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章

清末國籍法中的篇章之一。宣統元年(1909),清政府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了中國近代第一部國籍法,名為《國籍條例》,總計分四章,其中第二章即《入籍章》。本章規定了外國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條件與限制,共八條。其中包括:凡外國人慾入中國籍者,應向中國主管部門申請,並須具備五個條件:連續在中國寄居十年以上;年滿二十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資財或藝能足以自立;入中國之籍後即應消除其本國之籍。並規定,凡男子入籍,其妻子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外國人入中國籍後, 在中國不得在軍機處、內務府任職,不準任京內外四品以上文職官、各項武官和軍人、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等職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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