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保證是保險人接受承保或承擔保險責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某種義務的條件。由於保險契約的生效是以某種促使風險增加的事實不能存在為先決條件,保險人所收取的保險費也是以被保險風險不能增加為前提,或不能存在其他風險標的為前提,如果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進行風險較大的活動,必然會影響保險雙方事先確定的等價地位。
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定變更主契約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保證責任的方式
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契約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