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或者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是中國 《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偽造、變造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將依法取得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轉讓他人使用的犯罪行為。本罪中 “偽造、變造”的含義與“偽造貨幣罪”、“變造貨幣罪”的“偽造、變造” 的含義及具體手段相同。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內容,偽造、變造或者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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