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規範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規範》由衛生部於2011年4月25日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中發布。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服務人口。

二、服務內容

(一)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管理

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指導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協助開展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排查、收集和提供風險信息,參與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制(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二)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現、登記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規範填寫門診日誌、入/出院登記本、X線檢查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登記本。首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後,按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報告卡》;如發現或懷疑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要求填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三)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

1.報告程式與方式。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傳染病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網路直報;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按相關要求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報告,同時向轄區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送《傳染病報告卡》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2.報告時限。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發現其他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發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時,應按有關要求於2小時內報告。發現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應於24小時內報告。

3.訂正報告和補報。發現報告錯誤,或報告病例轉歸或診斷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傳染病報告卡》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等進行訂正;對漏報的傳染病病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及時進行補報。

(四)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1.病人醫療救治和管理。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者進行急救,及時轉診,書寫醫學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2.傳染病密切接觸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管理。協助開展傳染病接觸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追蹤、查找,對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醫療和預防服務。

3.流行病學調查。協助對本轄區病人、疑似病人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觸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相關信息。

4.疫點疫區處理。做好醫療機構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的處理工作。協助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開展殺蟲、滅鼠等工作。

5.應急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協助開展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應急藥品和防護用品分發等工作,並提供指導。

6.宣傳教育。根據轄區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開展相關知識技能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五)協助上級專業防治機構做好結核病和愛滋病患者的宣傳、指導服務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療管理工作,相關技術要求參照有關規定。

三、服務流程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規範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規範

四、服務要求

(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制度,協助開展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和處置。

(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要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報告管理工作,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三)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要做好相關服務記錄,《傳染病報告卡》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應至少保留3年。

五、考核指標

(一)傳染病疫情報告率=報告卡片數/登記傳染病病例數×100%。

(二)傳染病疫情報告及時率=報告及時的病例數/報告傳染病病例數×100%。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率=及時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數/應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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