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2010年06月份,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和衛生部五部門聯合印發了《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2008-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環境保護部新聞發言人陶德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我國第一部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規劃》的實施將有效指導各地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進一步改善我國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提升水源地環境管理和水質安全保障水平。

檔案全文

第一章 水源地基礎環境狀況

第一條 基本情況

2007年,我國城市及縣級政府所在鎮共有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水源地4002個,供水服務人口4.91億,占全國城鎮人口的83%。南方地區以地表水水源地(含河流型與湖庫型)為主,北方地區以地下水水源地為主。從取水量來看,湖庫型水源地取水量最大,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量相對較小。

第二條 水質特徵

河流型水源地水質污染特徵:按受污染物影響的水源地數量統計,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氨氮、溶解氧、鐵、錳、CODMn、石油類等。湖庫型水源地水質污染特徵:按受污染物影響的水源地數量統計,湖庫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總磷、總氮、CODMn、BOD5等。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質污染特徵:按受污染物影響的水源地數量統計,地下水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氟化物、鐵、錳、氨氮、硫酸鹽等。

第三條 管理狀況

1.保護區劃分

全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大部分水源已完成保護區方案,但仍有部分水源的劃分方案未獲省級政府批覆。

2.監測能力

(1)站點設定。據2007年統計,仍有部分飲用水水源地未設定監測站點,部分飲用水水源地僅設定1個監測點。因水源地分成一級和二級保護區,一個監測點難以全面反映水源地的水質狀況。

(2)監測頻次。據2007年統計,水源地監測點位和頻次不能滿足水質監督需求,常規監測點數量有限且自動檢測點位甚少。監測頻次也需進一步加強。

(3)常規指標監測能力。大部分地級以上城市均具備常規指標監測能力,縣級城市及鄉鎮,多數不具備常規指標監測能力。

(4)有毒有機物監測能力。省級監測中心站中,絕大部分監測站不具備《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全指標(109項)的監測能力。縣級市不具備有毒有機物監測能力。目前,絕大部分可能對水源地構成影響的有毒有機物質尚未納入監測和管理範圍。

3.法律法規建設

我國現有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各地也頒布實施了多個飲用水水源環保法規及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水質變化趨勢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源地面臨的環境壓力顯著增大,飲用水水源水質總體呈下降趨勢。部分水源因水質下降,不得不更換取水口位置(向上游遷移),甚至關閉水源地。

第五條 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一級保護區記憶體在的主要問題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環境問題是沿岸建築物、居民點、工業及生活排污口、躉船碼頭、采沙場等。湖庫型水源地主要的環境問題是農村居民點、規模化畜禽養殖、農業種植、旅遊度假村、賓館等。生活、農業和養殖污染是影響湖庫型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環境問題是建築物、居民區、生活污染及垃圾堆放場等。

2.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記憶體在的主要問題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環境問題是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及污水處理廠排放等;湖庫型水源地主要的環境問題是面源污染,包括農村生活污染、農業面源和養殖面源(包括分散式畜禽養殖及水產養殖)污染;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環境問題是工業、城鎮生活及畜禽養殖等地表污染,通過補給導致地下水污染。

3.上游來水超標問題

部分水源地不同程度受到上游來水水質超標的影響。東部北方片區、東部南方片區和中部片區上游來水水質超標現象突出,西北片區和西南片區上游來水水質相對較好。上游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是地表水水源地上游來水超標的主要原因;地下水補給區所在的地表水污染是影響地下水水源水質的主要因素。河流型水源地上游來水主要超標污染物為氨氮、總氮、總磷和糞大腸菌群。通航河流由於受航運和碼頭影響,主要超標污染物還包括高錳酸鹽指數、揮發酚及石油類。湖庫型水源地來水主要超標污染物是總氮、總磷和藻類。地下水型水源地來水主要超標污染物除自然本底因素外,受氨氮和重金屬污染影響較重。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來源

