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王政時代
傳統認為,元老院最初由羅穆路斯(Romulus)——神話中羅馬的創立者所建立,作為諮詢議會。元老院起初包括一百位家族的首領,稱為Patres(父老),其後演變出貴族一詞。元老終身任職。
作為諮詢機構,此時的元老院權力不大,但並非擺設:貴族大會通過的法律須經元老院批准;王如有重大事務(如媾和)一定要諮詢元老院,王在行使死刑時也必須徵求元老院的意見。傳說中的第七王專橫暴戾,無視國法,不經元老院同意就處人死刑,因此被放逐於國外,羅馬隨後進入共和國時代。
羅馬共和國
在羅馬共和國剛成立的時候,路奇烏斯·尤尼烏斯·布魯圖斯(Lucius Junius Brutus)(根據傳說)把元老的數目增加至三百名,由於他們是被布魯圖斯新召入元老院,他們也被稱為Conscripti(新進的人員)。於是元老院的成員由初時被稱為「各位父老及各位新進」Patres et Conscripti,逐漸地變為Patres Conscripti(各位元老)。
元老院的成員發生了變化。王政時代只有各貴族家族的家長(Patres Conscripti,"列入名單的家長")才能進入元老院,而按《奧維尼亞法》(Lex Ovinia,約前312年制定)規定,元老院的成員從原高級官吏(執政官、監察官、大法官等)里的最優秀的人物中選出。隨著平民獲得各種高級職位,進入元老院的人屬迅速增加,貴族勢力日益縮小。同時,這些高級退職官吏政治經驗豐富、社會威望甚高,從而提高了元老院的地位;再加之元老院的人數較少,召開會議比貴族大會和軍伍大會方便,元老院更是顯赫一時。
直到前123年,所有的元老都也屬於騎士(在英文的著作中稱為騎士團,equite)。那一年,蓋烏斯·顯普洛尼烏斯·格拉古(Gaius Sempronius Gracchus)立法將這兩個階級分開,而且把後者定為騎士經濟階級(Ordo Equester)。在羅馬的政治中,騎士經濟階級的成員都擁有強大的富豪政治力量,而且他們的商業活動是沒有受到限制的。元老的兒子以及其它元老家族的非元老成員都被納入騎士經濟階級,他們有權穿有紫色條紋的短袖束腰外衣作為他們本來屬於元老院一員的象徵。
極端的保守派系在共和國晚期出現了,他們輪流被瑪爾庫斯·埃米里烏斯·司考路斯(MarcusAemiliusScaurus),克溫圖斯·路泰提烏斯·加圖路斯(QuintusLutatiusCatulus),瑪爾庫斯·卡爾普爾尼烏斯·比布路斯(MarcusCalpurniusBibulus)與小加圖(Catotheyounger )所領導,他們稱自己為"boni"(好人)或貴人派。社會因為貴人派和新興的平民派之間的黨派鬥爭而緊張化,這些鬥爭亦透過國內狂怒,暴力與殘酷的公民鬥爭而變得越來越明顯。貴人派的成員包括盧基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蘇拉,與克奈烏斯·龐培,反之蓋烏斯·馬略,盧基烏斯·科爾內利烏斯·秦納與尤利烏斯·凱撒皆是平民派。然而,平民派與貴人派的稱號並非如想像中那樣具體,而且政客們可以常常轉換派系。
改革與帝政
(公元前一世紀 - 公元六世紀)
在尤利烏斯·凱撒的獨裁官任期間,他向元老院引入了一種不同的會員資格。他把議員增加至900名,並令許多擁有拉丁或義大利背景的羅馬公民在院中占一席位,亦使得他那些在內戰期間表現英勇及有能力的忠誠支持者成為了元老。雖然打算奪去那些固執保守派——例如貴族派在院中的權力,但這項改革卻令到元老院在元首政治之下變得虛有其表。改革前元老院的殘存者在羅馬的政治體系中仍然擁有自己的地位,但其重要性已經大不如前。
屋大維當政後,將元老院定員增至600人,吸收他的黨羽以擴大勢力。名義上“奧古斯都”與元老院分管國家,實際上他對元老院的決議享有原屬於保民官的否決權。元老院的選舉權被侵奪。不過,元老院逐步取得了正式的立法權。
帝政後期,戴克里先皇帝推行君主專制,元老院不再是全國性的政治機構,而是降為類似羅馬市議會的組織。 儘管如此,羅馬的元老院在西羅馬帝國末期還存在著,它有所記載的最後議案是在578年至580年間派遣兩位使者至提貝里烏斯二世·君士坦丁(Tiberius II Constantine)在君士坦丁堡的皇宮。
拜占庭
與此同時,君士坦丁一世在君士坦丁堡已經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元老院(Byzantine Senate)。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它擁有的只是名義上的權力而非實權。
職權
建議權
透過百人會議,部族會議,以及平民會議,羅馬人民獲得了國內既定的權力。在共和國時期,元老院不屬於立法機構,元老院的議決不過是對法律訴訟的建議,在本質上不是法律——立法實權已授予給上述的幾個會議。儘管如此,元老院在羅馬的政體中還是握有可觀的職權(auctoritas)。
行政權
元老院在王政時代原是諮詢機構,在共和國時期逐漸變成行政機構,掌管財政和外交。 身為羅馬的化身,這個官方團體負責派遣及接待代表城市的使者,指派官員去管理公共土地(包括行省的省長),指揮軍隊以及分配公共資金。
立法權
共和國時期,軍伍大會、地區大會制定的法律,都需經過元老院批准才能生效。不過,它本身本來並不制定法律;其立法權之始學界頗多爭議。不過可以確定,帝政以後,元老院成為皇帝奪取議會立法權的過渡機構,其決議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必再用長官諭令的形式公布。它正式取得立法權,大約是在哈德里安努斯帝(哈德良)時。然而此時,元老院的成員都是皇帝選任的,因此元老院完全成了皇帝的附庸,其所形成的決議往往出自皇帝的授意。到3世紀初,元老院就不再做立法性質的工作,而由皇帝直接頒布敕令來代替立法。
