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行銷服務部管理辦法

(一)設立行銷服務部的申請檔案; (五)經保險公司核保,行銷服務部可以列印保單; (六)經保險公司授權,行銷服務部可以從事部分險種的查勘理賠。

保監會令(2002)1號 2002年2月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服務網點的管理,規範保險行銷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步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銷服務部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監辦”)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由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對保險行銷人員進行管理,為客戶提供保險服務的機構。
未經批准,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保險行銷服務機構。
第三條 行銷服務部的名稱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全稱)××行銷服務部。
第四條 行銷服務部由保險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進行合理布局。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在其營業區域範圍外設立行銷服務部。
第五條 設立行銷服務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應當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職能的辦公設備和人員;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場所。
第六條申請設立行銷服務部應當向保監辦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一)設立行銷服務部的申請檔案;
(二)行銷服務部申報表;
(三)行銷服務部設立方案;
(四)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任職主要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
(六)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檔案;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行銷服務部的營業範圍:
(一)對行銷員開展培訓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行銷員代收的保險費、投保單等單證;
(三)分發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保險收據等相關單證;
(四)接受客戶的諮詢和投訴;
(五)經保險公司核保,行銷服務部可以列印保單;
(六)經保險公司授權,行銷服務部可以從事部分險種的查勘理賠。
第八條 設立行銷服務部,或者變更名稱、經營場所、主要負責人和營業範圍的,應當由保險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統一報經保監辦批准,其中,申請設立或者變更名稱時,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檔案。
第九條 保監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依法批准的,核發《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
第十條 行銷服務部應當持《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保險服務業務。
《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本應當懸掛在行銷服務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保險公司撤銷行銷服務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交回《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對未經批准,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設立行銷服務機構,從事保險行銷服務活動的,由保監辦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本辦法涉及保監辦批准事項規定的,保監辦視其情節輕重對保險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撤換負責人,依法予以罰款,直至收繳《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被收繳《保險行銷服務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行銷服務部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本辦法實施以前設立的農村代辦站所和壽險行銷部等服務網點均應當按本辦法規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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