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解釋
1、謂請託別人。
《文選·陳琳》:“怪乃輕其家丘,謂為倩人,是何言歟!” 張銑 註:“謂我文辭皆倩人所作,是何言歟!”
唐 陸龜蒙《和襲美春夕酒醒》:覺後不知明月上,滿身花影倩人扶。
宋 葉適 《參議朝奉大夫宋公墓志銘》:“上官稱其某事能,某文善,公泛答以他語,或曰:‘此倩人為之耳。’”
明 沈德符 《野獲編·科場二·現任大臣子弟登第》:“吏部尚書吳鵬子紹登二甲進士,則倩人入試,途人皆知。”
郭沫若 《牧羊哀話》:“李府倩人說合,不久便做了子爵的繼室。”如:倩人代筆。
2. 僱請之人。
唐 陸贄 《奏論緣邊守備事宜狀》:“矧又有休代之期,無統帥之馭,資奉若驕子,姑息姑倩人……其弊豈惟無益哉,固亦將有所撓也。”
附言:上文陸贄語“資奉若驕子,姑息如倩人”中的倩人“,當指女婿。倩字的本義是“士之美稱。”《辭源》倩字載:“《方言》三:東齊之間,婿謂之倩。”陸贄行文多駢,“倩人”對前句中“驕子”,較為工整,若解作僱請之人,甚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