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

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

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7月1日表決通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公告信息

公告〔2015〕第36號

《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已於2015年11月26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6日

實施辦法

(2015年11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通過、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副市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在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副區長、副縣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委員,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委員,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局長、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重慶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重慶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決定任命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當場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的人員,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其他人員,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當場接受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的人員,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其他人員,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當選結果公布之後、大會閉幕之前舉行。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當次全體會議主持人主持。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當場頒發任命書之後、會議閉幕之前舉行。宣誓儀式由常務委員會當次會議主持人主持。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宣誓儀式,應當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負責人主持。

第十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主持人在組織宣誓儀式的人員中或者在當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集體宣誓時,可以分批宣誓。

第十一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組織宣誓儀式,應當設宣誓台,檯面上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台旁適當位置掛放宣誓誓詞。領誓人和宣誓人應當著裝整潔、端莊,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用國語宣誓。

第十二條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宣誓的具體事項規定,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就《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該決定在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和國家層面宣誓活動的組織主體、組織形式等進行明確的基礎上,在第九條還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制定我市的組織辦法,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規範和有效實施,促使我市國家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是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現實要求。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憲法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出台對接法律要求、符合重慶實際的辦法,為全市開展這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勢在必行。目前,全國有浙江、內蒙古、湖北、福建、河南等地已制定了辦法,其他各省(區、市)的辦法均計畫在年內出台。因此,有必要抓緊制定我市的辦法,並為全市“一府兩院”、縣鄉人大具體實施預留一定時間,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規範和有效實施。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要求,從今年8月下旬起,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具體承辦並啟動了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人代工委牽頭,市委組織部、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公務員局、市高院政治部、市檢察院政治部等單位參與的起草組,制定了詳細的工作計畫。本著“落實決定、銜接法律、符合實際、粗細適當”的原則,認真學習領會中央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學習借鑑有關省(區、市)經驗做法和認真研究我市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工作實際;採取走下去、請上門、印發徵求意見稿等方式,先後7次召開座談會和工委全委會,聽取市“一府兩院”有關單位、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以及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部門的意見建議。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們認真梳理、合理吸納,先後數易其稿,並就有關重要事項請示全國人大有關機構負責人,形成了比較成熟的送審稿,先後報經常委會黨組和市委同意,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文本。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13條,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依據,對我市進行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宣誓誓詞、儀式組織、基本程式等進行了細化。

(一)關於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辦法草案第二條規定:“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任命、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本辦法草案的適用對象,涵蓋了全市市級到鄉鎮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種類較多,主要涉及四類人員:

一是市、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四條)。

二是在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個別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五條)。

三是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六條至第七條)。

四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八條)。

(二)關於宣誓誓詞。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宣誓人員雖然工作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詞應當一致,適用於所有宣誓人員。本辦法草案採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誓詞內容(辦法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宣誓儀式的組織。本著既嚴格依法、又便於組織實施的原則,辦法草案就宣誓儀式的組織主體和組織方式作了原則規定。

根據不同適用對象,辦法草案分別明確了宣誓儀式的組織主體,共分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其適用對象為: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四條)。

第二種情況,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其適用對象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市、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市、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任命並現場接受常委會頒發任命書的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第三種情況,宣誓儀式由“兩院”分別組織,其適用對象為:市、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任命、除現場接受常委會頒發任命書以外的“兩院”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七條)。

第四種情況,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其適用對象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第八條)。

同時,辦法草案還對宣誓儀式的組織方式、具體時限、基本程式和場所布置等作了規定(辦法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四)關於授權就宣誓具體事項作出規定的問題。辦法草案規定,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並按照有關地方性法規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報備(辦法草案第十二條)。

(五)關於辦法的實施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致,辦法草案規定,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草案第十三條)。

此外,我們認真梳理了在辦法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形成了20個重點問題的研究處理意見,整理在參閱材料中,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參考。

辦法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本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在本市貫徹施行,加強憲法實施,制定本辦法十分必要,草案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逐條進行了梳理,並根據這些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5年11月25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暫不將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納入本辦法調整。法制委員會認為,將上述人員納入憲法宣誓人員範圍,有利於激勵其忠於憲法、遵守憲法和維護憲法,在操作上也是可行的。草案規定的宣誓人員範圍,是在參考借鑑其他省市法規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提出的,經過了反覆論證,並徵求了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在起草和修改過程中,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認為,草案對宣誓人員範圍的規定是符合立法要求的。因此,表決稿對此未作修改。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表決稿刪去了草案第一條中“全市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全市”一詞;將第二條中的“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任命、通過”修改為“選舉、通過、決定任命、任命”;刪去了草案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及時”一詞;刪去了草案第五條中的“個別”和“部分”的表述;將草案第七條中的“其餘人員”修改為“其他人員”;在第十一條增加了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規定,將該條第二款中的“可以設宣誓台”修改為“應當設宣誓台”。經上述修改後,相關表述更加準確、精煉,可操作性更強。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具體宣誓時間,宣誓人著職業制服或者民族服裝,宣誓人立正站立,宣誓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到場宣誓的處理等事項,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對這些事項可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在制定宣誓的具體事項規定時結合實際情況,靈活處理。

此外,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鑒於草案內容單一,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表決。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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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我國第二個憲法日。重慶市人大近日通過的《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全市四類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要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規定,重慶市級到鄉鎮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均要進行憲法宣誓,主要涉及四類人員:市、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採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誓詞內容。即:“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據了解,縣鄉兩級的選舉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立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機構組成人員以及黨的機關、人大和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等機關的工作人員,不納入宣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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