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為全面實施精準資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類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我省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認真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省教育廳關於《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 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我們組織起草了《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徵求意見建議時間:2017年6月30日至7月30日。

意見建議反饋方式:

1.傳送郵件至電子信箱:

2.郵寄信件至: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29號山東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1012房間,郵編:250011。

附屬檔案: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

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精準資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類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我省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認真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依法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上簡稱高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職業高中(含職業中專)、成人中專、普通中專(含中師)、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國中、國小,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稚園(以上簡稱高中及以下學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全日制在校(園)學生(幼兒)。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6周歲學生或幼兒,下同)提出申請,由學生(幼兒)所在學校(幼稚園)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幼稚園)評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認定,同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系)認定工作組、班級(或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四級資助認定機構組成。高中及以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機構由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年級(專業系)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四級資助認定機構組成。

第六條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監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等擔任成員;高中及以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園長)任組長,校委會成員、政教處、辦公室主任、級部主任(院系主任)等擔任成員。

第七條 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園)的認定工作。

第八條高校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由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系)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院(系)學生輔導員等擔任成員;高中及以下學校年級(專業系)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由級部主任任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代表等擔任成員。

第九條高校班級(或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由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或年級、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為班級(或年級、專業)總人數的20%左右。高中及以下學校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由班主任任組長,任課教師、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擔任成員。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人數根據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家長委員會成員)人數的10%。

第十條 各級認定機構、職能、成員名單、諮詢投訴方式應在同級學校(幼稚園)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標準與條件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標準設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檔。各學校(幼稚園)可參照學生生源所在地和學校所在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本校(園)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標準。

第十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幼兒)”。

1.學生(幼兒)基本生活費用低於學校(幼稚園)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幼稚園)學生(幼兒)日常平均消費水平;

2.父母務農無其它經濟來源,有兩名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歷教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困難學生(幼兒)”。

1.父母務農或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3.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幼兒)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幼兒)”。

1.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

2.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學生或幼兒)、孤兒(學生或幼兒);

3.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幼兒);

4.經縣級及以上總工會認定的特困城鎮家庭子女;

5.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

6.直系親屬中有長期患重病,且醫療費用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家庭經濟負擔的;

7.烈士、優撫家庭子女等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救助對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遇突發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十三條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全日制在校(園)學生(幼兒);

(二)品行端正,誠實守信,團結友善;

(三)學習勤奮努力,能正常完成學業;

(四)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認定標準中相應條款。

第十四條學生或學校(幼稚園)能夠證明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已經通過認定的學生(幼兒),應立即取消其受助資格。

(一)生活奢侈浪費,購買與學習無關的高檔電子產品、高檔時裝、高檔化妝品或其他高檔消費品者;

(二)經常自費出外旅遊且消費較高者;

(三)有抽菸、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咖者;

(五)由於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結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者;

(六)學生(監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者。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每學期認定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學期內可作調整。各級教育部門應督促學校制定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式,高校、高中及以下學校成立四級資助認定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六條各學校(幼稚園)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學校(幼稚園)在向新生寄送(發放)《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發放)相應學段《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各學校(幼稚園)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在園幼兒發放《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七條需要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新生及在校學生(監護人)應如實填寫相應學段《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所在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八條每學年開學時,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布置學校(幼稚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監護人)填寫《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簽署《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承諾書》,並負責收集相應學段《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建檔立卡、城鄉低保、特困救助供養、特困城鎮家庭、孤殘、烈士子女以及長期患重病、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相關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

第十九條 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監護人)提交的《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相應學段《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按照本辦法並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

高校認定評議小組確定本班級(或年級、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並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高中及以下學校認定評議小組確定本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並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報年級(專業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高校院(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統籌各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結合地區差異等因素,在徵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對各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

高中及以下學校年級(專業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徵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 高校院(系)認定工作組、高中及以下學校年級(專業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時,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如師生、民眾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對認定工作組的答覆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複議。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情況屬實,應協調班級、年級(專業系)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審核高校院(系)認定工作組或高中及以下學校年級(專業系)認定工作組報送的《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相應學段《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統籌各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結合各專業差異等因素,在徵得院(系)認定工作組意見後,對各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並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高中及以下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統籌各年級(專業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情況,在徵得年級(專業系)認定工作組意見後,對各年級(專業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並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通過的《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相應學段《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全程領導、監督本校(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後,向同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匯總表》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報告。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學校認定情況後,向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區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報告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統計表》,省、市屬學校直接向同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報告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統計表》。

第二十五條學校(幼稚園)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按照《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信息檔案,並及時更新。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畢業後,對學生(幼兒)信息檔案進行定期保存。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是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類學生資助政策實施的起點,各級認定工作機構要認真履責,堅持原則,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稚園)應提高資助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公開所有資助項目,公開所有申請條件,公開所有評審過程,公開所有資助結果。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對認定工作的投訴,並認真核實情況,及時回復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基礎信息互聯互通,並對學校(幼稚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對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發現問題,一經查實,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並追究學校及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學校(幼稚園)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和學生(幼兒)資助政策宣講,引導學生(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實時掌握學生(幼兒)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並依照情況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三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認定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園)長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幼稚園)應將班級輔導員(班主任)、 院(系)、年級資助工作負責人作為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理清崗位職責,建立問責機制。

第三十一條各市、各校(幼稚園)應根據本辦法,認真制訂本市、本學校(幼稚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幼兒)的具體認定細則。

第三十二條各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應認真核實當地申請學生(幼兒)的家庭經濟狀況,在申請學生(幼兒)填寫的《山東省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上確認、簽章,不得推諉或拒絕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