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04月15日發布,自2016年04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快重點領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協調發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為實現“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良好開局、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偉大勝利作出新貢獻。
一、認真落實立法規劃,做好相關法律案審議工作
按照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根據調整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常委會2016年工作要點的安排,對2016年法律案審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繼續審議的法律案。
1.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已通過)
2.慈善法(已通過)
3.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4月)
4.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4月)
5.網路安全法(6月)
6.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6月)
7.資產評估法(6月)
8.電影產業促進法(8月)
9.中醫藥法(8月)
10.證券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1.國防交通法(4月)
2.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4月)
3.紅十字會法(修改)(6月)
4.民法總則(6月)
5.環境保護稅法(6月)
6.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8月)
7.社區矯正法(10月)
8.中小企業促進法(修改)(10月)
9.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12月)
10.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項目審議時間,可以視情適當調整。
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三五”規劃、國防和軍隊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適時安排審議。
(三)預備項目。
修改測繪法、礦山安全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行政複議法、行政監察法、檔案法、現役軍官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糧食法、原子能法、外國投資法(修改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房地產稅法、船舶噸稅法、菸葉稅法、公共圖書館法、電子商務法。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16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審議。還有一些立法項目,視情安排審議。
(四)做好改革試點授權決定相關工作。
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依法及時作出授權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工作的決定,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分別於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授權決定實施期滿,對實踐證明可行,由有關方面及時依法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適時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結合相關立法工作統籌考慮。
正在實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改革試點授權決定,有關方面要認真做好審議試點情況中期報告的有關工作。
二、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和綜合指導。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切實保障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嚴格落實立法工作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需要黨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項、法律起草及審議中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把好立項關。健全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機制,推動、督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立法規劃、計畫及時組織起草法律草案,按時提請審議。涉及落實改革任務舉措等立法項目,要加強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相關立法工作。對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規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督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規,確保法律有效實施。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貫徹實施立法法,嚴格依照立法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行使立法職權。發揮立法機關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論證、聽證機制,建立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證諮詢制度。繼續做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工作。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研究制定健全憲法解釋工作程式的若干規定。堅持立改廢釋並舉,繼續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建立健全對授權決定到期後的處理機制。授權決定實施期滿,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法律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相關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權力。把辦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與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繼續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論證、調研、審議等工作。加強和改進公布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逐步健全公眾意見採納反饋機制。紮實做好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注重聽取基層民眾和一線幹部對立法工作的意見。
進一步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進一步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制,注重發揮各專門委員會在主動審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關規定,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圍繞常委會工作重點和立法工作情況,適應設區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實際情況,有重點地探索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認真做好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的研究處理、反饋等工作。
繼續做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認真總結、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規律,指導立法實踐。做好法律案起草、審議和通過後的宣傳工作,重點加強審議階段的宣傳輿論引導,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和參與,使立法機關依法履職的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為法律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加強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導。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地方人大的經驗交流、工作研討,加大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的力度。深入開展對地方立法的調查研究,紮實推進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工作,推動加強設區的市立法能力建設。開好第二十二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繼續舉辦立法法培訓班。
大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按照“三嚴三實”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設為核心,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對幹部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誠、乾淨、擔當,政治業務素質高的立法工作隊伍。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有計畫、有組織、多層次、多渠道地對立法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創新立法人才培養和任用機制,著力培養立法骨幹人才。多渠道選拔優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機制。加強立法智庫建設,落實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增強立法工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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