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主要業務範圍包括:負責對全區內部審計人員的上崗資格認證、後續教育和專業培訓;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組織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考核;組織內部審計 人員的對外交流、考察;負責對全區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基本情況的統計、匯總;開展內部審計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活動;編輯《內部審計信息》以及對《中國內部審計》征訂發行等。
目前協會有專兼職工作人員5名,自2007年換屆以來,已對全區5000餘名內審人員進行崗位資格認證,組織不同層次和內容的專業培訓班7期,培訓人數達2000餘人,2004年至2008年成功組織了CIA考試,現有113名內審人員通過考試,獲得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協會每年選送自治區優秀論文2至3篇,參加全國內部審計理論研討均榜上有名,其中近年來,協會先後組織了赴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來、紐西蘭三批境外考察團,均獲得成功。協會還編有《內部審計信息》並在《內蒙古審計》上開闢有專欄,隨時反映自治區內部審計工作現狀,取得的成績以及業務理論等問題。
總之,自治區內部審計師協會把“規範、引導”和“促進”內部審計發展作為總體工作目標,把“服務”作為主要工作模式,使內部審計師協會真正成為“內部審計人員之家”和內部審計職業代言人。
單位名稱: 內蒙古自治區內部審計師協會
單位地址: 呼和浩特市大學東街116號內蒙古審計廳10樓內部審計師協會(天澤大廈)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內部審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Inner Mongolia Regio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縮寫為NMIIA。
第二條 本會是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區性內部審計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堅持管理、服務、宣傳、交流的基本職能,緊密聯繫內部審計工作實際,發揮本會的職能作用,努力推進內部審計的轉型與發展,為自治區經濟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和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貫徹《審計法》及《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訂的內部審計準則,制定自治區的內部審計具體貫徹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區內部審計需要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後續教育,推動實行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四)組織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考試,並進行註冊管理。
(五)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
(六)提供內部審計諮詢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
(七)制定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發展,指導盟市內部審計師協會工作;
(八)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辦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會員管理有關事宜;
(九)組織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國內和國際考察學習活動;
(十)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和自治區審計廳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 單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盟市內部審計師協會,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 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1.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專業水平者;
2. 在內部審計崗位工作滿3年以上的審計人員;
3. 各級審計機關內部審計管理指導人員。
(三) 特邀個人會員
與內部審計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 發給內蒙古自治區內部審計師協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 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接受後續教育、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決定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內部審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與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和各盟市內部審計師協會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 辦理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 社會資助、捐贈;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和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自治區審計廳審查同意,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故要終止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終止動議須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