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學生足球比賽紀律處罰規定(試行)

為了規範和維護全國性學生足球運動的健康發展,防止發生非體育道德行為,維護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以及運動隊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體育比賽活動“團結、奮進、文明、育人”的宗旨、依據《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章程》、《中國大學生足球協會章程》、《中國中學生足球協會章程》和《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紀律處罰規定》,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證全國性學生體育比賽期間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每年由教育部或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及下屬中國大學生足球協會、中國中學生足球協會所主辦的全國大學生、中學生、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全國學生足球比賽。

第三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制定、由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及下屬中國大學生足球協會、中國中學生足球協會實施;對違規違紀的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遵循獨立、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運動員、教練員、運動隊對違規違紀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處罰不服者,可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申訴,申訴期間維持處罰決定。

第五條 如有觸犯國家法律者,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章 處罰

第六條 運動員資格不符合規定的,經競賽紀律、資格監督委員會認定,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在比賽開始前認定取消比賽資格的,不予補報換人。在比賽中,凡有被取消資格運動員上場參加比賽的場次,負場仍照算,勝場改作負場處理(處理辦法遵照各項競賽規則的規定)。如在該項比賽結束後,己上場的運動員有被認定取消比賽資格的,取消該隊名次、成績,由後面的隊依次遞升。各參賽隊運動員均不得染髮、蓄長發、留怪異髮型(含光頭)以及佩帶任何飾物,一經發現取消比賽資格。

第七條 凡在比賽中有運動員冒名頂替比賽的。經競委會查實後,競賽紀律、資格監督委員會認定,取消替賽和被替賽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賽成績,追回已發獎品,按本規定第一條被取消運動員資格的辦法處理。並視情節嚴重,予以該參賽單位人民幣1000-2000元的處罰並進行全國通報。

第八條 在比賽中,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以指責、詆毀、漫罵、吐唾沫、打手勢或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或觀眾的,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

1、採取指責、詆毀或類似方式的,處停賽2場,並處1000元罰款;

2、採取謾罵、吐唾沫、打手勢或類似方式的,處停賽3場,並處2000元罰款。

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上述情形同時具備的,比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二)教練員、工作人員:

1、採取指責、詆毀或類似方式的,處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1場,並處2000元罰款;

2、採取謾罵、吐唾沫、打手勢或類似方式的,處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2場,並處3000元罰款。

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上述情形同時具備的,比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加重處罰。

第九條 在比賽中,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以推、撞、擊、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傷害對方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的,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

1、採取推、撞或類似方式的,處停賽3場,並處3000元罰款;2、採取擊、打、踢、踩或類似方式的,處停賽4場,並處4000元罰款。

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上述情形同時具備的,比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加重處罰。

(二)教練員、工作人員:

1、採取推、撞或類似方式的,處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3場,並處4000元罰款;

2、採取擊、打、踢、踩或類似方式的,處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4場,並處5000元罰款。

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上述情形同時具備的,比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加重處罰。

第十條 不論場上場下,打人或故意傷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賽中臨場裁判員有權立即制止或罰出場外,並根據其情節給予停賽,直至取消比賽資格的處分並予以全國通報;如發生集體相互鬥毆的隊,均取消比賽資格和比賽成績。並視情節嚴重,予以該參賽單位處罰人民幣5000元並進行全國通報。

凡有觸犯社會治安條例的,則由公安部門按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處理。

第十一條 在比賽後或非比賽場所,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因比賽相關的事由,實施不文明、不道德行為或暴力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在中國大、中學生體育協會和中國大、中學生足球協會組織的集訓及其它活動中,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實施不文明、不道德行為或暴力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在比賽中,運動員、教練員實施不文明、不道德行為或暴力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的規定加重處罰。

上述人員在比賽後或非比賽場所因比賽相關的事由對裁判員實施上述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致人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運動隊為謀取不正當比賽成績或不正當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禁賽;

