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990年克舉行首次多黨民主選舉,組成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克羅地亞共和國議會。1991年5月底,克舉行全民公投,贊成克獨立。6月25日,克議會通過決議,宣布脫離南斯拉夫獨立。根據1990年通過的克憲法規定,議會由代表院(下院)和省院(上院)兩院組成。省院由68名議員組成,克20個省和首都薩格勒布各選出3名代表,總統任命5名代表。2000年議會選舉後,各黨派達成共識,將原實行的半總統制改為議會內閣制,議會和議長在政治生活中作用明顯加強。2001年3月克修憲取消省院,改兩院制為目前的一院制議會。
克獨立後,先後共舉行過5次議會選舉,分別為1992年、1995年、2000年、2003年和2007年。
地位
克按照“三權分立”原則設定國家機構,議會為國家代表和立法機構。議會與國家元首(總統)關係:總統宣布舉行議會大選的日期,召集每屆議會的成立大會,並授權獲得半數以上議員支持的人進行組閣。在議會通過政府不信任案或由政府提交國家預算議案三個月內未獲議會批准等特定情況下,總統可解散議會。在達到議會五分之一議員提議下,議會可啟動“確定總統特殊責任”(彈劾)程式。議員將彈劾提案呈交議長,由議長轉交總統。總統有權在30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回應。在決定啟動彈劾程式前,議長可將提案呈交議會憲法、章程和政治制度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將在3天內就提案是否具備法律依據提交意見。在議會憲法、章程和政治制度委員會通過彈劾提案後15天內,如獲超過議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同意,議會可啟動彈劾總統程式。
議會與政府關係:政府的工作和各項決定須向議會負責。政府必須應議會要求,就政府工作、執行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等情況向議會通報。政府可自行要求向議會報告工作。政府向議會提交法律法規、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執行議會批准的法律等提案。如獲得議會五分之一議員的支持,議會可對總理、政府閣員或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提案無須討論即可納入到議會日程。不信任案討論和表決不能早於提交後7天,但也不能遲於30天。政府不信任案必須得到超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方能通過。如不信任案被駁回,不信任案的提案方不能在6個月內再次提出不信任案。如不信任案獲得通過,總理和政府必須請辭。如議會對某政府閣員通過不信任案,總理可以選擇向議會提名新的替換人選並交議會批准,也可以選擇遞交辭呈。在獲得超過議會十分之一議員支持下,議會可以對政府或閣員的工作提出“質詢”。通過質詢,議員可對政府整體工作展開討論,就政府或相關部門作出的決定是否偏離了政府原則立場和既定方針作出評論。
克憲法法院負責監督選舉和全民公投程式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判定議會通過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決定相關憲法訴訟是否有依據,確定總統的憲法職責,監督政黨工作。法院由13名法官組成,任期8年。
議員選舉
議會由至少100名,最多160名議員組成,以全民無記名投票方式直選產生。議員任期4年。年滿18歲公民具有選民資格,以登記居住地確定投票具體地點。年滿18歲的克公民有權當選克議員。
選舉於非工作日舉行。從總統宣布選舉時間至舉行選舉不少於30天。
選舉設12個選區,其中包括10個正常選區,1個少數民族選區和1個海外選區。每個正常選區選舉14名議員。海外選區根據實際投票人數,以克本士選區每位議員所代表選民數為基數,計算出海外議席數,每年議席數不定。少數民族選區為單獨選區,議員席位固定為8席,由少數民族選民自己選出,其中塞爾維亞族3席,匈牙利族1席,義大利族1席,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1席,奧地利族、保加利亞族、日爾曼族、波蘭族、吉普賽族、羅馬尼亞族、俄羅斯族、土耳其族、烏克蘭族、猶太族等1席,阿爾巴尼亞族、波什尼亞克族、黑山族、馬其頓族、斯洛維尼亞族等1席。少數民族選民可以選擇在正常選區或少數民族選區登記並投票,但投票權只有一次。