影響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來源於工業點源、生活污染、農業面源、其他污染和上游超標來水等。影響湖庫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來源於工業點源、生活污染、農業面源、地表徑流、水上交通等綜合污染。除地質因素和原生污染外,影響地下水型水源水質的主要污染來源包括河流補給、工業點源、生活污染、畜禽養殖、農村面源和垃圾堆放滲濾液下滲等。

第七條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策法規執行力不強

大部分省市已制定並實施了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法規性檔案,但這些檔案大多直接引用國家相關法律條文,針對實際情況規定的不夠完善;同時,水源地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協調機制不健全,導致許多水源保護政策法規難以落實。

2.水源保護區劃分與管理不規範

截止2007年底,全國仍有部分水源地未劃定保護區,部分水源保護區劃分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較差;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仍未經審批,缺乏執法依據;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源保護區用地結構及取水量等條件變化的影響,部分水源保護區已經不能滿足水質保護的要求,需重新核定和調整。此外,部分水源地沒有嚴格依法設定標識標誌,保護區內仍存在居民、排污口及畜禽養殖項目,威脅飲用水源水質安全。

3.環境監管能力基礎薄弱

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能力在監測站點覆蓋率、監測項目數量、監測方式、監測分析方法及技術手段等諸多方面基礎薄弱,常規監測手段難以滿足全面、科學、客觀評價水源地水質狀況及環境的需求,更無法滿足突發事故時應急監測的需求。

第二章 指導思想和目標

第八條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監督和管理,確保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滿足城市飲用水安全需求,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為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第九條 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2、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統籌考慮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各個環節,落實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污染治理、建設和管理等綜合措施,並與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劃協調。

3、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以改善飲用水水源水環境質量為重點,重點解決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及整治、二級保護區整治、准保護區污染控制、監測體系完善及應急能力不足等問題。

4、創新機制,加強監管。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技術和管理標準體系建設,建立高效協調的飲用水水源環境監管機制。

5、明確職責,強化考核。明確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制,加強國家監察、地方監管。

第十條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7.《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

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

9.《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

10.《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11.《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

12.《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2006-2020年)

13.《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

14.《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5.《淮河、海河、遼河、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

16.《全國生態保護“十一五”規劃》

第十一條 規劃範圍

規劃範圍為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外,22個省、4個直轄市和5個自治區所轄的283個地級市、368個縣級市組成的655個城市和1635個縣級政府所在的城鎮的400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含規劃和備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條 規劃期限

規劃基準年為2007年,總體規劃期為2008~2020年,分近期和遠期兩個階段,其中近期為規劃重點。

第一階段(近期):2008~2015年;

第二階段(遠期):2016~2020年。

第十三條 規劃總目標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狀況。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污染狀況得到全面控制,水質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應急監測及應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較完善的飲用水水源環境管理技術及方法體系;滿足2020年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對水源水質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條 規劃指標

根據規劃總體要求,將規劃目標按水質狀況、保護區劃分與管理、一級保護區整治、水源地監管能力分為四類。共有5項指標,分別為水質達標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護區審批完成率、一級保護區違章建築清拆率、常規指標監測覆蓋率、有毒有機物監測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機物監測能力比例僅針對環保重點城市。

第十五條 規劃重點任務

1.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

在部分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周圍建設隔離防護設施。隔離防護類型主要包括採用圍欄或圍網進行保護的物理隔離和選擇適宜樹木種類建設防護林的生物隔離兩種形式。包括隔離防護圍欄、圍網、生態防護林和水源地標誌建設,取水口污染防護等工程。

2.一級保護區整治

一級保護區整治主要針對直接影響水質的污染源,採用清拆、關閉、搬遷等措施解決一級保護區內的環境問題。包括建築物清拆、排污口關閉、人口搬遷、規模化養殖場及垃圾堆放場搬遷等。

