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土地整治項目的管理,切實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管理按《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項目審查確定和組織實施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產量,促進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與農業可持續發展;
(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
(四)向重大工程和糧食主產區、糧食主產縣(市、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傾斜;
(五)採用先進科學技術,達到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六)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鼓勵農牧民積極參與;
(七)統一組織,分級管理。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
第五條 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年度項目計畫與預算的編制,會同財政廳下達項目年度資金預算指標;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使用中央劃轉資金安排的項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論證審查;
(三)組織有關專家審查需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批准的變更設計及預算;
(四)組織對使用中央劃轉資金安排的項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五)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工作,對全區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監管。
第六條 盟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有關專家對使用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新增費預算指標安排的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論證審查;
(二)組織有關專家審查並批准使用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新增費預算指標安排的項目變更設計及預算;
(三)組織對使用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新增費預算指標安排的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國土資源廳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四)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工作,對本地區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管理。
第七條 旗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一)選定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項目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招投標工作;確定項目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二)組織項目設計與預算編制工作;
(三)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自驗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項目選址
第八條 各盟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會同項目所在旗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現場踏勘,選擇項目地址。
第九條 項目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礎條件:項目所在區位應具有土地整治所需的路、水、電等配套設施;
(二)建設規模:項目相對集中連片,面積不少於60公頃。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建設規模不少於400公頃;
(三)項目淨增耕地面積:基本農田整治項目淨增耕地面積不低於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3%;非基本農田整治項目淨增耕地面積視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現場踏勘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區的現狀條件,包括地類、水源、土質、土層厚度、地貌、基礎設施現狀等;
(二)項目區生態條件及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項目區四至範圍和面積;
(四)項目區新增耕地潛力分析;
(五)項目區權屬狀況;
(六)項目所在地民眾對項目建設的意見。
第十一條 現場踏勘人員應將踏勘情況現場記錄,形成書面報告,作為立項審查的依據。
第四章項目審查和年度項目計畫與預算下達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及資金分配因素,編制資金預算,聯合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預算指標。
第十三條 各旗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按照下達資金預算指標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按照審查許可權報盟市國土資源局或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盟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對項目設計和預算評審。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根據自治區審定後的有關盟市確定的實施方案單獨下達資金預算。
第五章規劃設計編制及審查
第十五條 堅持先規劃設計後實施的原則,嚴禁先施工後規劃設計。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的編制工作。規劃設計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範》(TD/T1012-2000)及《內蒙古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編制。預算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編制。
第十七條 規劃設計單位在提交成果前,必須徵求項目區民眾、當地有關技術人員意見。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劃設計審查許可權上報規劃設計材料,上報材料一式5份。有審查權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規劃設計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九條 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在施工過程中,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項目計畫與支出預算和規劃設計。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或項目支出預算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二)不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和項目支出預算調整的,或單項工程之間預算調整不超過10%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專家評審解決。
第六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制和審計制。要接受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前,旗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提請當地政府成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旗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實項目涉及土地地類、面積、界址、權屬及補償方案等,保證地類、面積準確,界址清楚,權屬合法,權屬調整方案和補償方案等無爭議,為施工創造條件。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進行現場全程管理,並做好下列實施準備工作:
(一)組織招標、設備和材料採購等諮詢服務;
(二)組織工程招投標,簽訂工程承包契約,委託工程監理;
(三)編制項目年度實施方案、項目建設進度計畫和用款計畫;
(四)建立工程工期、質量和資金使用管理相關制度。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實施準備後,提出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經項目所在旗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項目開始施工。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實施有異議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負責解決;解決不了的,提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解決;屬於重大問題的,由旗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研究解決。
第二十五條 工程開工後,項目承擔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要建立現場辦公會議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監理、設計等參建單位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施工進度、施工質量、資金使用和項目規劃設計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施工單位按照項目規劃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負責返修;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規劃設計有差錯,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招標投標
