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市民政局

偃師市民政局--是負責全市社會事務管理和社會保障的政府重要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撫安置、救災救濟、殯葬改革、婚姻登記、基層政權建設、區劃地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慈善救助、老齡事業、復員退伍軍人穩定以及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等事務。

職能介紹

偃師市民政局是負責全市社會事務管理和社會保障的政府重要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撫安置、救災救濟、殯葬改革、婚姻登記、基層政權建設、區劃地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慈善救助、老齡事業、復員退伍軍人穩定以及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等事務。

機構設定

民政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首問服務科)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協調有關科室草擬民政工作政策;負責全市綜合性民政會議的會務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承辦有關表彰工作;負責目標管理、督辦、查辦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印鑑管理、機要保密、檔案、安全、文印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相關新聞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協調各科室的工作。
負責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及其他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基建、物資、政府採購的規劃和指導工作;管理局機關並監督、指導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和使用;負責研究擬定全市民政財務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民政財務制度並監督執行;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和其他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民政業務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局屬單位的會計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民政系統幹部教育規劃和幹部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基層領導班子的考核、考察及後備幹部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職稱評定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科級單位的黨務、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二)優撫安置科(掛偃師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和偃師市人民政府復員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撫恤優待法規政策,完善優撫制度;負責全市各類優撫對象撫恤、優待、補助政策的落實,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的傷殘鑑定和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市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工作。
負責全市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接受安置和做好1983年前接受的異地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管理辦法,指導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軍休幹部休養所(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軍工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協調各有關部門,負責軍休各項經費的分解下達,並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市軍休醫療保健的協調;負責全市無軍籍職工安置計畫的審核、下達。協調指導各軍休所得工作。
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貫徹執行接收安置政策,與有關部門協商共同擬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承辦市區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生活費及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的申報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監督用人單位按時完成安置計畫,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指導協調全市復員退伍軍人來信來訪處理及穩定工作,對省、市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交辦的有關案件進行督辦、督查,及時向工作小組報告工作和結案情況。負責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掛偃師市人民政府生產救災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抗災救災有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全市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相應的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督促鄉鎮做好城鄉低保、農村“五保戶”供養及敬老院建設、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低收入家庭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的貫徹落實;制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資金用款計畫,適時提出調整五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低收入家庭標準的意見;負責對各敬老院進行檢查指導;負責對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低收入家庭認定和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的檢查和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1957年年底前參加工作、1962年下放的符合國務院《關於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65]國內宇224號檔案)檔案規定的“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審批工作。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兒童收養、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收養工作,承辦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福利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工作;監督對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四)社會事務科
擬定全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辦理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婚姻證件的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加強公墓管理;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工作;指導市婚姻家庭服務協會、市殯葬協會工作。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加強對老齡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負責全市養老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指導基層老年協會工作,負責老齡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敬老模範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綜合科
研究提出改進和加強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擬定加強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並實施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進行換屆選舉;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村(居)民自治、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市村民自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定加強全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並實施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城鄉社區建設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市城鄉社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全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的目標、任務,指導全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組織開展社區工作者的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指導社區居委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承擔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定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組織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和評比表彰;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複議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團管理工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研究全市行政區劃總體布局;擬訂設市、設鎮預測規劃;承辦鄉鎮(辦事處)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監督檢查行政區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縣級邊界線維護管理工作;指導鄉鎮邊界線維護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邊界爭議;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參加全國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推廣並監督全市標準化地名使用;負責公開出版地名書刊上地名的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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