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業主制

個人業主制指的是資本主義的個人業主制,又稱為古典企業制度。它是企業制度最早出現的形式,通常為業主自己經營。個人業主制企業的主要關係是僱主與雇員的關係。在個人業主制企業中,直接使用資源的產權是自然人,自然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是合一的,企業資產歸出資人所有和控制,出資人要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人既是所有者主體,也是經營管理主體。業主制是一種產權單一所有的集權的產權結構,業主擁有全部的產權,包括經營決策權、監督管理權、剩餘索取權,業主與雇員之問是一種僱傭勞動關係。在這種產權結構中,最終產出不是由團隊的全體成員共享,而是其他成員(僱工)得到一個固定工資,而僱主得到扣除工資後的剩餘,即僱主是資產所有者和監控者,並擁有剩餘索取權。因此,個人業主型企業的企業主(出資人)自然地擁有企業,並獨占企業的剩餘價值或利潤。

個人業主制的優點

1. 組建程式簡單易行,產權轉讓自由;

2. 經營方式靈活,決策迅速;

3. 業主有充分的積極性對生產經營進行監督;

4. 經營者精打細算;

5. 經營的保密性強。

個人業主制的缺點

1. 無限的責任——投資者的全部財產都是有風險的;

2. 有限的規模——難於經營,需要大量投資的事業;

3. 企業的壽命有限——企業的存在完全取決於企業主。

個人業主制的特徵

這一企業制度的最基本特徵是:企業由業主個人出資興辦,由業主自己直接經營,企業的產權和經營權一致,業主享有企業的全部經營所得,同時對企業的債務負有完全責任,如果經營失敗,資不抵債時,業主要以自己的家產來抵債。現階段,我國存在的個體戶和小型私營企業就是這樣一種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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