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
兒童福利政策,是政黨、國家社會政策的一部分,是為保證兒童健康發展,保證兒童獲得最大利益的一切立法及行為的總的原則和規範。它包含三個要素。
(1)兒童福利政策的主體是國家,它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具有法定的權威性;
(2)兒童福利政策的目的是保護兒童,保證兒童利益優先。
(3)兒童福利政策是國家用法則、法規、辦法、條例等方式對社會的兒童行為的約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
內涵
除了在內容上的全面之外,兒童福利政策一般應體現和規定一些最基本的內涵,這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1)明確政府在兒童福利上的主體地位和主導性原則;
(2)明確在政府的主導作用下,各職能部門在兒童福利上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全社會對於兒童的責任,兒童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社會的所有成員和機構都負有保護兒童健康成長的責任;
(4)明確“兒童優先”和“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這是兒童福利政策的核心,它指政府事務安排上的兒童優先,也指當兒童利益與家庭、父母、社會組織等發生矛盾衝突時,應以兒童利益最佳為第一考慮;
(5)明確家庭與扶養者的義務,兒童福利政策要明確家庭及撫養人的權利,同時也要對家庭和撫養人的責任給與明確規範,從政策角度,政府要以各種手段推動家庭功能的建設;
(6)確保兒童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發展權、被保護權和參與權,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因素
兒童福利與其他社會福利一樣,其發展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如經濟、社會制度價值、社會管理理念、社會財富分配、兒童群體的需求、社會職業的專業化等,其中比較突出的有三項。
(1)經濟發展與依賴人口比率。依賴人口比率,即成年生產人口與兒童依賴人口的比率。這個比率反映了社會非生產團體加於生產團體上的負擔的多寡,必然直接影響到福利的開支和實際水平。開發中國家一般所面臨著經濟發展投資的巨大壓力,社會資源配置中社會福利的份額勢必受到極大的制約。所以兒童福利的持續發展有賴於社會生產力的持續提高。
(2)社會體制體現的價值取向。兒童福利政策的進步基於兒童權利的社會進步理念,兒童社會福利在本質上是一種完整全面的社會建設,是尊重兒童權利的諸多表現形式中的一種底線,它建立在社會對每一個兒童的發展成長負有責任和義務這樣一個基本認識之上。從社會福利角度看兒童福利需求,就不是簡單的生理心理性的、個體性的、個別化的需求,而是一種全面的社會性需求。英國學者布來遜(Jonathan Bradshow)曾將需求分為四大類:
標準的需求,即專業人員在某一既定情境時所界定的需求;
感覺的需求,即個人依其欲望所感覺的需求;
表達的需求,即轉變成為貨幣能夠支付的需求;
相對的需求,即以“區域公平”為原則的需求。
這種界定是一種社會性的定義,對它的回應不是簡單的物質性投入所能奏效的。從政策上,它需要國家財經政策與社會政策的整合,並能夠形成完整的體系,不僅有經濟發展性投資與社會福利開支的科學比率,而且有全民性福利給付與政府政策的核心——兒童福利給付之間的合理比例;在社會組織和機構的建設上,它需要政府的決策部門、社會化的第三部門、社會基層組織和民眾基層運動的載體——社區等發育健全,配置合理,在內在運行和相互鍥合上能夠符合兒童社會福利發展的需要;在社會運行機制和秩序整合上,它需要在法律的限定下建立起有序的執行程式,並能夠使整個過程成為一個合理銜接,相對完整的執行體系;在社會意識的支持性建設上,它需要在全社會建立起全面的社會發展觀、社會福利觀、兒童權利觀等進步的社會意識,這種種意識作為現代兒童福利的思想基礎,是建立健全的兒童福利政策體系和運行體制必不可少的。
