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公安局

宣威市公安局

宣威市公安局是政府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安機關的組織人事、教育訓練、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公安宣傳、工作目標考評、黨組織建設、群團工作和老幹部管理等工作。

基本信息

內設機構

思想政治工作室

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安機關的組織人事、教育訓練、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公安宣傳、工作目標考評、黨組織建設、群團工作和老幹部管理等工作。

紀委

負責全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按照規章承辦、協辦和指導對黨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檢查、審查;承辦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政紀和警紀案件的檢查和審查工作;承辦或督辦民警的違紀案件;受理民眾信訪、舉報和民警的申訴;依法對公安專用經費、業務經費及職業據點的財務管理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現場監督;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指揮中心

承擔指揮調度、秘書調研、信息研判、檔案統計、110接處警、科技通信等職能。具體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統計、調研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負責信息研判、預警信息工作,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負責110報警服務台值班;

警務督察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受理民眾對公安機關和民警的控告申訴、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內部審計監督、警務督察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法制大隊

綜合研究公安執法問題,組織、推動解決本轄區公安執法問題;編制本地公安執法制度建設規劃,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彙編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指導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辦理聽證、行政複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組織、開展、指導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個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參與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依照規定對有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核;管理公安法律文書;依照規定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辦理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覆;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警務保障室

負責全市公安警務保障,財務裝備、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申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其他各項撥款計畫的監督、管理和使用;編制公安經費的預、決算;管理公安現有資產;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和基建、公安保衛等工作。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省略)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掌握分析經濟犯罪的動態、特點、規律;組織打擊經濟犯罪的專項鬥爭。

治安管理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開展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社區警務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治安行政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及協調跨區域重大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行業場所、槍枝彈藥、危爆物品、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管理;負責組織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刑事偵查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開展打擊刑事犯罪專項鬥爭;負責對重、特大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的指導;組織指揮有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跨區域犯罪案件偵查。負責公安刑事技術工作的規劃管理、刑事案件現場勘查及檢驗鑑定;負責痕跡物證的鑑定覆核和公安機關承擔的司法鑑定工作。

禁毒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開展毒品犯罪活動的情報調研;組織指導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麻醉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負責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12、 網路安全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防範、打擊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
13、 出入境管理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來我市的外國人入出境管理;負責調查處理涉外案(事)件;負責中國公民出入境審批和護照發放工作

巡特警大隊

巡特警部門主要負責社會面巡邏防控,預防、制止和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預防、打擊現行刑事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制定和完善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的預案,擔負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重要警衛任務,指導和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指導和參與大型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重要節日的安全保衛工作;巡查轄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和居民加強防範,消除隱患,增強人民民眾的安全感。

看守所、拘留所

主要職責是負責看守所、拘留所羈押人員的看管、教育改造和獄偵工作;

交通警察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

消防大隊

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各部門、單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審查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有關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監督檢查建設項目中的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情況,並參加施工驗收;監督檢查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工作;負責火災統計及組織調查火災原因;負責管理消防隊伍,訓練消防戰士;負責對消防器材設備的生產及銷售實施監督。

工作暫行規定

一、指導思想

以“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為總體指導思想,以曲靖市公安局法制工作會議精神,宣威市公安局黨委制定的“十強基礎”為核心,貫徹落實加強公安行政執法工作,規範辦案流程,落實執法責任,強化審核監督工作,不斷提升全局行政執法辦案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二、辦理治安行政案件操作規範

(一)、辦理治安行政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主體合法原則;

2、處罰法定原則;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及時、準確原則;

5、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6、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二)、管轄

公安機關發現(指令、接報、轉處、控告、舉報、移送等)警情後,應當立即進行初查,確定報警內容真偽,調查是否具有違法事實,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本部門是否具備受理許可權等。初步判定為治安案件後,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及時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上級或異地)辦理,移送時應將相關原始材料一併移交。

(三)、受案

1、應立治安案件的,確定承辦人,填寫《受案登記表》,報部門領導審批;

2、不夠立治安案件的,應當填寫《治安案件不予立案呈批表》,報承辦部門領導審批;

3、對批准受案和批准不予立案、有報警人的案件,應分別填寫《治安案件受案回告單》和《不予受案決定書》,並在三日內告知報警人。不予受案的應說明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簡易程式

對案件情況清楚、違法事實確鑿、證據充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決定。處罰結果為:警告;對公民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 、處罰的程式是:

