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型私募基金

什麼是信託型私募基金

信託型私募基金是指通過信託計畫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關私募的典型形式。
目前中國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和信託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投資公司,由特定投資者認繳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形式的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優點在於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章程的規定下權利和義務非常明確;但缺點同樣明顯,因為其運營成本較高、退出程式比較繁瑣以及多重徵稅。私募基金採用較多的另一種模式是有限合夥型,其法律依據就是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最大好處在於對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只徵收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減輕了投資者的稅負。
最近幾年,信託也逐漸吸引住了私募基金的目光。傳統的信託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託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以傳統信託為結構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畫,該信託計畫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通過信託契約明確投資人(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與信託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信託公司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或運用。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也可以進行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方面的投資,但必須與信託計畫檔案約定的投資方向與投資策略一致。另外,在我國還存在大量的非信託契約型私募基金,即由基金管理者與投資人簽訂一個簡單的協定,為投資人提供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投資理財服務。這類“地下”私募基金也是最不規範的,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投資人往往風險較大。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優點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畫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畫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畫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註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定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範。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契約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當事人

1.委託人。
委託人即信託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投資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查閱、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其他相關檔案。投資人在信託公司不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解任信託公司並要求信託公司賠償損失。由於信託型私募基金存在較高的風險,因此僅適用於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明確了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的委託人應該是合格投資者,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投資一個信託計畫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同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在不限制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基礎上,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受託人。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因此信託計畫的受託人只能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的信託公司。信託型私募基金中信託公司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取得報酬,但也應承擔如下義務:(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信託公司承擔的最基本義務,它是指信託公司必須以投資人的利益作為處理信託財產的唯一目的,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有損害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否則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2)謹慎義務。投資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具體應依照信託契約等信託檔案的規定,本著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3)分別管理義務。信託公司應將自己的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開進行管理、分別記賬。
3.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信託理論,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為委託人,也可以為委託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規定參與信託計畫的投資人必須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資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為受益人。此外,信託計畫的全體受益人組成受益人大會,決定信託計畫檔案未事先約定的提前終止信託契約或者延長信託期限、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託人等重大事項。4、保管人。為了控制風險,信託財產雖然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和運用,但應當保管在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畫檔案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提供信託契約以及資金用途說明。這種模式的好處一方面在於約束信託公司自覺守法經營,另一方面在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或者信託契約規定運用信託資金時,保管人可通知信託公司糾正並可報告銀監會。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與風險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設立首先是由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畫。在設立信託計畫前,信託公司應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進行評估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然後才開始製作信託計畫檔案,信託計畫檔案包括認購風險申明書、信託計畫說明書和信託契約等。此後,由信託公司自行或者委託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託計畫。投資人在認購信託計畫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畫檔案的全部內容,並簽字同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畫時,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定,投資人認購信託計畫的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計畫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託檔案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信託計畫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畫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人披露信託計畫的推介、設立情況。
鑒於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一種高風險與高回報並存的投資工具,其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的代價就是承擔比一般投資更高的風險。因此目前的信託計畫只針對合格投資者,這些高端客戶本身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為了進一步提示風險,相關法律規定特彆強調投資人風險自擔原則:一是規定投資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畫檔案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籤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畫的投資風險。二是規定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畫檔案、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人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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