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偶發性犯罪者(occasional criminal),也稱為“機會犯罪者”。指在有利於犯罪的偶然情境或條件的誘惑下實施犯罪行為者。與“狀態犯罪者”對應。
詳細信息--分類
西方許多犯罪學家,如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阿莎芬堡等均在各自的犯罪人分類中劃分出這一犯罪人類型。
犯罪人類學派的創始人龍勃羅梭將此類犯罪人分為四種:
1)虛假犯罪人,即本來不是犯罪人,但因法律上的缺陷而被標定為犯罪人的人,如因自衛導致侵害行為的人;
2)傾向犯罪人,即具有犯罪傾向的人;
3)習慣性犯罪人,以犯罪作為生活方式的人;
4)癲癇性犯罪人,因癲癇發作而實施犯罪的人。
特點
此類犯罪人的特點:
1)存在較強的物慾、性慾或者其他欲求,而自身又無力滿足;
2)有某種模糊的對滿足自身某種欲望的追求和衝動,但滿足方式尚不確定;
3)心理品質方面存在缺陷,如道德品質敗壞,利己主義傾向強,意志力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