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能。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的職責和指導地方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擬定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自治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自治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加強指導各級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少數民族自治旗,組織協調自治旗重大慶典活動。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研究區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負責組織宗教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接待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實施推進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
2.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民委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
3.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4.政策法規處
承擔組織研究擬定自治區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調查研究;做好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工作,指導自治旗、民族鄉逢十周年慶祝活動;指導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5.監督檢查處
承擔組織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問題,承辦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6.經濟發展處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制訂自治區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
7.社會發展處
研究自治區少數民族、少數民族聚居區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衛生、新聞出版、社會發展事業的特殊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指導有關科技培訓工作。
8.宗教一處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的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新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備案審核;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承擔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指導地方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9.宗教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和其他宗教的事務管理工作,組織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聯繫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界人士,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和其他宗教的事務進行管理;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新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備案審核;承擔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指導地方和天主教、基督教團體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10.蒙古語文科研管理處
負責組織協調蒙古語文科學研究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蒙古語文的信息化、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綜合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工作動態,提出具體工作建議,負責對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使用推廣工作;負責完成國家語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11.民族語言文字處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少數民族語文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規;指導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和發展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和實施自治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組織開展少數民族語文政策法規的研究,提出政策意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完成蒙古語文的表彰獎勵活動。
12. 八省區蒙古語言文字協作處
承擔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八省區民族教育、民族文化藝術、蒙古文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民族古籍、蒙醫蒙藥、科研學術等蒙古語文協作工作;管理八協專項經費;協助有關處室管理八協服務中心。
13.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14.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15.民族古籍與“格斯爾”徵集研究室
16.“蒙古語文”雜誌社
17.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服務中心
18.宗教團體服務中心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主任 特古斯
黨組成員、副主任、宗教局局長
王月虎 黨組成員、副主任
曹艷榮 黨組成員、副主任
孟智軍 黨組成員、副主任
薩楚日勒圖
副巡視員:李國成
工作動態
第八屆全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抽籤儀式在錫林浩特舉行,參賽運動員抽籤分組,確定了70個競技項目的比賽地點以及時間。
此次抽籤儀式嚴格把控運動員參賽制度,競技項目搏克、哈日靶、賽走馬、賽駝、中國式摔跤、射弩、布魯、押加、毽球、蒙古象棋、鞦韆、武術、男兒三藝這13個大項以及70個小項中每名運動員至多只能參加2個比賽項目,以避免比賽過程中的替賽、多賽現象的發生。
據了解,四年一度的全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是我區重要的民族民眾比賽活動,通過比賽緊密聯繫各兄弟盟市之間的交流,對促進全區民族體育發展、民族團結、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今年大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辦,自治區民委、自治區體育局、錫林郭勒盟行署承辦,將於8月8日—11日在我盟舉行。我盟各項籌備組織工作進展順利,已經做好了迎接四方賓客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