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停薪留職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的事物,國家勞動部、國家經濟委員會於1983年6月 11日下發了《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
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
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 20%。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辦理過程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並簽訂停薪留職協定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定書的內容有: 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協定範本
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學校)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有關檔案精神,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就下列條款簽訂協定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職的時限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停薪留職期間,乙方保證做到:
1.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崗職工的工資及一切福利、社保待遇;
2.不以____________職工身份從事任何活動,不以學校名義在外從事經營服務等活動,若因個人經營服務活動或其它種種原因帶來的民事、刑事及經濟責任,均由本人自負;
3.一切言論和行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
4.向學校繳納勞保儲備金(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繳費標準
為月工資的______%,總計______個月),繳納人事檔案管理費和人員占編費______元,人事檔案管理費______元/月,人員占編費
______元/月,總計______個月),兩項合計______元,簽訂協定時一次付清。
三、乙方停薪留職期間,甲方保證做到:
1.不給乙方下達工作任務,並保留乙方公職和編制;
2.按規定給乙方調整檔案工資,並計算連續工齡;
3.按規定給乙方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手續。
四、乙方停薪留職期間,保證主動與甲方保持經常聯繫,否則,不良後果均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停薪留職期滿,需調出學校,或按時回校自找接收單位上崗,不得續辦停薪留職手續;如乙方逾期一個月未回校辦理任何手續,甲方按規定給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並與學校解除一切關係。
六、本協定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共同信守,並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歷史沿革
1983年6月11日,當時的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停薪留職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該政策自此風行,改變了許多人的命運。
1984年9月7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與國家工商總局三部委聯合下發了補充通知,對停薪留>職的職 工重新作了界定,即指國營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通知規定:“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允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
1994年勞動法頒布,全員勞動契約制的實行,停薪留職的做法便被停止執行。
1999年,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動關係的通知》,具體規定了“企業停止辦理職工停薪留職 。職工停薪留職期限屆滿,不再辦理續訂手續;對停薪留職期滿後逾期不歸的職工,可做自動離職處理。”
1999年5月20日,福建也印發類似檔案。“停薪留職”政策逐漸淡出人們視野,漸趨式微。
2008年,山東出台新規,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東省省管國有企業內部將不允許存在“停薪留職”。
2014年1月,江西省印發的《關於大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規定,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國企員工想要創業,一份停職留崗的“三年之約”讓他們沒有了後顧之憂。經過單位批准後,職工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期滿職工可自行選擇回原單位就業或停職繼續創業。
相關問題解答
1、原停薪留職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契約?
根據勞動部頒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勞部發[1996]3 54號檔案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契約;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願意到其它單位工作並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可以變更勞動關係的相關內容。不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停薪留職後養老保險該怎么交?
如果和企業有勞動關係的話,企業就應該負責契約約定好的養老保險的交納工作,不能推給個人。如果勞動者離開了原單位,那么他以前交納的養老保險依然有效,可以繼續交納。
3、停薪留職受傷的可認定為工傷嗎?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職,只是留給他回來時的一個工作崗位,是否原崗位,企業有權決定,停薪已在事實上說明他在留職後沒有從事原單位勞動,所以才不支付工資。其次,工傷保險費是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的,既然已經停薪,工資總額中當然不應該包括“工資”。
4、單位有權干預停薪留職人員從事的職業嗎?
無權干預。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從事的職業,只要是國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個人可以做出選擇。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的經營屬合法的經營,單位規章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應以國家的法規、政策為準。
5、停薪留職違約致勞動關係解除能否得補償?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停薪留職”契約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契約制工人對勞動契約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抱無所謂態度,甚至不辭而別,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一定的影響。用工單位和契約制工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