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規章解釋的衝突: 是指列車、機車、車輛(包括軌道起重機,下同)、動車、重型軌道車互相間或與設備(如車庫、站台、車擋等)、輕型車輛發生衝撞招致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破損。在列車運行中由於人為失職或設備不良等原因將車輛擠壞或拉壞構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調車作業中由於人為失職或設備不良等原因將車輛擠壞或拉壞構成大破以上程度時,亦按衝突論。由於機車、車輛衝撞造成貨物竄動將車輛撞壞、擠壞時算衝突事故,並根據所造成的後果確定事故性質。
相關事故
2009年6月29日凌晨2時34分由長沙開往深圳(K9017次)和銅仁開往深圳西(K9063次)的列車在湖南郴州火車站站內發生側面衝突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60餘人受傷。
2003年6月15日晚9時30分,瀋陽鐵路分局所屬的三等貨站於洪火車站,發生一起兩列火車車廂“側面衝突”,結果造成13節車廂出軌,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1986年12月5日,平齊線三林車站上行出站信號機122.6米處,發生兩列貨車側面衝突事故,造成死亡3人,機車大破2台,車輛報廢3輛,大破6輛,損壞線路100米及道岔、信號機等,直接經濟損失約37萬元,並中斷正線行車20小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