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子鑑定

傷子鑑定

傷子鑑定,指的是絕大多數親子鑑定或多或少都會給孩子帶來傷害,有時這種傷痕甚至一輩子都去不掉。而在許多案件里,親子鑑定結果屬於關鍵性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鑑定,法院也不能迴避,只能選擇保全更大的利益。鑑定結果往往造成孩子精神崩潰,有很多孩子甚至患上抑鬱症、強迫症等症狀。

簡介

傷子鑑定,指的是絕大多數親子鑑定或多或少都會給孩子帶來傷害,有時這種傷痕甚至一輩子都去不掉。而在許多案件里,親子鑑定結果屬於關鍵性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鑑定,法院也不能迴避,只能選擇保全更大的利益。鑑定結果往往造成孩子精神崩潰,有很多孩子甚至患上抑鬱症、強迫症等症狀。

案例

提起程式法律規定匱乏
潘某無意中發現妻子的出軌日記,由此懷疑兩歲的女兒不是自己的親骨肉,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請求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潘某提出要進行親子鑑定。
陳昶屹分析說,如果潘某的妻子也同意進行鑑定,法官一般會依法予以支持。他所依據的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其中規定,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鑑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其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這是目前我國對於提起親子鑑定程式的唯一規定,這方面法律規範的匱乏,給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增加了難度。”陳昶屹說,親子鑑定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但是最終要經過法院準許,雙方都同意時如無特殊情況,法院一般會準許;如果雙方均沒有申請,法院認為有做親子鑑定必要的,可以向當事人提出建議,但是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
陳昶屹話鋒一轉:“如果潘某的妻子堅決拒做親子鑑定,法院即使再認為有必要也無權強制她鑑定。”那么此時,法院又該如何判定爭議事實?陳昶屹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傷子鑑定”令法官左右為難
常雷(化名)花了3個星期才騙兒子去抽血做了親子鑑定,結果發現兒子果然不是他的。一怒之下,他將前妻告上法院,要求退還兒子,法院判常雷勝訴。然而,15歲的兒子精神一下子崩潰,被診斷為抑鬱症、強迫症,後來輟學在家。常雷贏了官司卻毀了孩子,悔得腸子都青了。
“親子鑑定極有可能變成‘傷子鑑定’。”陳昶屹憂慮地說,絕大多數親子鑑定或多或少都會給孩子帶來傷害,有時這種傷痕甚至一輩子都去不掉。而在許多案件里,親子鑑定結果屬於關鍵性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鑑定,法院也不能迴避,只能選擇保全更大的利益。
陳昶屹坦言,在這個問題上“很糾結”,常常左右為難。在這種情況下,他會考慮不公開審理,對孩子多多進行安撫。如果在親子鑑定前發現孩子已經十分抑鬱,他會爭取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勸當事人為了孩子不要做鑑定。另外,如果孩子的年齡在10歲左右,已經有自己獨立的意志,法官也應該徵求孩子對親子鑑定的意願。“有的離婚案件,雙方勢同水火,一方純粹為了‘噁心’另一方,故意提出親子鑑定的要求。”陳昶屹說,這種案件的當事人應該多想想,一時之氣會給孩子帶來多大的傷害。

專家看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目前親子鑑定呈一定程度的泛濫之勢,帶來的問題顯而易見。我認為,民事案件中的親子鑑定須遵循四個原則。
一是必要性和正當性原則。親子鑑定必須有充分正當的理由才能啟動,而且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譬如確定孩子撫養費。

二是知情同意原則。這是國際通行的醫學倫理。親子鑑定被實施者須充分了解鑑定的程式和法律意義,明確表示同意。
三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要本著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這點最重要。
四是親子關係安定已經性原則。如果已經撫養非親生子女一二十年,親子關係已經很確定了,這時候就不能做。外國法上有身份占有時效制度,也是這個道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