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內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組織和推動自治區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團法人,是由內蒙古黨委宣傳部倡議,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處核准註冊登記的社團法人。本會系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簡介

本會具有全區性思想政治工作的社會團體聯合會性質。接受自治區社團管理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章程

內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內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二條 內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組織和推動自治區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團法人,是由內蒙古黨委宣傳部倡議,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處核准註冊登記的社團法人。本會系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我國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加強和改進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建設、服務、交流的方針,遵循繼承、借鑑、實踐、創新的原則,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的思想路線,根據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著力研究全區思想政治工作領域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努力進行創新和改進。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把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難點、熱點、疑點作為研究的重點。
第五條 本會具有全區性思想政治工作的社會團體聯合會性質。接受自治區社團管理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之路,努力把本會建設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中央及有關部門反饋幹部、民眾的思想動態,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組織全區各級政研會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經驗、成果的交流活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著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經驗。
第十條 引導全區思想政治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繼承、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吸收、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研究成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理論研究。
第十一條 會同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全區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和全區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以內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名義表彰和獎勵在政研會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政研會和優秀政研會工作者;評選和獎勵優秀政工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協同有關部門培訓各級政工幹部,努力提高政工幹部的素質,切實加強政工隊伍的建設。
第十三條 辦好本會會刊《思想工作論壇》,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各類書籍與資料。
第十四條 加強同兄弟省市區和行業(系統)政研會的聯繫,廣泛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參觀考察活動,學習借鑑思想政治工作的好經驗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內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本會不吸收個人會員。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少量特約研究員。
第十六條 會員自願退會,但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經常務理事會審核,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對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和領導機構成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實施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按時交納會費。
(二)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研究論文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訂閱本會會刊,為本會開展有關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九條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推選出的常務理事會討論處理重大事務。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推選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機構成員、監事會;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通過重要決議,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審議會費的收支情況報告等。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由有關地區、部門、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本會的領導成員;
(三)制定本會中長期工作計畫,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本會一般變更;
(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六)按照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領導機構。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精幹的辦事機構,與內蒙古企業文化建設協會合署辦公,在常務副會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人為理事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推選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會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違犯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資產為公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構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團體會員交納會費;財政撥款;主管單位或會員單位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按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以推動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監督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原主管領導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向原主管領導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修定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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