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勢責任原則

優勢責任原則是英美代理法所特有的制度。民法公平原則在代理法中的運用。其主要內容是: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比較而言,被代理人往往處於較優勢的經濟地位,在承擔民事責任上有比代理人更可靠的能力。為了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當出現代理權授權不明、不可否認的代理或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等情況時,應由被代理人首先承擔民事責任。

當出現代理權授權不明、不可否認的代理或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等情況時,應由被代理人首先承擔民事責任,嗣後被代理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向代理人追償。依中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的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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