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保險管理,節約開支,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保險一律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三條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根據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保險的基本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確定公務車輛保險定點單位和價格,報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公布,並代表自治區各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與保險定點單位簽訂《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定點保險協定》(以下簡稱《車輛保險協定》)。
第四條公務車輛政府採購保險定點單位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重新確定,予以公布。
第五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投保的基本險種範圍是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車身劃痕險、玻璃破損險。
第六條車輛保險程式
(一)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資金情況和車輛狀況,在險種範圍內確定本單位車輛的投保險種,填寫《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定點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車輛保險登記表》),經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審核後,到保險公司指定的公務用車承保定點單位辦理投保事宜,並與保險公司簽訂《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車輛保險契約》(以下簡稱《車輛保險契約》)。
(二)投保的公務車輛投保期滿前一至二周,投保單位即可申請續保,期限為一年,新保險契約在舊契約期滿時自動生效。新購公務用車可隨時辦理投保。
(三)保險期內若有車輛出險,由投保單位按照《車輛保險契約》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定損賠償事宜。
第七條保險費用結算
保險費用由各投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結算,使用預算撥款的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責任和義務
(—)確定具體承保和服務定點單位,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優先辦理公務車輛保險,做到“服務熱情、查勘迅速、定損準確、維修優質、賠償及時”。
(二)向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和投保單位及時提供準確反映各險種的費率、金額等有關方面的資料。
(三)24小時接待報案受理服務。理賠中心設立接待服務報案受理專線電話,配有專人24小時值班,受理報案、救援,節假日照常進行定損、查勘工作。
(四)無償救援服務。理賠中心設有現場查勘車,理賠中心值班人員接到報案後,安排就近網點在最短的時間內與車主聯繫,提供緊急救助服務。
(五)上門提供理賠服務。保戶出險後,因工作忙等原因,一時不能到保險公司辦理有關索賠手續時,理賠中心人員可上門提供理賠服務,使保戶儘快獲得賠償。
(六)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異地出險,就地理賠”業務,投保人可自願選擇由本地理賠或異地理賠。
(七)每月結束後5日內,將《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政府採購集中月報表》,連同當月《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出險理賠情況統計表》,報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備案。
(八)公務車輛保險期滿前一至二周,保險公司有義務提醒到期保險車輛及時續保。
第九條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均到政府採購定點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否則按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處理,財政部門不予撥付保險費用。
第十條定點承保單位不履行《車輛保險協定》規定,擅自提高保費費率、降低服務質量的,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限期改正、扣繳履約保證金、取消政府採購定點保險單位資格等處罰。
第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定點保險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建立政府採購定點保險單位信息庫,負責日常管理。按照《車輛保險協定》及有關規定,對定點保險單位履行協定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保險政府採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非駐呼的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可按屬地原則辦理公務用車保險政府採購事宜;駐呼中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自願參加公務用車保險政府採購。
第十五條本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保險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