(或由秘書長委託副秘書長簽發),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十一條 氣標委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徵得主任委員的同意,有關函件應抄報國標委和中國氣象局。
第十二條 秘書處應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的收發、編號、登記和存檔等管理制度,並負責檔案管理。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秘書處負責氣標委的財務管理,並接受國標委和中國氣象局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氣標委的經費開支必須符合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中國氣象局的財務制度和手續。重大開支由主任委員批准,日常開支由秘書長批准。
第十五條 秘書處負責提出氣標委的年度經費預算計畫及財務決算,以及經費分配等建議,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批准。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報告經費收支情況,並向國標委和中國氣象局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由全國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工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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