3.二級保護區污染源整治

主要針對二級保護區內的點源污染,採用排污口關閉、遷出和企業搬遷等措施,解決二級保護區內的環境問題。包括二級保護區內點源整治(排污口關閉、遷出)及非點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級保護區非點源整治

主要針對保護區內的農業、生活、畜禽(水產)養殖及水上運輸等非點源污染,採用控制用量、廢物資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取締養殖和水上運輸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決二級保護區內的環境問題。包括保護區內的生態農業建設、垃圾收集處理、農田徑流控制、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流動線源整治等非點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態修復與建設

包括為降低非點源對湖庫型水源地的影響,減少湖庫型水源地周圍水土流失,在湖庫周邊建設生態屏障及利用湖庫周邊自然灘地和濕地,選擇合適的生物物種進行養殖或種植,為水生和兩棲生物提供棲息地等湖庫周邊生態修復工程;以及在湖庫內布設生態浮床、放置生物淨化裝置、除藻曝氣裝置等,促進水體生態健康、水質改善的湖庫水域生態建設等工程措施。

6.飲用水水源地監測能力建設

構建科學、合理的水源地監測體系,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測能力和監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環境監測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設等。

7.飲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統能力建設

通過建成覆蓋全國的飲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統,為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信息系統建設、數據採集和傳輸系統建設、數據管理系統建設及安全監控分中心建設四部分。

8.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能力建設

通過提高飲用水水源地預警能力和突發事件應急能力,防止飲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應急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實施、應急處置設施建設等。

第三章 水源地保護與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工程

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周圍,建設隔離防護工程,包括隔離防護圍欄、圍網、生態防護林和水源地標誌建設以及取水口污染防護工程等。隔離防護工程包括物理隔離和生物隔離,物理隔離是用圍欄或圍網進行保護,生物隔離是選擇適宜的樹木種類建設防護林。取水口污染防護工程主要是採用傍河取水、增加滲濾層等技術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質。

第十七條 一級保護區整治工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八條 二級保護區點源整治工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有關規定,近期整治重點是:對於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根據其對水源水質的影響程度和規劃的水質目標要求,制定相應工程措施,分期落實建設項目拆除或關閉方案。

第十九條 非點源污染防治工程

保護區非點源防治工程主要針對面源、內源和流動線源,主要包括城鎮與農田徑流(排污溝)污染控制、水體內源控制、流動線源治理、農村生態建設等工程。

保護區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過坑、塘、池等工程措施,減少徑流沖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過生物系統攔截淨化面源污染;內源污染治理以規範網箱養魚和底泥治理為重點,對於水質及底泥污染嚴重的水源地,進行綜合治理;流動線源治理是針對包括航運、旅遊及水上娛樂等流動污染線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設備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條 水源地生態修復與建設工程

為改善水源地水生態環境,在入河(湖、庫)支流、河(湖、庫)周邊及水體內實施生態修復工程。生態修復工程主要包括周邊生態修復、水域內生態修復、河(湖、庫)內生物淨化等。

湖庫周邊生態修復工程是指為降低非點源對湖庫型水源地的影響,減少湖庫型水源地周圍的水土流失,在湖庫周邊建設生態屏障、涵養水源;同時,利用湖庫周邊自然灘涂和濕地,養殖或種植合適的生物物種,為水生和兩棲生物提供棲息地。湖庫內生態修復工程是指對於水體污染和富營養化較嚴重的湖庫型水源地,通過在水體內布設生態浮床等措施進行修復,促進水體的生態健康,改善水體水質。湖庫內生物淨化工程是指採用放置生物淨化裝置、除藻曝氣裝置等措施,進行生物修復,改善水體水質狀況。

選擇生態環境破壞較嚴重的重要湖庫型水源地,開展生態修復與建設工程。同時,為保障生態修復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規劃選擇部分重要湖庫型水源地開展生態修復工程的試點示範。試點工程納入水利部《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實施。

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質超標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補給水水質超標。對因自然本底超標造成水質為Ⅴ類、劣Ⅴ類的水源地,建議採用更換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廠水處理工藝等措施加以解決。

