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員獎章等級

(二)體育運動一級獎章,獎給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冠軍;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創造者(須高於全國紀錄)。 (三)體育運動二級獎章,獎給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冠軍;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創造者(須高於全國紀錄)。 (四)體育運動三級獎章,獎給獲得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第二、三名和全國冠軍、全國紀錄創造者。

優秀運動員獎章等級
【注音】yōuxìuyǜndòngyuānjiǎngzhāngděngjí
【釋義】是指授予優秀運動員的獎章的高下級別。
2007年12月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規定,“體育運動獎章分四等: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體育運動一級獎章、體育運動二級獎章體育運動三級獎章。”
“授予運動獎章條件
(一)體育運動榮譽獎章,獎給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冠軍獲得者,世界紀錄創造者。
(二)體育運動一級獎章,獎給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冠軍;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創造者(須高於全國紀錄)。 
(三)體育運動二級獎章,獎給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冠軍;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創造者(須高於全國紀錄)。
(四)體育運動三級獎章,獎給獲得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第二、三名和全國冠軍、全國紀錄創造者。
(五)凡獲得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體育運動一、二、三級獎章的集體、團體項目設集體獎(頒發每人一枚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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