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這裡所指的證明檔案就是傳喚通知書。
注意事項
製作和使用傳喚通知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要明確傳喚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傳喚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證人提供證言。
傳喚通知書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傳喚過程中,不得採取派人押解、加帶械具等強制辦法。
該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傳喚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