參選政黨提名候選人名單,採用公平席位分配法(D′ Hondt法)計算,決定各政黨或政黨聯盟在每個選區所獲議席數。選區內設最低“門檻”,只有得票超過5%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才能參加議席分配。根據每個候選人名單,依排名前後順序決定是否獲得議員資格,排名靠前的候選人可放棄議員資格,由下一名候選人順位當選。允許政黨選前結盟,並提交聯合候選人名單。議員可連選連任。
產生
克國家選舉委員會為負責選舉的常設和獨立機構,下設選區選舉委員會、市級和區級委員會和選民委員會。克第6屆議會系根據2007年11月25日大選結果於2008年1月11日組成。共有153名議員,其中克民主共同體66席,社會民主黨57席,人民黨6席,農民黨6席,伊斯特拉民主會議黨3席,斯拉沃尼亞—巴拉尼亞民主聯盟3席,塞爾維亞族獨立民主黨3席,社會自由黨2席,克權利黨1席,退休者黨1席,穆斯林族1席,獨立議員4席。8名少數民族議員中,塞爾維亞族3名,捷克族、吉普賽族、義大利族、匈牙利族和穆斯林族各1名。議員年齡:30歲以下2名,30至40歲12名,40至50歲57名,50至60歲62名,60至70歲18名,70歲以上2名。議員中男性119名,占78%,女性34名,占22%。主要職權
立法權(制定和修改憲法、批准法律)、預算審批權、決定國家是否進入戰爭狀態、批准國家安全戰略和國防戰略、決定克領土邊界變更、批准全民公投、人事權(依憲法選拔、任命和解除官員)、監督權(監督政府和其他應向議會負責的國家公共部門的工作)、批准刑事犯罪的赦免。組織結構
議長職權:召集和主持議會會議;建議提案人按規定完成程式;建議會議議事日程;監督法律法規批准程式;協調議會各部門工作;簽署議會通過的法律及其他檔案;將議會批准檔案向總統遞交並由總統對外宣布;協調議會與政府的關係;共同簽署總理和政府閣員的任命;參加以議長名義舉行的活動;根據議會財政預算,批准和監督議員出訪;協調議會在相關國際組織常駐代表團的工作;協調議會各議員團意見,確定議會出訪代表團名單,確保符合各黨在議會的代表性及性別平等;確定出席各類活動的議會人員名單;遞交年度議會財政預算草案;監督議員的權利保障和職責履行情況;見證當選官員的就職宣誓。克議會下設30個委員會:憲法、章程和政治體制委員會,立法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內政和國家安全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財政和國家預算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發展和重建委員會,旅遊委員會,人權和少數民族權益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勞動和社會夥伴關係委員會,醫療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家庭、青年和體育委員會,海外克羅地亞人委員會,老戰士委員會,規劃和建設委員會,環保委員會,教科文委員會,農業、漁業和農村發展委員會,地區發展、林業和水利委員會,海事、交通和通訊委員會,選舉、任命和管理委員會,起訴委員會,議會間合作委員會,歐洲一體化委員會,新聞和媒體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會等,地方和區域自治委員會,議員資格及豁免委員會。
會議制度
克議會法定每年上下半年召開兩次例行會議,時間分別在1月15日至7月15日間和9月15日至12月15日間。議會可應總統、總理或多數議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2008年共舉行8次會議,其中包括本屆議會成立大會。議長可以在事先與議會黨團協商一致後召開特別會議。議會決定必須在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才能作出。表決實行公開投票,分為贊成、反對和棄權三種意見。法律、決定、決議等檔案需半數以上議員贊成方能通過。如涉及修改國家憲法、憲法賦予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國家選舉制度、國家和地方重要職能機構的設定和職責、國家安全和保衛戰略、政府總理和閣員信任案、解散議會和修改議會章程等重要決定,則需得到三分之二議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克議會任命“民眾權利維護代表”,負責維護憲法和公民權利,任期8年。
立法程式
