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副廳級。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局長:金滿義

主要職責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二)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三)組織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四)組織擬訂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國家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五)貫徹落實國家藥品、醫用耗材價格政策,組織制定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六)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合作交流。(九)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職責分工

與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二)待遇保障處。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三)醫藥服務管理處。擬訂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國家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國家要求,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四)醫藥價格與招標採購處。貫徹落實國家藥品、醫用耗材價格政策,組織擬訂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擬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五)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管處。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組織編制全區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內部審計工作。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人事編制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設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3名(正處級);其他處級領導職數12名〔6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6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附則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局長:金滿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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