第四章 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 監測能力建設

飲用水水源地監測能力建設目標為:滿足各級政府對飲用水水源環境監測與管理的需求,加強重點水源地監測能力,增加監測分析設備和實驗室數量,提高水源地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監測能力。

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測的相關技術要求,進一步完善和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有毒有機物質的監測分析能力,採用人工和自動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獲取水質數據,利用信息傳輸網路、資料庫、系統管理等手段進行數據處理和分析,提高應對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故所必需的監測與預警能力。

規劃新增飲用水源水質監測點位,新增實驗室設備,其中包含有毒有機物監測系統、新增固定實驗室、移動實驗室等。為避免重複建設,本規劃涉及的監測能力建設項目納入《國家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實施。

第二十二條 信息管理能力建設

信息管理能力建設目標為:建成覆蓋全國的飲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各級環保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國家、省、地市、區縣四級環保部門的飲用水水源地信息採集、管理和共享,為水源日常管理、應急決策和供水企業生產及飲用水衛生監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設統一的國家和省級飲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對規劃範圍內的水源地進行統一管理,依託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專網(在建),建設信息採集、處理和發布系統,提高水質信息處理和傳輸水平。

信息管理能力建設包括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信息系統建設、數據採集和傳輸系統建設、數據管理系統建設及安全監控分中心建設四部分。

管理信息能力建設要遵循“突出重點、合理布局、整合資源、信息共享”的原則。一是要充分考慮水源地常規和應急監測的基本要求,重點針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的薄弱環節,逐步完善。二是要考慮水源地水環境監測的不同環節,監測站點位置的布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水環境監測資源,通過最佳化整合,完善存量資源的監測能力,實現水源地監測信息資源共享。四是要與已有相關能力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杜絕遺漏和重複建設。五是要加強對重點污染區和重點石油化工分布區的監測力度,為水源地水質安全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決策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

規劃在國家層面統一開發飲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統1套,在重要水源地建設信息採集3G傳輸系統和飲用水水源地資料庫系統,在地級城市建設基於GIS的水源地基礎數據管理系統,在國家和省級建設水源地監控(監管)分中心。

第二十三條 應急能力建設

針對目前應急能力建設薄弱的現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要求,規劃並實施應急能力建設工程,提高飲用水水源地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應急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實施、事故易發地段的防護工程等。規劃完成地級市以上城市的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並實施演練,提高城市水源地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反應能力,在存在交通隱患的水源地建設防護及應急處置設施等。

第五章 投資及近期實施意見

第二十四條 投資來源構成

飲用水水源地監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工程建設費用以地方政府和企業為主。工程建設既要考慮水源地環境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隨經濟發展逐步完成。

第二十五條 近期實施意見

近期,優先開展與水源地環境保護、監測管理和應急能力相關的工程建設;加快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進程,開展部分生態修復和湖庫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保護、治理和修復水源水環境。規劃中涉及的有關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報批,具體建設內容和所需資金在項目審批過程中研究確定。

按照近期規劃目標的要求,結合《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實施,重點解決水質不達標及重污染水源地的環境問題。具體措施是加快水源地保護、污染源治理,積極開展湖庫型水源地生態修復和面源污染治理試點,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監測體系和信息管理系統,實施水源地應急能力建設工程,提高水源地應急反應能力。

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物理隔離、標誌設施;清拆一級保護區建築;關閉水源地排污口,治理污染源,搬遷人口;實施農田徑流污染控制項目,內源及流動線源治理項目,實施生態修復與建設工程;按照突出重點、合理布局、整合資源、信息共享的原則,完成五成以上的飲用水水源地監管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和應急能力建設工程量。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組織協調,明確責任分工

