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87)體綜辦字2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表彰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各級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包括業餘體校教練員)。
第三條 授予各級體育運動獎章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主要依據他們的比賽成績,同時,結合他們的政治思想表現、體育道德作風、遵守紀律、學習文化知識等情況進行評定。

第二章 優秀運動員獎章等級和授予條件

第四條 體育運動獎章分四等: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體育運動一級獎章體育運動二級獎章體育運動三級獎章
第五條 授予運動獎章條件
(一)體育運動榮譽獎章,獎給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冠軍獲得者,世界紀錄創造者。
(二)體育運動一級獎章,獎給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第二、三名;奧運會田徑、游泳項目的第二至八名和當年世界成績的前十四名;足球在世界盃賽亞太區預選賽中出線和個別項目超世界紀錄者。
(三)體育運動二級獎章,獎給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冠軍;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創造者(須高於全國紀錄)。
(四)體育運動三級獎章,獎給獲得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第二、三名和全國冠軍、全國紀錄創造者。
(五)凡獲得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體育運動一、二、三級獎章的集體、團體項目設集體獎(頒發每人一枚獎章)。

第三章 教練員獎章等級和授予條件

第六條 教練員獎章的等級與優秀運動員相同。
第七條 授予運動獎章條件
(一)運動員(隊)取得獲獎名次前,直接連續培訓該運動員(隊)的時間達兩年以上的教練員,可根據運動員所創造的成績,評定相應等級的體育運動獎章。
(二)直接連續培訓運動員在兩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教練員,按運動員獲獎等級低一級評定體育運動獎章。
(三)對在訓練方法、手段和技術、戰術上有所創新,並取得明顯成效,以及在青少年運動員訓練中,選材合理,輸送率高,基本功紮實,技術提高快的教練員,可根據貢獻大小評定不同等級的體育運動獎章。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

第八條 申報辦法。須嚴格按照各級獎章規定的條件,經廣泛徵求意見,由運動員、教練員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批。
第九條 批准許可權。體育運動榮譽獎章由國家體委批准頒發,體育運動一、二、三級獎章分別由國家體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批准、頒發。
第十條 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體育一、二、三級獎章每年頒發一次。特殊情況下,體育運動榮譽獎章可隨時頒發。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運動成績必須是在國內外正式的、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得的成績和競賽規程規定的名次。打破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和全國紀錄,須分別經國際單項運動協會、亞洲單項協會和國家體委批准。
第十二條 凡做出特殊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又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經國家體委批准,可授予體育運動榮譽獎章。
第十三條 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雖已具備授獎條件,但因犯有嚴重錯誤,受到紀律處分,應酌情降低獎勵等級或不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修改權屬國家體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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