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印發《全國建築標準設計管理辦法》的通知〔83〕城設字第243號
為加強建築標準設計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建築標準設計在四化建設中的作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了《全國建築標準設計管理辦法》,隨文印發,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3年4月30日
管理辦法
全國建築標準設計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建築標準設計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建築標準的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築標準設計是建築標準化的組成部分,是加速建築業發展的重要前提,它對縮短設計和建設周期,提高設計和工程質量,節約建材和能耗,提高工程綜合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都有重要作用。第二條 建築標準設計屬於建築產品標準化範疇。這種標準產品的設計,是從建築使用功能的要求出發,對不同自然資源、施工水平與產品結構。進行統一考慮和綜合處理,使使用、設計、施工等方面均得到好的經濟效益,從而形成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建築標準產品的技術檔案。
第三條 建築構配件(包括建築、結構和建築設備)、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以及單項工程項目等的設計,凡是通用性強而又具備條件的,都應編制建築標準設計,並應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上述各種建築標準設計均應彼些配合,特別是成套的民用建築標準設計,應建立在統一模數協調、統一接縫做法和配套的標準構配件的基礎,滿足建築多樣化的需要。
第四條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技術和自然條件差別較大,應大力發展地方通用的建築標準設計。全國通用的建築標準設計重點應放在具有普遍意義、技術難度較大而又必須在全國統一的項目上,以及屬於指導性的技術檔案。各類建築標準設計,要相互協調,並都應以高質量作為生存和發展的條件。
第二章 建築標準設計的分類、任務下達與審批頒發
第六條 建築標準設計分為全國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二類。凡已編有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原則上不再另行編制的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
第七條 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是指對全國建築工程具有重要作用的,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建築標準設計。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是指在本省、市、自治區內需要統一的建築標準設計。
第八條 有些建築標準設計圖集,因受使用範圍、技術條件等的限制,或因標準化、系列化程度不夠,可暫作方式用圖使用。其編制和管理程式與各類正式標準圖相同。
第九條 全國通用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編制任務,分別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達,並由主編單位提出設計送審檔案,分別報送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編制計畫和經批准的設計檔案,應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備案。
第十條 各類建築標準設計的廢止,應由原審批部門批准公布。
第三章 建築標準設計的編制和修訂
第十一條 編制和修訂建築標準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現行的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密切結合國情,合理利用能源、資源、材料和設備,充分考慮使用、施工、生產和維修的要求,做到通用性強、安全適用、技術選進、經濟合理,有利於組織工業化生產。第十二條 編制或修訂建築標準設計的計畫時,應根據基本建設長遠規劃的要求,既要緊密結合當前建設任務的需要,又要適當考慮城鄉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安排計畫項目時,事先要進行必要的調查分析工作,對重要的、技術複雜的或量大面廣的住宅建築等新編項目,應進行可行性研究,經過中間試驗,認為條件具備者,才能安排編制計畫。
有些個體設計,經過生產、施工和使用檢驗,亦可總結提高上升為建築標準設計,並納入編制計畫。
第十三條 為不斷提高建築標準設計技術水平需要進行的重大試驗研究項目,應納入各級有關部門的科研計畫,並積極組織實施。
編制或修訂建築標準設計應積極慎重地採用新技術。只有經過鑑定、有完整的技術檔案、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關具備大面積推廣條件的新技術,方可納入建築標準設計。
第十四條 編制或修訂建築標準設計要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查研究,對所收集的技術資料要認真歸納分析,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對有爭論的技術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在進行必要的試驗驗證或專題討論的基礎上做出結論。
第十五條 編制或修訂建築標準設計,由下達任務的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根據批准的計畫任務書與編制單位簽訂契約。編制單位應按照契約要求納入計畫,並選派有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積極組織實施。
建築標準設計計畫任務書應包括:編制內容,適用範圍,功能、技術和經濟上的要求以及完成日期等。
第十六條 建築標準設計的編制或修訂,一般項目可按兩個階段進行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重大的或技術複雜的項目,應分為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技術簡單的項目,可適當簡化。
第十七條 建築標準設計檔案的深度,應符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檔案深度規定》的要求。
一、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檔案應包括以下三個分部:
1.設計說明:一般應包括編制依據、適用範圍、技術特徵、經濟效益分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以及設計上有特殊要求的生產工藝、運輸及施工吊裝方法等。成套建築標準設計還應包括結構選型、建築設備系統等。
2.圖紙:建築構配件應包括平、立、剖面及節點構造示意,有的應有典型施工圖。成套建築標準設計應包括建築平面、立面、剖面圖和主要組合示意。
3.工程概算:單位建築±0.000以上的工程概算。
4.調查研究或送審報告。
二、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圖應包括全套施工圖紙、計算書、試驗報告、說明書和預算(包括工程量和主要建築材料用量)。其設計濃度應按照有關規定滿足施工、吊裝及預製加工的要求。
第十八條 建築標準設計的編制單位要確保所編制的建築標準設計的質量,並負技術責任。對標準設計的編制原則、技術條件及數據、工程計算、圖面尺寸、圖幅、圖例和描圖等方面,都必須嚴格把好質量關。
第十九條 建築標準設計既要保持相對穩定性,又要不斷總結生產建設中的革新創造和經科學試驗行之有效的成果,適時進行修訂。一般每隔5年複查一次,分別予以沿用、修訂或廢止。
凡新的標準、規範頒發後,對現行建築標準設計中影響安全使用和技術經濟效果的部分也要及時進行修訂。
