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歸因思想最早由美籍德國心理學家F. 海德於20世紀20年代提出,50年代末至70年代曾構成社會心理學最活躍的研究領域之一,並形成了幾種不同的理論。
所謂歸因,就是指觀察者為了預測和評價人們的行為並對環境和行為加以控制而對他人或自己的行為過程所進行的因果解釋和推論。人們行為的原因提出包括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種。內部原因是指個體自身所具有的、導致其行為表現的品質和特徵,包括個體的人格、情緒、心境、動機、欲求、能力、努力等。外部是指個體自身以外的、導致其行為表現的條件和影響,包括環境條件、情境特徵、他人的影響等。 凡事做最壞的打算”,這是我們在做事時常用來鼓勵和寬慰自己的一種方法,但凡事做最壞的打算未必是好事。美國的兩位心理學家讓一組大學生先預估自己做一套測試題的結果之後再開始做題,結果發現,那些低估了結果(性情悲觀)的大學生所預測的得分,比高估了結果(性情樂觀)的大學生更加接近實際的得分,但是,他們卻比樂觀大學生更加因失望而感到不愉快。也就是說,凡事做最壞的打算並沒有緩解悲觀者的壓力。
歸因從五個維度對行為原因分類: (1)根據原因的內在性和外在性分為個人性向歸因 (內歸因) 和情境歸因(外歸因),前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個人內在的性向因素如人格特徵等,後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外部環境因素; (2) 根據原因的穩定性和不穩定性分為穩定歸因和不穩定歸因,前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能力、工作難度等穩定因素,後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情緒、機遇等不穩定因素;(3) 根據原因的可控性和不可控性分為可控性歸因和不可控性歸因,前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可控制的因素,後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不可控制的因素; (4) 根據原因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分為一般歸因和特殊歸因,前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一般或普遍的因素,後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特殊或個別的因素; (5) 根據原因的可預見性與不可預見性分為可預見性歸因和不可預見性歸因,前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可預見性的因素,後者將行為原因歸屬為不可預見性的因素。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歸因風格,並且可以進行訓練,從而運用與教育、心理治療等實踐領域。日常生活情景中普遍存在著一種特殊的歸因偏差,即人們傾向於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外歸因,而對別人的行為進行內歸因,並被稱為基本的歸因謬誤。
解釋
屬於人們在認識活動中常見的歸因類型之一。當人們觀察他人時, 如果未發現或較少發現明顯的情境壓力, 就會把行為的原因歸結於行動者的意圖或意志。這種把意志或意圖歸之於行動者, 把行動解釋為是由內部原因引起的歸因方式, 稱之為內歸因。內歸因導致人們對行動者的信任, 同時又要求行動者對自己的行動負責。如果確定他人的過錯行為是屬於有意圖的,將會對其作出比較嚴厲的處罰。
人們對失敗的反應主要是由他們的生活態度決定的。那些遇事想到成功的人擁有陽光般的心態,失敗的時候也總能看到光明的一面,絕不否定自己的能力,常常為自己找到合理的解釋。而那些傾向於做較低期望的人,往往是悲觀的人,在面對失敗時,沒有足夠的自信。他們喜歡責備自己,總是把失敗的原因歸咎於自己。心理學家把這種現象稱作內歸因,即遇事總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心理學研究表明,遇到愉快或成功的事,進行內歸因能增強自信,有利於心理健康。
對稱:外歸因
外歸因也叫情境歸因。歸因中的一種。它是指人們在解釋和推測自己或他人行為的原因時側重於外界環境, 把行為看成是受外界力量推動、引導或強迫的結果。海德認為, 一個人的行為原因有時取決於外界環境, 推測個人行為的根本原因來自外界力量的方法, 就是外歸因。人們是否用外歸因解釋某行為, 取決於個人的經驗、思維方式、世界觀以及認知者的利害關係, 也決定於個人對所處情境的知覺。當行為者知覺到情境中的壓力時, 往往因怕承擔責任而用外歸因解釋。另外, 成就動機的高低也影響歸因。成就動機低的人面對自己的失敗或挫折時, 經常把原因歸於外界; 成就動機高的人則可能把失敗的原因歸於行為者的個人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