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

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是指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
下列各項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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