第四章 建築標準設計的推廣和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標準設計一經批准頒發,就是具有技術立法性質的設計檔案,應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宣傳推廣。各設計、生產、施工和建設單位,都必須因地制宜地積極採用。凡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行設計。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建築標準設計的推廣採用進行監督。第二十一條 成套的建築標準設計,必須由設計單位適用。如因條件限制確實需要進行局部修改時,則應由選用的設計單位負責修改,並負修改的技術責任。非設計單位或個人,對現行的建築標準設計不得擅自修改。凡擅自修改改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必須把積極推廣建築標準設計列入有關管理制度,認真組織實施,並把採用建築標準設計作為考核評比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編制適用於本地區的建築檢配件產品目錄,以利於工業化生產和推廣使用。
第二十四條 建築標準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原則上屬各級建築標準設計管理部門所有,其出版發行工作按《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圖集出版發行供應工作管理辦法》執行。未經建築標準設計批准機關和出版發行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翻印或複製,違者應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為有利於重複使用和防止浪費,凡已正式出版的建築構配件標準圖紙,一律由施工單位購置。
第二十五條 建築標準設計有關問題的解釋,由主管部門或指定編制單位負責。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章 建築標準設計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主管全國建築標準設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築標準經的方針、政策,組織制訂全國建築標準設計管理制度,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2.組織制度並批准下達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規劃、計畫;
3.審批、頒發 和管理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
4.組織協調國務院各部和省、市、自治區建築標準設計工作;
5.組織建築標準設計工作的經驗交流;
6.組織評選全國優秀建築標準設計項目。
第二十七條 省、市、自治區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築標準化的方針、政策,組織制訂、頒發本省、市、自治區的建築標準設計管理制度;
2.組織制度並批准下達本省、市、自治區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規劃、計畫;
3.審批、頒發和管理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
4.組織本地區建築標準設計的經驗交流活動;
5.組織評選本省、市、自治區優秀建築標準設計項目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建築標準設計研究所負責建築標準設計的具體管理和研究設計工作,是全國建築標準設計的研究中心和技術歸口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訂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的規劃、計畫;
2.承擔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主要項目的研究和設計任務;
3.組織協調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技術條件和圖集的技術審查、審定工作;
4.組織建築標準設計技術交流和對地方建築標準設計進行技術指導;
5.負責制訂建築標準設計的圖面格式和代號等統一規定;
6.負責國內外有關鍵築標準設計的情報收集和交流工作;
7.負責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圖集的推廣使用和出版發行工作。
第二十九條 大區建築標準設計協作辦公室是大區內各省、市、自治區建築標準設計的協作組織。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大區建築標準設計協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1.協調大區內各省、市、自治區建築標準設計項目;
2.向國家推薦全國通用建築標準設計;
3.組織建築標準設計經驗交流;
4.了解和反映建築標準設計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5.交流建築標準設計的情報;
6.組織評選取建築標準設計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條 省、市、自治區建築標準設計辦公室(院、所)是在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建築標準設計管理的工作機構。
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訂本省、市、自治區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規劃、計畫;
2.負責組織審查地方通用建築標準設計檔案;
3.附有設計研究力量的單位承擔部分建築標準設計的研究、設計任務;
4.負責建築標準設計的推廣使用中的管理工作,向國家推薦優秀標準設計;
5.組織建築標準設計的方案競賽和評選工作;
6.組織建築標準設計的技術交流和情報活動;
7.負責建築標準設計圖紙的出版發行和供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建築標準設計機構,加強建築標準設計隊伍的建設。各省、市、自治區應逐步建立獨立的建築標準設計機構;暫無條件建立的,應在省一級建築設計院內設定標準設計室,配備具有較高的水平的技術人員,其人數應占設計人員總數的10%左右,以保證建築標準設計工作穩定而持續發展。
其他設計單位,凡有條件的,也要固定一部分力量,積極承擔建築標準設計編制任務。
第三十二條 建築標準設計工作,有其自身特點。從事這項工作的設計和管理人員其各種待遇和獎勵,至少不應低於一般設計單位同類人員的水平;對其工作成績顯著者,尤應給予獎勵。評選優秀設計時,應同時評選優秀的建築標準設計。
第三十三條 各類建築標準設計的技術資料檔案,是國家科技檔案的一個組成部分,是開展建築標準設計工作的重要條件。各建築標準設計的主編單位和管理部門,應在建築標準設計的編制、修訂、審批和管理的過程中,認真收集各種資料,及時進行整理,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由管理部門和主編單位分別管理。做到前後銜接,系統完整,條理完整,條理清楚,便於查閱。
第六章 建築標準設計經費
第三十四條 建築標準設計的經費來源;1.由國家、地方財政部門撥給經費;
2.從設計單位上繳主管部門的盈餘中用於業務建設的經費內提取一部分;
3.從銷售建築標準設計圖集的盈餘中提取一部分。
第三十五條 建築標準設計經費的開支範圍,主要用於建築標準設計的編制,以及編制中的科研試驗和管理工作等。有關經費開支,每年應由各級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單位編制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六條 建築標準設計是建築行業的業務建設,對承擔建築標準設計任務的單位,應視具體情況,由下達任務的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助經費。
第三十七條 各大區建築標準設計協作辦公室的活動經費,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本大區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