(一)根據克憲法授權,克議會有權通過憲法(Constitution)、法律(Law)、決定(Decision)、宣言(Declaration)、決議(Resolution)、憲章(Charter)、建議(Reference)和結論(Conclusion)等檔案。其中,決定、宣言、決議和建議等檔案審議程式相對簡單。(二)克議會立法程式分為議案提出、議案提交、議案審議、簽署等環節。
議案提出:克議員、議會黨團、議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政府有權向議長提出立法動議,並解釋立法理由。應提案人請求,議長可指定相關專門委員會就立法理由和法律內容進行前期討論,並將相關專門委員會的立場、看法和建議通報提案人,以供提案人在草擬議案文本時參考。
議案提交:提案人向議長提交議案,內容包括立法的憲法依據、針對的主要問題、法案預期效果和草案文本。議長接受議案後,將其分發至各專門委員會、全體議員和政府。隨後,議案涉及的主要專門委員會和立法委員會把議案列入議事日程並討論。如有需要,財務和國家預算委員會以及相關專門委員會也將就議案進行審議。主要專門委員會在匯總各相關委員會意見後,向議長提交審議報告,闡述相關專門委員會立場。議長將委員會審議報告分發給提案人、各專門委員會和全體議員。
議案審議:議案進入議會初審階段後,提案人須向大會就提案進行說明。大會就議案整體內容、涉及細節、案文和相關專門委員會立場進行討論,並以投票方式決定是否需要就該案立法。期間,政府代表可隨時發表意見。若議案被大會否決,則該議案在之後3個月內不得再次提交議會討論。若議案獲得大會通過,則提案人將被授權制定立法草案最終稿,或在提案人同意的條件下由議長指定其他機構制定草案最終稿。立法草案最終稿的制定時間為6個月,自議會初審通過之日算起。
立法草案最終稿遞交至議會後,進入議會二審階段。大會就立法草案最終稿文本、專門委員會立場、立法草案修正案進行討論,並就立法草案修正案進行投票表決,由全體議員的過半數通過。
如果立法草案修正案數量過多或原草案內容被嚴重改變,則議會或提案人有權提請議會第三次審議,其程式與二審相同。
簽署:立法草案修正案獲得議會通過後,由議長簽署並送交至總統,在總統宣布並在國家公報公示8天后正式生效。
議員制度
議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出席議會會議,參與討論和投票,提交議案和就議案提出質疑,質詢總理或內閣成員,參與專門委員會審議,接受議會決定,領取工資和實物補助。在議會就議案進行討論時,議員有權審閱議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政府、各部委和其他國家部門提交的公文材料、檔案和數據。議員有權要求議會辦事機構對其工作、特別是草擬議案時提供幫助。議會辦事機構有義務為議員提供技術支持和信息性材料。
議長和各專門委員會主席有責任向議員傳達通知和解釋相關情況。議會秘書有責任向議員就議會辦事機構工作傳達通知和做相關解釋。議員有責任保守涉密工作信息。議會有權制定議員道德行為規範。
議員享有豁免權,任何針對現任議員的拘捕和刑事訴訟都須經過議會批准。有關職能部門須向議長提交針對議員的拘捕或刑事訴訟申請,議長根據任期和豁免委員會的報告決定是否批准該申請。
黨團
建立議會黨團的條件:擁有3名議員以上的政黨、政黨聯盟或獨立議員,以及任何數量的少數民族議員。普通議員只能加入一個黨團,少數民族議員可同時加入少數民族議員黨團和所屬黨派黨團。黨團主席享有同議會專門委員會主席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克憲法規定,議員投票自由,即議員不能因為違背本黨意志投票而被撤換。而事實上,克議員違背本黨意志投票的情況極少出現。議會政黨主席團事先商定投票方針,之後在黨團會議上向本黨議員進行通報。議員須根據本黨決定行動,違反者將受到黨紀處罰。
辦事機構
克議會辦事機構包括秘書處、會議籌備局、案文編纂局、勞動法律局、公共關係局、信息文檔局、圖書館、網路組和保衛處,無專門研究部門。議會黨團有權雇用1名秘書,人選主要來自議會辦事機構,費用由議會承擔。議會黨團有權雇用1名顧問,每多15名議員便可多雇用1名顧問,人選無限制,費用由議會承擔。
對外交往
克議會工作細則規定,克議長及議員有權應邀出訪。相關經費來自國家預算。2008年議會訪問經費為620萬庫納,約合800萬元人民幣。2008年上半年,克議長會見外賓93次,所有議員共有132人次出訪。議員應邀出訪須經議長批准。克議會與外國議會定期交流機制完善,並在歐洲議會、北約議會等8個國際議會組織中派駐常任特派團。
克議會有58個友好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