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指導委員會簡介

全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導與諮詢組織,其工作接受教育部的領導與監督。指導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指導協調全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育活動,加強培養單位與套用部門聯繫,推動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指導委員會章程

全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設立,從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評估、交流合作和研究諮詢的專業組織。
第二條 指導委員會的宗旨:指導評估全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教育活動;加強與保險業界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研究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狀況,促進我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指導委員會由15至3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6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由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有關學位授予單位推薦的專家和負責人組成;委員會成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職),受聘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五條 指導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六條 指導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八條 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指導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同意,可以召開專項工作會議。
第九條 指導委員會經批准可設立若干分委員會。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條 指導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
(一)協助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開展以下工作:制訂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制訂和修訂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教學大綱和專業學位授予標準,制訂和修訂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評估標準等;
(二)受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委託開展以下工作:對新增專業學位授權點及單位是否具備辦學條件進行核查、提出意見,參與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保險專業學位教學評估工作等;
(三)就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狀況、教育質量、社會需求等,進行監測、分析和研究,向主管部門、研究生培養單位提供建議和諮詢;
(四)研究並指導開展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推動保險專業學位與職業資格的銜接;
(五)研究並推動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實際工作部門的聯繫;
(六)組織開展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國內交流與合作,建設指導委員會網站;
(七)組織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其他工作。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有關部門專項撥款;
(二)有關機構和個人的贊助、捐贈;
(三)其他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經費管理
(一)指導委員會制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規定使用經費;
(二)秘書處負責指導委員會經費管理,經費使用接受秘書處所在單位審計;
(三)秘書處每年向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由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自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秘書處簡介

全國保險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秘書處為指導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秘書處掛靠在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其主要工作如下:
1. 信息交流:通過網站、簡報、刊物等形式,加強信息交流;
2. 建立專門網站:介紹宣傳專業學位教育活動,擴大專業學位教育影響;
3. 檔案管理:對有關檔案、會議、重要事件等材料,建立檔案,長期保存;
4. 建立和管理信息資料庫:對專業學位考試、錄取、學位授予、評估等情況建立信息資料庫,並維護管理;
5. 活動組織、聯絡協調等工作;
6. 上級有關部門和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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