(3)兒童的福利需求。兒童社會福利需求是建立在兒童權利觀念上的,是將兒童作為一個能動的主體,對其發展本質的認識和判斷。評價一個國家的兒童福利政策和運行機制的優劣,重要的標誌在於是否能涵蓋兒童的全面需求。一般來說,兒童的需求包括生理、心理、情感、精神和社會幾個方面,如需要良好的營養和平衡的飲食、衣物、住所,每一個兒童都需要被看成是獨特的發展中的人等等。台灣學者曾華源曾將社會福利體制應該涵蓋的青少年(兒童)需求歸結成八類:
獲得基本生活照顧:家庭與社會應提供青少年(兒童)成長過程中所需基本生活和養育需求;
獲得健康照顧:包括適當的身心醫療照顧和預防保健服務;
獲得良好的家庭生活:家庭應提供良好的親子關係和適當的管教環境;
滿足學習的需求:社會應提供青少年(兒童)充足的就學機會和良好的教育環境;
滿足休閒和娛樂需求:家庭和社會應提供足夠的休閒娛樂場所和設備,並教導其學習良好的娛樂態度及習慣;
擁有社會生活能力的需求:家庭與社會應培育青少年(兒童)有關社會關係和人際交往技巧、生活技能、適應能力和學習正確價值觀等多種能力;
獲得良好心理發展的需求:家庭和社會應協助青少年(兒童)建立自我認同,增進自我成長的能力;
免於被剝削傷害的需求:保障青少年(兒童)人身安全、個人權益及免於被傷害等權利。
上述這些需求是廣義的兒童福利必須涵蓋的,它以兒童的發展為取向,亦被稱為“制度式取向”的兒童福利;而狹義的兒童福利,除需要滿足服務對象的上述需求外,還必須針對他們生存所面臨的各種問題,如尋找被遺棄兒童的父母和家庭、殘疾兒童的診斷治療和康復、行為偏差或情緒困擾兒童的矯治等等,在解決問題的基礎上促進兒童的發展,這是一種以問題為取向的兒童福利,也被稱為“殘補性取向”的兒童福利。
發展取向
在兒童福利問題上,政府社會和家庭的責任劃分一直是影響福利政策取向的關鍵。隨著社會的變遷以及家庭結構的改變,家庭對於國家提供社會福利的需求更為迫切。同時,政府與家庭在兒童福利上的職能分野也引起了日益廣泛的爭議。中國台灣學者彭淑華認為,在歷史上,圍繞以社會手段滿足個人需求的程度以及國家對於家庭責任的制約,兒童福利政策的發展呈現了四種取向,分別為:自由放任主義、國家干涉主義、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及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
兒童福利政策
在《周禮》中,“慈幼”被列為保息六政之首,顯示出我國古代對兒童福利的看法。“中華民國”建立初期,有識之士引人了西方的兒童福利理念,並建立了一系列機構,救助男女災童。20世紀40年代初至40年代中期,民國政府連續三次召開全國兒童福利會議,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促進了對不幸兒童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通過的一系列法律,如1949年頒布的《中央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都有保護兒童的內容。政府在兒童衛生免疫等方面頒布了一系列規定;政府開辦的兒童福利院設有有關條例;農村的五保戶制度也有關於救助兒童的制度要求。這些都使兒童受到了政府的積極保護。兒童福利事業的大發展在改革開放之後。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國兒童福利的法律政策體系自此有了一部獨立的國家大法。此後,我國的兒童福利政策的發展進入了一個高速的階段,各種具體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
總體概括起來,中國兒童福利政策的具體目標主要有:對學齡兒童要教養結合,使他們在德智體三方面全面發展,至少要讓他們接受中等教育,有培養前途的應該讓他們深造;對嬰幼兒以保育為主,使他們健康成長,對智力健全但肢體殘疾的,是養治教相結合,儘可能給予矯治和康復。並進行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為將來就業創造條件,對智力發育不全的,要儘可能訓練他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參加簡單勞動的能力等。總之,我國兒童福利法規已經有了較為完備的體系和充實的內容,保證了兒童福利的實施,但我們至今仍沒有一部兒童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