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信息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刑法第227條第1款),是指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罪構成客體要件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侵犯的客體是有價票證的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等有價票證,這些票證都表示一定的貨幣數額,對於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郵電事業,具有重要意義,並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上述票證,不僅
相關圖書直接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而且給國家的票證管理活動以及同票證管理有關的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動造成危害,因此,必須依法懲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
客觀要件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為。即仿造國家製作的各種有價票證的形狀、圖案、面值和顏色等,製作假票證,企圖以假充真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從中牟利的行為。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屬選擇性罪名,實施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一,即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有價票證的,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有價票證,又將其倒賣的,構成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能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其他信息
主體要件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郡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主體。單位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論處。
主觀要件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多具有營利的目的。
犯罪認定
(一)變造或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的定性 變造與相關圖書偽造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向,因此,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不是當然地包含在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以營利為目的,變造、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的案件發生,且嚴重地危害市場秩序,應當追究該類案件的刑事責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6年3月18日在《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用塗改、挖補等方法變造車、船票,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194條,定為偽造車、船票罪,但是,對於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最高司法機關卻沒有作出明確司法解釋,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倒賣變造的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應當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
(二)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本法第177條規定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偽造金融票證行為與本條規定的偽造有價票證行為有相似之處:二者在主觀方面都有營利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偽造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對象不同,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對象是車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質的有價票證;而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信用卡等金融性質票證、由於上述犯罪對象的不同,兩種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不同,即客體不同,因而對兩種犯罪歸入不同案件,所以,對於行為人既偽造有價票證,又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如果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數罪併罰處理。
(三)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對於偽造有價票證罪來說,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偽造了上述票證,不論是否已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於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購買成者銷售行為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9條規定: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1
犯罪處罰
1、自然人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5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6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對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l、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國務院關於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戶登記。上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里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裡則是購買廠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二、處罰
犯本條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