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路橋商會

內蒙古路橋商會(英文譯名為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Roads and bridges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33家自治區內路橋企業聯合發起的行業性商會,於2011年4月經內蒙古民政廳核准登記,業務主管部門為內蒙古工商聯。商會性質是內蒙古唯一的非營利性路橋行業組織。辦公地點設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鐵西新區新大地大廈。現有會員單位52家。

商會簡介

內蒙古路橋商會(英文譯名為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Roads and bridges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33家自治區內路橋企業聯合發起的行業性商會,於2011年4月經內蒙古民政廳核准登記,業務主管部門為內蒙古工商聯。商會性質是內蒙古唯一的非營利性路橋行業組織。辦公地點設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鐵西新區新大地大廈。現有會員單位52家。
內蒙古路橋商會的宗旨是堅持為路橋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服務,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及紐帶作用,共同研究推廣路橋行業的新技術、新政策、新法規,探索路橋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新思路,維護行業道德規範,營造公平、廉潔、陽光的行業之風,保持良好的競爭互助秩序,保障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推動路橋事業的發展,為內蒙古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內蒙古路橋商會將本著自律、互助、交流、合作的原則,在行業發展中起到應有的作用,積極從會員服務、技術交流、管理研究、商務合作、文化建設、社會公益等各方面開拓進取,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架起一座橋樑,竭力推動行業的發展為內蒙古經濟和諧健康發展貢獻新的力量!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內蒙古路橋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Roads and bridge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是路橋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區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為路橋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服務,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及紐帶作用,共同研究推廣路橋行業的新技術、新政策、新法規,探索路橋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新思路,維護行業道德規範,營造公平、廉潔、陽光的行業之風,保持良好的競爭互助秩序,保障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推動路橋事業的發展,為內蒙古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工商聯和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辦公地址為鄂爾多斯市新大地大廈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社會經濟發展和路橋治理開發的建設任務,促進路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探索企業產權改革、資產重組、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推進企業改革和管理現代化進程。
(二)針對企業重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組織調查研究,收集發布企業信息,研究行業和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向企事業單位提供培訓、諮詢和參考信息,組織推廣先進技術和研究成果。
(三)組織開展企業評價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企業家。
(四)引導企業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實行行業自律,加強誠信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為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五)承擔政府職能部門交辦的相應工作任務,為政府職能部門當好參謀助手,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六)加強與社會各界、有關行業和專業商會和協會的聯繫、溝通、協調與合作,提高路橋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
(七)向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舉辦各種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以豐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業餘生活。
(九)建立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出版有關刊物,組織會員企業和企業家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及有關組織的考察、交流與合作,搭建會員企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平台,擴大企業的影響,提高企業的形象,逐步拓展商會企業發展的市場範圍。
(十)指導與協調各地區企業商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促進交流共求發展。
(十一)接受政府部門、主管單位以及會員單位委託,開展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路橋系統的企業、個人,含各種所有制、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和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授權商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議案表決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對本會舉辦的各項服務和活動享有優先權,優先獲得商會的技術諮詢、信息服務、文獻資料;
(四)對本單位在經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有權要求商會給予幫助;
(五)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六)參加本會的活動;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九)依照章程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商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商會提供本單位信息和相關資料;
(六)為本會開展活動提供支持和方便;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本會對其進行通報,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人數組成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查本會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代為行使常務理事職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能,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會下達的各項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和各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也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協商表決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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