(1)、出示標明人民警察身份的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2)、口頭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3)、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4)、民警填寫統一預定格式、有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由被處罰人在存根(備案聯)上寫明“對處罰決定,本人無異議”的字樣,並簽名或者蓋章;有受害人的,將決定書抄送或複印件交受害人。

(5)、當場收繳罰款;

(6)、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將罰款、決定書備案聯和相關證據材料兩日內報所屬單位備案;

(7)、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拒絕接受當場處罰的,按普通程式辦理。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式:

(1)、對於涉案財物、工具有必要收繳、追繳的;

(2)、重大複雜治安行政案件或應當予以拘留的;

(3)、驅逐出境或限期出境的;

(4)、賣淫、嫖娼、介紹或者容留嫖娼的,一律不得適用當場處罰程式。

(五)、一般程式(普通程式)

1 適用普通程式辦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必須經過立案、傳喚、詢問、取證、告知、決定、執行等程式;最後裝訂卷宗,歸檔備查。

2 、傳喚。

(1)、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傳喚必須在詢問查證時限內通知其家屬,並有被傳喚人員家屬通知書。

(2)、傳喚適用於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對證人或者被侵害人不適用傳喚。

(3)、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非法限制被傳喚人的人身自由。被傳喚人回去以後,需要再次傳喚的,重新辦理傳喚手續傳喚。

(4)、執行口頭傳喚時,應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其他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並使用規範性語言“我們是×××單位的民警,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對你實行口頭傳喚,請你跟我們到×××地點接受詢問”。

(5)、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的,案件承辦民警應將《傳喚證》存根聯“批准人”欄處報承辦部門領導審批同意,開具《傳喚證》進行傳喚;同時在《傳喚證》附卷聯右上角空白處再次簽署審批意見並蓋章;詢問查證時間需要由八小時延長至二十四小時的,須再次由同一人在附卷聯空白處簽署“同意延至二十四小時”。

(6)、《傳喚證》應送交被傳喚人,由被傳喚人在《送達回執》上籤收。被傳喚人不在家的由其親屬代為簽收。拒絕簽收的應當註明。

(7)、強制傳喚應當由民警進行。強制傳喚的方法應以能將被傳喚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為尺度,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非強制傳喚的人員,不得使用約束性械具和體罰蹲、跪等方式進行詢問。

(8)、強制傳喚的使用僅限於本縣(市、區)轄區,不得跨區域進行。確因案件需要跨區域傳喚的,應與被傳喚人住所地公安機關聯繫商請協助。

(9)、傳喚到案的地點可以是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

(10)、被傳喚人到案後,應及時詢問查證;對情況複雜,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至二十四小時。

3 、詢問

(1)、詢問必須由兩名以上民警依法進行,不得由非警務人員詢問或者記錄;禁止逼供、引供、誘供。

(2)、問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身份、簡歷、受過何種處罰等基本情況。

(3)、問明是在何時、何地、因何事被傳喚到公安機關的。

(4)、在詢問具體違法行為時,應具備“五何”(何時、何地、何行為、何人、何結果)要素,不得隨意取捨,特別應問清違法行為動機、方式、手段、情節、結果等詳細情況。

(5)、對被詢問人提出的申辯,應如實記入筆錄並查證核實。

(6)、詢問開始時,詢問人應當將本人身份、所屬單位以及被詢問人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告知被詢問人,並如實記入筆錄。

(7)、詢問聾啞人及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外國人時,應有翻譯在場。

(8)、詢問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監護人或者教師在場。

4 、筆錄

調查詢問筆錄應當符合公安部的統一格式,不得隨意製作,具體要求如下:

(1)、詢問筆錄應當寫明,時間(××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

(2)、製作詢問筆錄、法律文書以及其它材料,必須使用國家頒布統一使用的文字,黑色碳素類墨跡,書寫應清晰工整。

(3)、詢問結束後,應當將詢問筆錄交被詢問人閱讀核對,並告知其如果筆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更正或者補充。筆錄經閱讀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符合我說的”字樣並簽名捺指印。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詢問筆錄,以問答形式記入筆錄,並由被詢問人簽名捺指印;

(4)、對於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辦案人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5)、筆錄製作完畢後,辦案人員應當分別在筆錄首部“詢問人、記錄人”一欄簽字,不得一人代簽;

(6)、當事人要求自行書寫的,應允許。當事人自行書寫的應當簽名捺指印,並由承辦民警簽上取證時間、地點和取證人。對自行書寫不清的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5 、告知

(1)、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告知被處罰人其違法行為性質、將對其作何處罰、處罰的法律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其聽證權;

(2)、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宣布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申請複議的權利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被處罰人對治安拘留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法可以申請暫緩執行拘留;