(二)教練員、工作人員:限制從事足球活動;

(三)球隊:罰款:5000元。

教練員、運動隊負責人實施前款行為的,應同時認定為俱樂部行為,合併處罰。

第十六條 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或者運動隊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與比賽相關的不負責任的評論,蓄意攻擊裁判員,攻擊其他運動員、教練員、工作人員、運動隊、賽區委員會及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處停賽1場,並處1000元罰款;

(二)教練員、工作人員:處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1場,並處2000元罰款;

(三)運動隊:警告、罰款或其他處罰。

運動隊負責人實施前款行為的,視為運動隊行為。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 運動隊違反有關規定,不參加或不按要求參加中國大、中學生體育協會和中國大、中學生足球協會組織的冬、春集訓、以及其他各類活動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罰款;

(四)其他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適用。

第十八條 在同一項比賽中,同一名運動員被出示黃牌累計兩次的,處停賽1場。其中:

(一)同一場比賽中,因連續被出示兩張黃牌而被出示紅牌的,該兩張黃牌不作累計;

(二)同一場比賽中,被出示一張黃牌後即被出示紅牌的,該黃牌仍作累計。

第十九條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參賽球隊未按規定時間或人數參加比賽的,視為延誤比賽;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的,視為棄賽;參賽球隊中斷比賽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的,視為罷賽;參賽球隊中斷比賽雖未超過規定時間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比照罷賽論處。上述情形可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罰款;

(二)判對方本場比賽3:O獲勝;

(三)扣除不少於3分的積分(循環賽);

(四)取消參加學校系統足球比賽的資格一到五年;

(五)其他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適用。

第二十條 在比賽中,參賽球隊擅自退出比賽的,視不同情形、情節,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參賽球隊或運動員違背體育道德,喪失體育精神,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非正常比賽:

(一)比賽表現及/或比賽結果與行業對其實力評價差距明顯的;

(二)比賽表現及/或比賽結果明顯損害第三方利益的;

(三)造成惡劣影響的。

對被認定為非正常比賽的參賽球隊或運動員,給予下列處罰:(一)罰款4000元;

(二)停賽;

(三)禁賽;

(四)扣除不少於3分的積分(循環賽);

(五)取消參加學校系統足球比賽的資格;

(六)其他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適用。

第二十二條 領隊、教練員要到職、到位、管好隊伍,以身作則遵守賽會各項規定;服從判罰,要有全局觀念,加強對運動隊場上、場下的教育管理;對運動隊發生的嚴重違紀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運動隊發生嚴重違紀事件時,領隊、教練員態度曖昧,制止不力或參加、慫恿的,都應追查領隊、教練員的責任,並按情節給以該運動隊停賽1—3年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比賽期間運動員吸菸、飲酒一經發現視情節嚴重處以人民幣100—500 元罰款,直至取消比賽資格;教練員、裁判員酣酒者一經發現處以人民幣500-1000元罰款,直至處分;裁判員將不被安排執行裁判任務。

第二十四條 凡衣著、儀表不整,不執行規定,不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遵守賽區規定,經教育不改的運動員、教練員不得參加比賽。並視情節嚴重,予以該參賽單位處罰人民幣500—1000元。

第二十五條 凡損壞公物和場館設備的,須照價賠償;有意損壞的,應嚴肅處理。並視情節嚴重,予以該參賽單位處罰人民幣 1000—2000元,並給以該運動隊停賽1—3年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凡將淫穢的畫報、書刊、錄音帶、錄像帶帶到賽區的,一律沒收,送交有關部門處理。並視情節嚴重,予以該參賽單位處罰人民幣2000—3000元。

第二十七條 對觀眾不禮貌,與觀眾尋釁鬧事或參與觀眾起鬨擾亂秩序的給予紀律處分,嚴重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並視情節嚴重,予以該參賽單位處罰人民幣1000—2000元。

