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承擔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十)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織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政策辦法,研究報出全區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起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們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自治區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承擔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價格收費政策,提出自治區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和調整自治區管理的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區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六)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天審核並上報由國家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 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涉外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區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全區經濟結構調整 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區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擬訂全區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區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負責全區稀土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巨觀管理工作。
(八)承擔組織編制全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區域協調發展及自治區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規劃和政茉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全區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綜合協調全區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九)承擔全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全區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
(十)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織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政策辦法,研究報出全區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區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三)起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們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或開展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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