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保證金存款
信用證保證金存款,是指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企業為取得信用證而按規定存入銀行信用證保證金專戶的款項。 企業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應按規定向銀行提交開徵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和購銷契約。
它也是其他貨幣資金的明細科目 “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 。
其核算為:
企業填寫“信用證申請書”,將信用證保證金交存銀行時,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信用證申請書”回單。借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接到開證行通知。根據供貨單位信用證結算憑證及所附發票賬單,借記“材料採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將未用完的信用證保證金存款轉回開戶銀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
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對於信用證保證金存款是否應從“現金”中扣除,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注重保證金存款的使用是否受限的實質,若使用受限,則應從期末現金中扣除。
會計準則對現金流量表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定義:
(1)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不能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不屬於現金。
(2)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從購買日起3個月內到期。
由以上可知,若信用證保證金在資產負債表日後3個月內可以用於支付的,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不應從“現金”中扣除;反之,在資產負債表日後3個月內不可以用於支付的,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則應從“現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