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閤府
內閤府的形成:由日本總理府、經濟企劃廳、沖繩開發廳合併而形成日本內閤府。日本內閤府負責日本的經濟財政,科學技術,防災政事,沖繩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會,國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務,政府巨觀政策,地方各級都,道,府,縣的制度的普及體制。
內閤府設置法:宮內廳法。雖不是內閤府的直屬局,卻是“內閤府的組成部分”。(內閤府設定法第48條)
禁止壟斷法。於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總務省的直屬局改為內閤府的直屬局。“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警察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同法第4條第1項),為“管理警察廳”(同法第5條第2項)的內閤府之直屬局。委員長由擔任。(同法第6條)。
警察法。是國家公安委員會中的“特別機關”(內閤府設定法第56條)。
金融廳設定法。為內閤府之直屬局。
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行政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閤府設定法中規定的內閤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內閤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定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閤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內閤府與內閣官房 ,內閣法制局 ,內閣安全保障會議共同行使內閣行政職權,其長官為內閤府大臣,即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