6 、決定

(1)、辦案單位及其承辦民警,對調查終結的案件,除當場處罰的外,應認真分析違法人員的行為、情節、後果及主觀惡性等情況,做到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正確,處罰內容適當,同案人員相應公平,並認真填寫處罰呈批表,經審核無誤後,逐級上報審批。

(2)、對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承辦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承辦部門領導審批決定。

(3)、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上罰款、治安拘留處罰的,辦案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法制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4)、對涉及收繳、追繳財物處罰,須報法制部門審批後再由局領導審批;如果屬於第(2)項情形,應當分別填寫審批表,合併填寫決定書。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決定。

(5)、決定書必須載明《治安管理處罰法》九十六條規定的全部內容並加蓋印章;對決定行政拘留處罰的,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並有被拘留人員家屬通知書;有受害人的,分別將決定書複印件送(寄)交被侵害人,有送達回執。

(六)、審批

1 、審核

(1)、辦案程式。受、立、傳、詢、審、簽是否合法;時限及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執法主體與取證是否合法;共同涉案人員處理是否與違法事實相當;涉案財物處理是否合法。

(2)、定性及違法行為名稱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是否正確、具體。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身份、年齡、責任能力是否清楚;自報姓名是否都在相關材料、文書中註明;違法行為實施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是什麼;和其他同案人的關係是否清楚等。

(4)、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處罰程度是否適當。

(5)、全案綜合情況,有無法定或酌定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2 、批准

(1)、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和處罰內容適當的案件,予以批准;對上述審核內容存在多項問題或重大違法情況的,不予批准並發《糾正違法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同時依照考核規定扣分。

(2)、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或者其他操作不規範的,將存在問題和糾正情況記入該辦案單位的年度執法檔案,按照相關考核標準予以扣分;進行規範後予以批准。

(3)、實施行為不清、證據不足,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並需要依法予以處罰的,由審核人擬定退查提綱,規定時限退回補充調查。退查提綱一份交報批人、一份留存備查,查清後,予以審核批准。

(七)、涉案財物的處理

1 、扣押

(1)、辦理治安行政案件,對與事實有關、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但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無見證人的,辦案民警要註明清楚。

(3)、對扣押的物品,辦案民警要使用制式的扣押物品清單,左上角加蓋扣押單位印章,不需辦案部門領導審批。物品特徵要填寫清楚並儘量詳細。

(4)、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經調查,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被扣押人,並在原扣押物品清單“發還情況”欄由接收人填寫已經收到、領取內容並簽名捺印。

2 、收繳 / 追繳

(1)、收繳。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收繳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的處理。

(2)、追繳: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收繳、追繳的要呈報市局審批,開據決定書,使用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3 扣押和收繳、追繳一樣,都是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都不是行政處罰。物品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採取的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扣押是在決定收追、繳之前採取的臨時性措施,有法定期限限制。公安機關經調查後,對扣押財物決定予以收繳、追繳或者退還被扣押人。

(八)、行政複議

1、各派出所、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自行作出的處罰決定,複議機關是宣威市公安局。

2、經法制部門審核後,報局領導審批決定的複議機關是宣威市人民政府或曲靖市公安局。

三、執法責任

1、法制部門嚴格依照《公發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履行職責、實施監督。

2、法制科行政執法監督中隊具體負責全局各類治安行政案件、交通管理違法行為拘留案件、勞教案件的審核、監督;負責全局涉及行政複議、訴訟、賠償等行政執法案件的受理、辦理工作;負責向各執法部門民警提供各種法律法規諮詢,對民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進行指導,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

3、治安行政案件實行主辦民警終身負責制。

4、在行政執法中不依法、不按規定辦案,將依照考核規定對部門實施扣分、通報、部門負責人進行黃牌警告、民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四、其它

1 治安案件涉及留置盤問的,當場盤問和繼續盤問應當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並嚴格按照《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辦理,且必須在受案之前,僅作為案件來源使用。

2 罰款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罰繳分離,不符合法定條件收取罰款一律屬於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

(1)、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無異議的。

(2)、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的場所,民警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申請的。但須將提出情形記入筆錄。

(4)、當場收繳的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一百零五條規定兩日內上繳所屬單位,並由單位自收款之日起兩日內交付指定銀行。

派出機構

宣威市公安局西寧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宛水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豐華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雙龍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虹橋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來賓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鳳凰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雙河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楊柳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田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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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公安局落水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倘塘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務德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普立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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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公安局得祿派出所

宣威市公安局龍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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