第二十八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個人或隊,應寫出書面檢查材料,交該運動會或單項比賽組委會並轉給其所在單位備查。建議單位酌情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裁判員判罰運動員出場或判定一個隊的罷賽,賽後須立即寫出書面報告,報仲裁委員會。

第三十條 承辦各種年度聯賽的賽區,必須確保賽場安全及賽場秩序。堅決禁止觀眾向賽場內投擲飲料瓶、雜物及可能幹擾比賽或傷及人身的任何物品;堅決禁止觀眾擅自或強行進入比賽場地;堅決禁止觀眾圍堵、攻擊裁判員、運動員和賽場工作人員。凡出現以上現象的賽區,視情節輕重對該賽區處以10000元罰款或取消該賽區的所有比賽。

第三十一條 參加年度聯賽運動隊的所在學校必須選派一名負責人對球隊、球員的違紀行為承擔必要責任。如出現違紀現象將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該隊參賽資格1—5年。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第一條運動員資格,由運動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認定。違犯競賽紀律的,由競賽監督委員會會同仲裁委員會討論做出處分決定,並報該運動會或單項比賽組委會備案。對與競賽無關的違犯紀律行為,由賽區組委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規違紀情況應由比賽監督、裁判長、裁判員或賽區委員會在事後24小時內,向賽會風紀股長會提供書面報告,另附相關資料,賽會風紀股長會應在60小時內作出決定。如情況複雜,該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情況緊急的,可先作出臨時決定,再作出最後決定。

在沒有書面報告的情況下,賽會風紀股長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一)主動、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未產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二)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多次違規違紀,不思悔改的;

(二)情節惡劣,產生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技訴人、證人、執罰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提供虛假情況,阻撓調查,賄賂執罰人員的;

(五)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

(六)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情形,由風紀股長會審議認定。

第三十六條 停賽處罰期超出同一項比賽期限的,其效力適用於正在進行的中國大、中學生體育協會和中國大、中學生足球協會主辦的其他正式比賽,並可延至下一賽季同一項比賽,直至處罰期限屆滿。

第三十七條 風紀股長會的處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申訴;(一)對延誤比賽、棄賽、罷賽、擅自退出比賽作出的處罰;

(二)對非正常比賽、賄賂行為作出的處罰;

(三)因觀眾破壞賽場秩序、發生暴力事件、嚴重干擾比賽而對運動隊、賽區委員會作出的10,000元以上罰款、取消主辦或承辦比賽資格、取消參加學校系統足球比賽的資格的處罰。

(四)認為不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違規違紀處罰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罰款由被處罰對象在處罰決定生效後30日內匯入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或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的銀行帳號。逾期不繳納的,加重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未能詳列的違規違紀行為,中國大、中學生體育協會和中國大、中學生足球協會可參照本規定與之相類似的條款或視其行為的性質及危害結果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運動員或運動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教練員、運動員、工作人員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將參照《全國學生足球比賽紀律處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在學校系統國家隊集訓、比賽期間,因違規違紀被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給予處罰的教練員、運動員,中國大、中學生體育協會和中國大、中學生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將視教練員、運動員違規違紀情況,參照《全國學生足球比賽紀律處罰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直至停止違規違紀運動員的比賽資格;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系指違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章程》和《中國大學生足球協會章程》、《中國中學生足球協會章程》、《競賽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紀”行為系指違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章程》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足球分會章程》、《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足球分會章程》及本辦法所列紀律規範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同一項比賽”系指前後銜接的一項賽事或聯賽的一個賽季。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系指參與運動隊管理或隨隊參賽、參加集訓的工作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加重處罰”系指在原處罰標準之上加重。

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辦法禁賽處罰應視行為情節和後果確定禁賽期限。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風紀股長會有權參照本辦法相類似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其他違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章程》、《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章程》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足球分會章程》、《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足球分會章程》或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風紀股長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關規定未明確的,風紀股長會可視違規違紀行為的情形、情節及危害後果,參照本辦法酌情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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