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問:《辦法》就保險集團公司開展綜合經營是如何規定的? 問:《辦法》對保險集團公司的加重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問:《辦法》對保險集團公司的資本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就《辦法》的發布實施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答:目前,我國保險業共有8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其合併總資產、淨資產和保費收入均占行業總規模的四分之三強,對行業發展起著主導作用。加強保險集團公司監管,對於維護市場安全穩定運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保監會不斷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管,在防範和化解保險集團公司經營風險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先後出台了多部針對或涉及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管規則,組織開展了對保險集團公司風險的全面排查,並在發展改革部專設了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處。
《辦法》的出台,是保監會在當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下,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全面提升風險防範能力,更好地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問:保監會對加強保險集團公司監管制度建設有什麼考慮?
保險集團公司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管也是一個逐步探索、不斷完善的過程。
《辦法》對保監會現行的保險集團公司監管有關規定和實踐做法進行了系統總結,確定了保險集團公司監管的總體框架、基本內容和基本程式,是一部在保險集團公司監管制度體系中起綱領性作用的基礎監管規則。
對現有保險集團公司不符合《辦法》有關規定的,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逐步予以規範。同時,保監會將積極研究、借鑑國際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動向,針對保險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集團管控、風險防火牆、並表監管等關鍵領域建立相應的制度,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保險集團公司監管制度體系。
問:《辦法》適用於哪些機構?
答:《辦法》所指保險集團公司是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名稱中具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對保險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同時,對其他保險類企業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權,但名稱中不帶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的保險公司,也參照適用《辦法》。
問:《辦法》就保險集團公司的設立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保監會一貫嚴格掌握保險集團公司的市場準入,目前的8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都是在保險公司的基礎上設立的。《辦法》堅持了這一原則,並在資本實力、持續發展能力、內控管理水平、合規性等方面對基礎保險公司明確了較高標準。具體而言,一是持續經營時間不低於6年,二是最近3年盈利,三是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四是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五是償付能力符合監管標準,六是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體系較為完善,七是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問:《辦法》就保險集團公司開展綜合經營是如何規定的?
答:目前,我國金融綜合經營尚處於試點探索階段。保險集團公司開展綜合經營雖然取得了一定積極效果,但由於綜合經營的要求和條件較高,不同行業之間的經營規律、經營理念、行業文化、人才結構存在較大差異,資源整合難度很大,對保險集團公司開展綜合經營應持審慎態度,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穩步試點。
《辦法》著眼於突出保險主業,提高服務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結合我國保險集團公司發展實際,規定了保險集團公司對非保險類金融企業、非金融類企業、境外主體的股權投資比例。同時,為了有效整合集團內部資源,避免同業競爭,《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同一金融行業中主營業務相同的企業,控股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家。
問:《辦法》所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非金融類企業”具體包括哪些?
允許保險集團公司將保險經營環節中不宜完全採取“外包”方式,但可實行公司化運營的一部分業務分離,成立獨立企業專為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提供服務,有利於整合集團內部資源,促進協同效應的發揮。從保險集團公司發展的實踐看,此類“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非金融類企業”主要包括後援中心、呼叫中心、數據公司等。
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非金融類企業的具體辦法將另行制訂。
問:《辦法》在保險集團公司加強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在強化監管機構對保險集團整體巨觀監管的同時,注重發揮保險集團公司對集團內部的“中觀治理”功能,引導保險集團公司採取戰略管控模式,以有效發揮保險集團規模經濟、範圍經濟、協同效應和分散風險的優勢。
《辦法》明確了保險集團公司在戰略規劃、人力資源、財務會計、信息系統、品牌文化、業務協同等方面的管控功能,並特彆強調了保險集團公司在合規及風險管理方面的管控責任。
問:《辦法》對保險集團公司的加重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保險集團公司建立加重責任制度,有利於防止保險集團公司濫用其對子公司控制權,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有利於防止保險集團公司利用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將風險集聚於子公司;有利於增進保險市場主體的自律,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管控。
《辦法》規定的保險集團公司加重責任包括,保證下屬金融類子公司資本充足的持續出資義務,處置不良投資、避免危及保險子公司運營安全的義務,以及當保險子公司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處置其他子公司股權以改善保險子公司運營的義務。
問:《辦法》對保險集團公司的資本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保險集團公司的主要業務是股權投資和管理,其良好的資本管理既有利於增強對集團整體的管控能力,也有利於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辦法》借鑑國內外有關監管實踐,結合我國保險集團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保險集團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是依據集團的發展戰略、經營規劃和相關外部因素,設定恰當的資本充足目標。二是有針對性的制定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子公司的資本需求規劃。三是建立與自身風險特徵、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機制,定期評估資本充足水平。四是建立資本約束機制,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並保持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的合理匹配。五是建立與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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