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教神學

1876-1944)在1919年出版第一本天主教的傳教學。 ),主張傳教的目的是培植教會,有了教會,就可行聖事,人們就有機會得救。 3)傳教的定義是在教會尚未生根的民族或人群中宣傳福音和培植教會(傳教),個人悔改和培養教會團體必需同時進行。

概念

傳教神學屬於實用神學;可是因為現代教會與世界的關係有很多新的情況出現,例如教會與非基督宗教的文化、宗教等的接觸,所以傳教神學也會牽涉到系統神學的問題。它是一鬥神學性和規範性的學問,研究教會怎樣在一個缺乏基督福音臨在的人世間,初步地實現它的使命,使它變成一種在基督內天人親密結合和人類團結的記號與工具。

產生背景

殖民主義時代,教會又開始負責經常的派傳教士到新發現的地區。十九世紀末,跟著西方國家在殖民地區的文化使命感,以及基督徒和傳教組織的傳教熱誠,特別是在德、英、荷等國,開始系統性的反省傳教工作和建立教會的事業,把此系統的反省當作一門獨立的神學科目。在德國有基督教的牧師華納克(G.Warneck, 1834-1910)在1892-1905年間寫出第一本完整的傳教學。接著席米林(J.Schmidlin, 1876-1944)在1919年出版第一本天主教的傳教學。在當時「傳教」只是教會各種工作當中的一項而已,所研究的是傳教的具體方法和組織,神學反省卻不多,因為目標是為建立一個永遠相傳不變的具體的教會模型。
殖民地時代過去之後,傳教論碰到許多神學上尚未考慮到的問題;這些問題基本上是關於教會如何面對一個非常強調個人是自由的主體的世界,面對科學界、勞動界、非基督化的文化和宗教、人類歷史、貧窮世界等。因此,現代的傳教神學就集中在這些基本的、神學性的問題上。同時也牽涉到教會論的問題,像地方教會、地方神學、基層基督徒團體、基督徒的合一等。結果又造成傳教神學的研究對象太廣,似乎有失去專門性的趨勢。

傳教神學的模式

天主教的傳教神學最初有兩派學說:一派是席米林所代表的以救人的靈魂為目的的皈依傳教模式,強調傳教的目的是要人悔改領洗,然後加入羅馬教會。另一派是在比利時魯汶的耶穌會士查理(P. Charles, 1883-1954)和馬森(J. Masson, 1908- ),主張傳教的目的是培植教會,有了教會,就可行聖事,人們就有機會得救。兩派學說都認為除了加入羅馬教會以外,幾乎不能得救。教會就等於世界上的天國,是天主所建立的、永遠不變的、法律性的組織,只照管人的靈魂,至於人的社會性、文化等向度為人類的得救並不重要。這種看法的神學基礎是把人性和恩寵分開。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提出很多新的概念:1)傳教以地方教會為主體,而不再是西方教會。2)整個教會,每個教友都應當負責傳教,而不只是少數專業傳教士的責任。3)傳教的定義是在教會尚未生根的民族或人群中宣傳福音和培植教會(傳教),個人悔改和培養教會團體必需同時進行。1975年,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在《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勸諭中強調傳教對象的整體性,包括靈魂和肉體,個人和社會、思想、經濟、文化之間的關係,就是整個人的生活。從此開始用「宣傳福音」(簡稱「福傳」)或「福音化」(evangelization)這個名詞代替「傳教」,並且強調生活的見證。傳教不只為救人的靈魂,而是要把人從被迫害的各種勢力(疾病、貧窮、暴力、經濟、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控制,尤其是罪惡和魔鬼的奴役)中解救出來。所以為正義、解放、開發、世界的和平和環保等各方面的努力,都是屬於傳教或福音化的一部份,而不是一種可用可不用的方法而已。這一切傳教概念的改變是出於教會對世界的態度的改變,不再把世界當作一個無聲音的對象,不再封閉地把自己當作一個有絕對真理和一切救恩的自足社會;現在教會願意以交談的方式與世界來往,並提供力量以建立一個更美善的未來。福音就是教會以交談的方式所帶給世界的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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