元老院的決議數量不多,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也不長,但優帝一世(查士丁尼一世)組織法學家編纂《法學彙編》(又譯“學說彙編”“學說彙纂”,Digesta Justinianus)的時候也加以引用。
任免權
元老院也有任命城市執政官或在戰爭等緊急狀態下提名獨裁官的權力。在共和國的晚期,元老院透過依靠元老院議決捍衛共和(senatus consultum de republica defendenda),達到了避免獨裁官任命的目的。這議決宣布戒嚴法,以及給執政官權力去「留心著共和應該不受到傷害」(take care that the Republic should come to no harm),根據西塞羅的第一次反喀提林(In Catilinam)演說。圖片為羅馬元老院一次會議里,西賽羅攻擊喀提林之景,其為一幅十九世紀的壁畫。
選舉權
屋大維建立元首制後,名義上“奧古斯都”由元老院選舉,每任十年,但實際上在“養子繼承制”之下,元老院的選舉完全是一種形式。而若奧古斯都沒有指定繼承人,則由軍人推薦人選,再由元老院做禮儀上的決議。高級官吏名義上由元老院選舉,其實是由元首直接推薦。後來元老院也喪失了選舉高級官吏的權力,而由元首直接任命。
運行制度
成員資格
羅馬的人口分為兩個階級,元老院與羅馬人民(其縮寫是著名的SPQR):羅馬人民包含所有羅馬公民和不是元老院成員的人,例如平民及無產階級。
元老院由各氏族首長組成,最初只有一百人。 在中期與晚期的共和國,元老院具有三百名成員左右。如果某一位元老被認為犯下了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其身份資格可被監察官剝奪。通常所有的地方行政官—包括財務官,市政官(分為“有座椅資格”及“平民”兩級),裁判官,以及執政官都可成為元老院的一員,但是並非所有元老都曾經當過官,他們被稱為“無票決權元老”(senatores pedarii),而且沒有發言權。這制度使貴族與平民掌控了元老院,他們能夠較容易取得發言權以及提升自己在晉升體系中的地位。
奧古斯都當政後,將元老院定員增至600人。他規定只有擁有100萬塞斯退斯 ,並且其中至少10萬塞斯退斯(又譯塞斯特爾體烏斯)屬於地產的人,才能成為元老。
會議制度
元老院運作,像百人會議與部族會議,但有別於平民會議,是受到宗教約束的。它只能在獻祭的神殿夠開會,通常在霍斯提里烏斯會所(新年第一天的慶典,是在邱比德神殿,戰爭會議則在柏洛娜神殿召開),之後會議只能夠在祈禱禮,獻祭,及占卜舉行之後進行。元老院每天只能在日出與日落之間開會,而且不能在其它會議進行時開會。
階級制度
執政官會每月輪流作為元老院主席,第一元老則會作為議場的領導人。如果兩位執政官同時缺席(通常因為戰爭),資深的行政官,大多數是裁判官,會扮演主席角色。在元老院中籌劃工作本來是執政官的職責,不論是自己動議或是向元老徵求他們對某個特定議題的意見,但當執政官缺席時這便變成第一元老的工作。在元老院會議中,第一元老會最先發言,而所有具備發言權的人都要嚴格遵守一條規律,平民的發言一定要在同等地位的貴族發言之後。
辯論慣例
這裡的辯論是沒有限制的,而且現在被稱為議事妨害的慣例是當時常用的招數(這慣例今天仍然在加拿大,英國,美國獲得公認)。有關瑣碎事情的選舉可靠發言或者舉手等方式投票,但是重要的或官方的動議要靠議場分區來決定。事務一定要由一群被選出來的人執行,但是外人不會知道當中有多少是元老院中的議員。元老院會被分成十人團區,各自由一位貴族領導(因此在任何時間都必須有至少三十位貴族元老)。原則上,元老是禁止在外從事與土地權益無關的生意,但是這原則時常被忽視。
衣著款式
所有元老都有資格戴上元老指環(起初時是鐵鑄的,後來用黃金。古老的貴族,例如尤利烏斯·凱撒家族,繼續戴鐵指環至共和國末期),及穿著tunica clava,一種長達膝蓋的短袖束腰外衣,在右肩上帶著一條五英吋(130公分)寬的紫色條紋(latus clavus)。「無票決權元老」(senator pedarius)則穿白色長袍(toga virilis,也叫toga pura),沒有裝飾。而曾經擔任有座椅資格的元老有權利去穿「鑲紫紅邊白長袍」(toga praetexta)。同樣地,所有的元老都穿緊褐紅色的皮靴,但只有曾有座椅資格的元老才可添加半月形的帶扣。
參考文獻
•Jochen Bleicken: Die Verfassung der Römischen Republik, 7. Auflage, Paderborn 1995. (德文)
•Arnold Hugh Martin Jones: The Later Roman Empire 284–602. A Social,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Survey, 3 Bde. durchgehend nummeriert, Oxford 1964 (ND in 2 Bde., Baltimore 1986). Bezüglich des Senats in der Spätantike. (英文)
•Richard Talbert: The Senate of Imperial Rome, Princeton 1985. Standardwerk.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