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爾·格賴斯

保爾·格賴斯,(Herbert Paul Grice 1913—1988),美國語言哲學家。

思想理論

其哲學思想與邏輯理論包括:

① 以其在語言哲學方面的研究著稱,尤其是對說話者意義的分析、會話暗示的概念和基於目的語義學的研究比較突出。將意義分為自然意義和非自然意義,自然意義即表達自然聯繫的意義;非自然意義即與說話者意向相聯繫,具有規約性聯繫得意義。

② 提出了著名的語用學原則——“合作原則”,包含(1)數量準則,要求提供適量信息;(2)質量準則,要求儘量說真話;(3)關係準則,要求說話內容切題;(4)方式準則,要求表達清楚明了。

③ 曾就交流實踐問題做過頗有影響的解釋,主要分析了說話人的意向,提出了“會話隱涵”的概念。認為說話人的目的是誘使聽話人接受(相信)他的觀點,使聽話人認識到說話人想要做什麼。但對聽話人在交流過程中的作用論述不充分。

主要著作有《意義》(1957)、《邏輯與對話》(1967、1975)、《預設和會話隱涵》(1981)等。

合作原則

“合作原則”是由美國著名語言哲學家格賴斯於1967年在哈佛大學的演講中提出的。格賴斯認為,在人們交際過程中,對話雙方似乎在有意無意地遵循著某一原則,以求有效地配合從而完成交際任務。因此,格賴斯(H.P.Grice)提出了會話中的“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 簡稱CP)。格萊斯在《Logicand Conversation》(1975)一文中認為人們在談話中遵守的合作原則包括四個範疇,每個範疇又包括一條準則和一些次準則,即

A.量的準則(QuantityMaxim)。

a)所說的話應該滿足交際所需的信息量;

b)所說的話不應超出交際所需的信息量;

B.質的準則(QualityMaxim)。

a)不要說自知是虛假的話;

b)不要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

C.關係準則(RelevantMaxim)。說話要有關聯。

D.方式準則(MannerMaxim)。說話要清楚、明了。

a)避免晦澀;

b)避免歧義;

c)簡煉;

d)井井有條。

然而,人們在實際言語交際中,並非總是遵守“合作原則”,出於需要,人們會故意違反合作原則。格賴斯把這種通過表面上故意違反“合作原則”而產生的言外之意稱為“特殊會話含義”。“特殊會話含義”解釋了聽話人是如何透過說話人話語的表面含義而理解其言外之意的,由此來表達另外一種意思,幽默也就時常在這時產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