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進一步強化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國家監察,地方負責”的責任制度。規劃的主要實施者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應根據規劃的目標和任務,制定本轄區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將規劃的具體目標和措施納入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落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目標,建立評估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排本轄區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切實抓好城市飲用水水源地開發、環境保護及供水設施改造和建設等環節的工作,確保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和水質安全。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巨觀指導,建立高效的協調機制。發展改革、財政、水利、住房和建設、環保、衛生、農業、國土、科技、法制和宣傳教育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強化監督檢查、明確評估考核

建立檢查和上報機制。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規劃落實情況定期開展檢查,加強對水源地水質達標狀況、污染防治項目完成情況的檢查及環境糾紛的處理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規劃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工作報告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加強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監測計畫,協調地方各部門制定和完善監測方案和監測網路,對規劃實施效果開展監測分析。地表水水源地應開展常規項目的水質自動監測,環保重點城市應具備水質全分析監測能力。同時加強水源地監測預警工作,充分利用環境衛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時收集、分析各種環境信息,為規劃的有效實施、合理評估提供支持。

建立規劃實施評估機制。對本規劃執行情況開展評估,及時了解規劃實施情況,發現並解決相關問題,提出項目增補建議,判斷、調整和論證規劃實施的後續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機制。各部門、各地方應根據規劃內容和目標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落實年度任務和檢查要求,簽訂目標責任書,將規劃相關指標納入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完善法規標準、加強執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儘快研究制定“飲用水安全保障條例”,使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統籌協調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關係,通過現行法律法規的修訂,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飲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飲用水水源地事故應急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監測信息發布和管理、污染責任追究與補償等方面的規章。

制定和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協調現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合理確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標準;加快制定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監測及評價技術規範等。

嚴格執行水污染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及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嚴格產業準入;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禁止或控制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嚴格查處各類違法排污和破壞行為,加大執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執法和監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重視科學研究、增強技術支撐

飲用水水源環境管理及保護相關研究滯後於水源保護的需求,必須充分重視和發揮科技進步對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改善的支撐作用,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之上,強化科學、高效的管理。

圍繞水源地規劃與管理、水質保護與生態修復、水質淨化處理、水生態監測監控、事故預警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現實需求,結合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及已有工作基礎,針對薄弱環節,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一批科技項目研究,為水源地保護的科學決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水生態)標準體系研究、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水生態)安全評估方法研究、飲用水水源地綜合管理技術及經濟政策研究;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修復關鍵技術研究、湖庫型水源地富營養化控制技術研究;水源地特徵污染物(如致癌有機物)危害及其遷移轉化機理研究、特徵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產物)淨化處理技術研究;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監測技術與方法標準化研究,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預警與應急關鍵等技術研究,選擇典型地區進行技術示範並逐步在全國推廣。

第三十條 保障資金投入、拓展融資渠道

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機制。督促、引導各級地方政府、企業、市場及中央補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護投入,保障飲用水水源規劃項目建設資金,優先對保護區劃分後、因保護水源而實施清拆關閉的項目給予投資政策傾斜。具體包括:

建立政府環保投資增長機制。各級政府應將政府環保投資(包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投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將環保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保障地方環保投資的資金來源,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現有的環境收費制度、探索生態補償機制。改革排污收費制度,保證財政資金有效使用,避免環保資金使用浪費和挪用;完善科學的水價形成制度、加大水資源費徵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探索制定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各種激勵手段,扶持水源環保事業的發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對生態農業建設、畜禽養殖污染物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環保項目和相關產業,積極通過財政貼息、補助等手段,促進其發展。

第三十一條 加強輿論監督、鼓勵公眾參與

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飲用水水源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監督管理的參與意識。充分利用報紙、網路等多種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水環境狀況,搭建公眾參與和監督水源保護的信息平台,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大力宣傳和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使公眾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和生活方式,增強水資源保護和憂患意識,減少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的環境壓力。

組織開展水源地環境保護科技諮詢活動,讓活動進入社區,使公眾掌握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科學知識;組織開展志願者活動,充分發揮公眾的主觀能動性;推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轉變為社會參與、共同監督、合力開展的全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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