第二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招投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涉及的勘測、規劃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主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投標:
(一)施工單位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主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測、規劃設計、監理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招投標一律不設標底,只設上下攔標價。
第三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施工招投標標段劃分不得低於500萬元。投資規模小於500萬元的項目不再劃分標段,項目整體招投標。一個施工單位在同一項目中只能中一個標。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從土地整治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評標委員會。公務員不得以招標代表的身份進入評標委員會參加評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土地整治項目所在地農牧民積極參與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工程施工,使農牧民在參與項目實施中獲取收益,得到實惠。
第八章參建單位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招投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必須委託經財政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投標。
第三十三條 勘測單位
項目資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勘測單位需具備測繪乙級以上資質,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工程測量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工作業績;項目資金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勘測單位需具備測繪丙級以上資質;地下水勘察單位需具備水文地質勘察資質。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
項目資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工程監理單位需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丙級以上資質或農林工程(含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監理乙級以上資質,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土地整理或水利水電工程監理的工作業績;項目資金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 規劃設計
規劃設計單位需具備農田水利工程設計或土地規劃乙級以上資質,並具有從事土地整理項目設計工作業績。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
(一)項目資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施工單位需具備水利水電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並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土地整理或農田水利工程施工的工作業績;項目資金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條件可適當放寬。
(二)區外施工單位必須在自治區建設廳備案後才能參與工程施工。嚴禁中標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嚴禁施工企業藉資質或掛靠別的企業。
(三)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的資格證書在項目承擔單位原件留存。
(四)施工單位在盟市、旗縣確定的設備材料集中採購供應商範圍目錄中選定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 對擬參建土地整治項目的招投標代理機構、勘測、規劃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單位進行登記備案制度。擬參建單位先到盟市國土資源局登記,之後方可參加土地整治項目招投標。凡中標的參建單位,必須到盟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盟市國土資源局將參建單位備案情況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第九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實行分級驗收,行政領導、專家領銜的驗收制度。
第三十九條 項目驗收分為工程驗收、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 工程驗收由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單項工程驗收組成。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組織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旗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單項工程驗收。工程驗收後1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要完成財務決算,委託有審計資質的中介機構完成項目審計工作並出具審計報告,提出項目初步驗收申請。
第四十一條 盟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和使用中央劃轉資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初驗;旗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其他土地整治項目初驗。初驗合格後向有驗收權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和使用中央劃轉資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項目的竣工驗收;盟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其他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旗縣國土資源局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將項目固定資產移交給項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項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要制定項目工程管護制度,確保工程能長久利用。
第十章項目監督管理及績效考核
第四十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整治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對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每年組織人員對全區土地整治項目審批、實施管理、制度執行和建設成效等情況進行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下年度新增費分配指標掛鈎。對挪用、滯留項目資金的旗縣(市、區),下年度將核減或取消資金分配指標。
第四十六條 各盟市國土資源局每年要對本地區土地整治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情況及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每年組織考評審員會議,對參加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的招投標代理機構、勘測、規劃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考評結果納入誠信考評記錄。根據年度考評結果,評為優秀的單位在項目招投標中專家打分可加10分,良好的可加5份,合格的不加分,不合格的3年內不得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建設。
第四十八條 對干擾土地整治項目承建單位確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土地整治項目檔案資料是指從項目立項、前期工作、實施管理、竣工驗收到交付使用各階段所形成的檔案、圖件、表格、聲像等所有記錄材料。
第五十條 旗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整治項目檔案資料的整理與歸檔,並配專人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各承建單位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保管和備案工作,在單位工程驗收後及時移交旗縣國土資源局。
第五十二條 各旗縣國土資源局在竣工驗收前形成完整的土地整治項目驗收檔案資料。項目竣工驗收後,旗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向盟市國土資源局、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備案資料。
第五十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局按國土資源部有關土地整治項目報備規定,及時向國土資源部報備。
第十二章附則
本辦法頒布後,《內蒙古自治區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第五十四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按《內蒙古自治區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績效考評等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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